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废约”到“修约”:改订新约与废除领事裁(2)
辛亥革命网 2010-11-16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李娜 查看:
在废除领事裁判权方面,国民政府可算“与虎谋皮”,阻力很大,收效甚微。自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领事裁判权被出卖发端。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1851年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等不平等条约,列强都不忘攫取领事裁判权权益。
晚清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19个(学术界公认数目,事实上还有其他国家)。十月革命成功后的苏俄,一战战败国德国、奥匈,均已废除领事裁判权。在剩下的16国中,日本、墨西哥、秘鲁等国所订条约已到期,理应废除。只有墨西哥于1929年10月31日正式放弃领事裁判权;日本则俨然一只水蛭吸住不放。比利时、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西班牙五国宣布,待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中半数以上放弃时,他们便放弃。这些国家的观望态度(除日本外)使得领事裁判权的废除找不到一个合适的缺口。
1929年4月27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分别照会条约尚未到期的英国、法国、美国、荷兰、挪威、巴西六国,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而各国延至8月10日才复照。英国仅考虑修改领事裁判权;美国则主张逐渐放弃此权;荷兰、挪威等国追随“他国”行动。各国均称对中国的要求表示同情,但实际上均以中国司法制度未臻完善,需保护在华国人为借口予以反对。9月5日,外交部再次照会各国,要求派代表商讨废止之事。11月1日,美、英、法、荷四国才复照,表示愿意讨论,但仍坚持原来主张——谈判之路走不通。
12月28日,南京国民政府发布特令:“自民国十九年(1930)年一月一日起,凡侨居中国之外国人民,现时享有领事裁判权者,应一律遵守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依法颁布之法令规章”。英、美、法等国立即发表声明:1930年1月1日只是逐渐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开始日期。号角吹到一半被堵住,政府训令变得形同虚设。“九一八”事变爆发后,国民政府对取消领事裁判权问题也就不了了之。直到20世纪四十年代,中国才相继收回各国领事裁判权。
图2:1943年1月,国民政府驻美大使魏道明和美国国务卿赫尔在华盛顿签约,废除领事裁判权及其他一些在华特权
值得欣慰的是,在这一时期,国民政府相继收回了天津比租界、镇江、厦门、威海卫英租界。
人民一腔热血要求的废除不平等条约,却倒退到“改订新约”的地步。即便如此,要想真正的“改订新约”,仍然是阻碍重重,这与中国人民实现独立自主的愿望还相去甚远!
(本稿件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特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