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30年

辛亥革命网 2008-12-15 00:00 来源:红网 作者:王晓晔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30年来,中国经济法学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离不开中国经济法的法制建设。中国自1978年实行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经济

  30年来,中国经济法学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离不开中国经济法的法制建设。中国自1978年实行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以来,最早的立法就是经济法。如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是一部经济法,因为它是一部对外设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经济领域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如《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电力法》、《铁路法》、《电信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政府采购法》等等,2007年还颁布了《反垄断法》。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和繁荣离不开这一领域的法学工作者。在他们的努力下,出版了大量的关于经济法的专着、论文、研究报告,经济法学已经成为我国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经济法学的硕士、博士在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学者对国家立法,特别是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律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很多学者给中央政治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宣讲过经济法,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咨询意见。

  30年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法学界达成了很多共识。今年11月在上海财经大学召开的年会上,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设立了7个专业委员会,包括经济法理论、金融法、财政法、竞争法、企业法、房地产法和能源法,可见中国经济法学者研究的内容非常丰富。另一方面,经济法学在我国法学界也是争论最多的一个部门。尽管至今尚有很多问题处于百家争鸣状态,30年的改革开放也使绝大多数经济法学者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例如在过去,很多经济法学者认为计划法是中国经济法的龙头,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是以国家计划为导向。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随着1993年宪法的修订,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法学界在今天的一个共识是,经济法应当是以市场为导向,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调控或者管理的法律制度,但这些干预、调控或者管理的目的是使市场机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代替市场本身。

  经济法的本质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即企业组织法、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因为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调控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体现了国家的公权力,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相比,就具有其独立性。而且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经济法是一种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制度,特别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学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经济法是确立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它毫无疑问地对国家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例如,宏观调控虽然主要通过国家的货币政策、税收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杠杆来实现,但是为了保证国家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防止决策者滥用权力,宏观调控法关于宏观调控的组织和程序就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保障。

  经济法学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依靠市场竞争机制来配置资源,国家就需要建立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在这方面,我国2007年8月30日颁布和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是一部重要法律制度。反垄断法是专门针对企业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它对我国市场上的企业,特别是对垄断国有企业和以专利、技术为手段的大跨国公司有着重要影响。反垄断法也是一部对消费者有着重大影响的法律,因为竞争可以给消费者带来最低的价格、最好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反垄断法事实上也是一部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法。反垄断法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对各级政府部门也有重大影响。反垄断法颁布后的第一个诉讼案件涉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的行政垄断行为,这不仅说明行政垄断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是一个严重问题,而且也说明反垄断法中反行政垄断的规定顺乎民心。当然,反垄断法能否有效保护市场竞争,这不仅取决于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水平,而且还取决于国家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反垄断法的配套制度、竞争文化等很多因素,特别是取决于决策者推动竞争政策的决心。但是,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无疑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人们的观念,提高政府官员、企业和老百姓的竞争意识。

  中国经济法学也面临着挑战。经济法学界集中了一批思想活跃的学者,特别是一批思想活跃的年轻学者。现在,有很多学者反思中国经济法学几十年的发展历程,提出了经济法学研究的一些问题。例如,有人提出,经济法基础理论与部门法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即各吹各的号,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有些法学院要求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学者首先搞懂经济法的一、二个部门法,在部门法基础上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也许是近年来比较大地受到了美国判例法的影响,我认为经济法学界应当进一步提倡学以致用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公共性。然而,“社会公共利益”由谁来代表?人们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些既得利益集团借口“社会公共利益”大搞以权谋私,这种情况下,经济法如何给予救济?经济法学界热烈讨论的问题还有经济法学研究的一般模式,即“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经济法”.然而,现实的经济生活是市场发育很不完善,权力寻租和行政垄断非常普遍,有法不依的情况很严重,很多情况下“人治”大于“法治”,这些都导致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因此,有些学者提出经济法学界应扬弃现有的“市场经济法”论,专注解决权力经济向市场法治经济转轨中一些特殊问题。我个人认为,权力寻租不是经济法一家能够解决的问题,也不是经济法一家应当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很多深层次的改革,包括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需要进一步改革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真正实现政企分离。当然,解决权力寻租也需要法学界全体同仁的努力。但是,这些问题的提出,说明经济法学者对现实经济生活有着深深的思考,也对经济法学未来的发展有着深深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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