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新疆社会保障能力不断加强(2)
辛亥革命网 2009-01-04 00:00 来源:红网 作者:红网 查看:
三、社会救助范围不断扩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现了“应保尽保”
社会救助是国家及社会对遭受自然灾害、不幸事故和生活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标准下的个人及家庭进行的救济和援助,以维护这些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权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的最低防线。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新疆的城市社会救助工作实行了重大改革,社会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从传统的“五保户”“受灾户”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生活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弱势群体,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尤其进入1999年后,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出台,全区19个城市,68个县级市政府所在地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全部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在保障对象上,突破了“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人员的传统范围,覆盖了所有城市社会困难群体;在保障标准上,由过去数年不动的静态标准改为随着物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调整的动态标准;在资金来源上,由过去根据财政状况临时调剂改为依法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在管理方式上,由过去仅凭基层政府决定改为居民申报、居委会考察、基层民政部门审定、张榜公布、公开发放、接受监督的规范化管理,从而大大提高了城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经过几年来的努力,目前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已逐渐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1997~2007年,全区累计共投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38.1亿元,平均每年有50多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截至2007年末,全区城镇居民中有61.5万人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全年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已达9.6亿元,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1.2%.城市居民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城市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
四、救灾救济工作成效卓着
新疆是我国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之一。面对频繁、严重的风雪、地震等自然灾害,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给予了救灾救济工作的高度重视,紧紧围绕“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工作方针,建立了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和专户管理体制,提高了救灾工作的实效性;规范救灾工作程序,相继制定出台了《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社会救济工作暂行办法》、《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社会救济工作应急预案》,全区已基本形成了防范有预案、应急有措施、救济有办法的一整套救灾救济体系;拓宽救灾资金来源渠道,积极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推动了救灾工作的社会化进程,增强了救灾实力;加强重点地区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建设,在乌鲁木齐、喀什等城市建立了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提高了灾害紧急救助能力;积极巩固和发展救灾互助储金,储粮会,提高了灾民的自救能力;妥善使用救灾资金,截至2007年末,全区累计安排救灾资金21.8亿元,有1246.5万人次的灾民和救济对象得到救助,维护了灾区的社会稳定,增进了各民族的团结,加深了各族人民群众对党和人民政府的感激之情。
五、社会优抚制度日益规范,优抚安置工作扎实有效。
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从资金、政策等方面全力支持优待抚恤工作。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投入大量资金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和医疗难等问题。在疆退伍及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疆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于1993年开始逐步提高。2007年全区共有3.2万人得到国家抚恤和优抚补助,国家优抚费用支出1.4亿元,人均4180元。军人的退伍安置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管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面改革,制定了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工商、税收社会保险、技能培训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推行了扩大用人单位和退役士兵自主权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做法,积极探索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的新路子,实现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接轨。1989~2007年全区共安置退役士兵11万多人,平均每年有六千多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仅2007年退役安置费支出已达2.8亿元。
六、社会福利事业快速发展,老有所养得到保障
社会福利是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生存权的基础上,能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提高生活水平,增进个人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非常重视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不断积极探索依靠社会力量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新途径。1980年,民政厅成立福利生产处,各地州也陆续成立机构,福利生产走上正轨;1984年单独成立了新疆民政工业公司;从九十年代开始,自治区按照国家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了社会福利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力度,在争取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积极引导福利企业向集体、单位、个人和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方向发展。新疆福利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多形式、多渠道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局面已基本形成。1978年,全区有农村敬老院100个,儿童院5个,社会福利院7个,社会福利医院6个;社会福利企业7家;到2007年末,全区共有收养性福利事业单位498个,工作人员2943人,床位25106张,收养人数22280人;城乡老年性福利机构411个,床位17116张,收养人数14842人;儿童福利院38个,床位3192张,收养人数3180人;社会福利院33个,床位3044张,收养人数2577人;社会福利医院8个,床位1380张,收养人数1467人;光荣院7个,床位274张,工作人员39人;社会福利企业109家,工作人员6169人。1991年开始,在全区各地逐步开展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1991~2007年筹集社会福利资金23.42亿元,资助社会福利项目31586个,为国家上交税金1.6亿元。
老龄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制定了《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自治区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老有所为”.为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启动了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综合性医疗、康复和保健服务。
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探索中不断向前推进。
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非常重视“三农”问题。在继续做好农村“五保”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传统保障项目的同时,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长达数十年的艰苦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不断向前发展。
(一)农民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自治区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机构于1993年在民政厅成立,并开始开展试点工作;1996年在全疆全面推行。1997年,全疆由13个地州(市)、49个县的13.4万农民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目前各项工作在不断积极向前推进。
(二)农村合作医疗
自2003年起,新疆区实施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以财政补贴为支撑,以大病统筹、医疗救助为重点,深受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并积极参加。截至2007年末,全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县(市)87个,覆盖农村人口974.0万人,占全区农牧业人口的94.6%,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847.3万人,参合率为87.0%。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连续实施和不断完善的同时,从2003年开始,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着手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进行了调研,以科学的方法确立了保障标准和筹资渠道。截至2007年末,全区共投入1.9亿元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有129.8万农牧民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2007年,中央和自治区用于重点支持贫困农户自我发展能力的资金投入达9.8亿元,有441个贫困村达到了整村推进验收标准,近35万贫困人口越过低收入贫困线,贫困农户人均收入达到2206元,实现了脱困。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是新疆区社会保障事业取得巨大发展的三十年,是社会保障能力不断加强的三十年,是受益群众增加最多、基金增长最快、待遇水平提高幅度最大的三十年。我们坚信,全疆各族人民只要团结一心,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为目标,以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提高人民社会福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开拓进取,新疆的社会保障事业必将通过改革和发展日臻完善,必将建立起一个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统筹兼顾,覆盖城乡,惠及二千多万各族人民的,公平、有效、协调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疆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