民国年间新疆社会生活的变迁(2)
辛亥革命网 2013-12-09 00:00 来源:新疆经济报 作者:贾秀慧 查看:
5、交通工具的变化
在新疆,传统的交通工具主要是依靠畜力,如驴、马等。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公路等交通设施的修建,近代半机械化、机械化的交通工具进入人们的生活中,如自行车、汽车、飞机等。不过乘坐飞机的主要是外国人和国内政府要员。
在20世纪20年代,迪化县街头出现了各种自行车,都是舶来品,有英国的“三枪”牌及产自苏联、日本、美国的各种品牌的自行车。偏僻的南疆地区也出现了自行车的身影。据《柯坪县志》记载,1938年10月,柯坪人阿布都拉孜克在阿克苏购买了一辆自行车。
婚姻家庭生活的变迁
进入民国后,特别是抗战时期,新疆妇女在教育、就业、走向社会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妇女在家庭地位、社会地位方面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婚姻制度和婚姻习俗也逐渐走向文明,融入了时代进步的变奏曲。
1、妇女地位的提高
在政府的支持下,1934年3月8日,新疆妇女协会成立,开始积极发动各族妇女识字,学文化,学技术,解救被压迫妇女。1941年,该协会创办刊物《新疆妇女》。
1942年,第一届新疆妇女代表大会作出决议:“请政府明令规定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各方面之平等权。”在社会各界的支持推动下,1946年,《新疆省政府施政纲领》中明确规定:“保障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教育上、社会上地位之平等。”可以说,在政府的倡导及社会进步力量的呼吁下,促进了晚清和民国时期新疆妇女的自身觉醒,妇女的素质及地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妇女地位的提高首先表现在提高各民族女性的文化素质方面。
1940年1月,新疆省教育厅召开小学校长会议,讨论进一步发展妇女教育的问题,决定在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女子小学。1942年8月,在迪化县女子中学内设大学部,当日正式开学。1943年,新疆女子学院在迪化县成立,后被并入新疆学院。
其次,女性的就业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妇女在教育、工厂、公务员等工作领域都有所涉足。1942年3月中旬,新疆省公安局还招收了十名女户籍员。
最后,这一时期的妇女积极参加了各种社会活动,如1942年7月,新疆妇女协会举办了第一届妇女运动会。参赛运动员有女中学生、女职员、女工人、家庭妇女等,比赛项目有篮球、排球、团体操、跳高、跳远等。这是新疆体育运动史上的创举。
2、婚姻制度和婚姻习俗的变化
(1)严禁早婚、取缔买卖婚姻在新疆少数民族中,早婚的风气浓重。女孩十一二岁即已成婚。为此,当时新疆省省长杨增新专门于1915年9月颁布了《严禁缠女早婚文》。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民法》,第一次对婚姻年龄有了明确规定,即男子未满18岁、女子未满16岁不得结婚。这无疑从法律上有力地遏制了早婚的风气。到1942年,新疆妇女协会又向省政府建议:“请政府明令规定结婚年龄,女子18岁才能结婚。”
同时,1942年,新疆妇女协会代表广大妇女,向省政府进一步提出了取缔新疆社会婚俗方面恶习的建议,包括“请政府取缔强迫和包办婚姻、指腹为婚,禁止童养媳与过门婚,禁止纳妾,实行一夫一妻制”等。在政府的支持下,一些危害妇女的婚姻习俗进一步被弱化。
(2)实行婚姻登记、婚姻自由的法律政策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是中国历史上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民法典。第一次对于婚姻自由、婚姻登记、离婚问题和财产继承开始有了具体规定。从总体上说,这部法律对于男女平权的理念有了比较彻底的体现。从法律上肯定了男女双方在婚姻方面的平等地位。生活在西北边陲新疆的人们,在这方面的改变比起内地要缓慢一些,但在政府的法律规范以及移风易俗活动的推动下,结婚要登记、追求自由幸福的婚姻等理念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和实践开来。
婚姻自由不但表现为缔结自由,还表现为解除自由。民国时期的《新疆日报》上频见结婚启事和离婚启事。
(3)婚装的变化、婚礼新风尚的出现民国时期的新疆,婚装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旧时婚俗中新娘的凤冠霞帔、新郎的长袍马褂被逐渐摒弃,取而代之兴起的是新娘开始穿旗袍、高跟鞋,烫发,头戴花冠,穿水红色的长纱衫(礼服),披白纱,手拿鲜花等,新郎则要西装革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