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败的新县制(2)

辛亥革命网 2010-11-18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杨德洲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宣布进入训政时期。按照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思想,训政时期的一个最主要的任务是以县为单位,实行地方自治。

  新县制主要可归纳为十四项自治工作:一、编查户口;二、规定地价;三、开垦荒地;四、实行地方造产;五、整理财政;六、健全各级行政及自治机构,七、训练民众;八、开辟县乡交通及电话网;九、设立学校;十、推行合作;十一、办理警卫;十二、推进卫生;十三、实行救恤;十四、厉行新生活,改良风俗。

  具体说来,新县制的推行以“自治”为名义,呈现如下特点:

  首先,在行政机构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规定县政府下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及地政、社会各科。改原来的县、区、乡镇三级制为县、乡镇两级制,提高了县、乡镇的地位,明确规定县、乡镇为法人,乡镇所辖人口也增加了。而区则只为县的辅助机构,这保证了行政效率的提高和各项政策指令的传达。新县制还明确规定保甲为乡镇的编制。乡镇、保、甲、户其中每一级皆以十为原则,不少于六个单位、多于十五个单位,这就把以前闾、邻、街、牌、甲等杂乱无章的基层名称统一了起来,所谓“自治”、“自卫”合一,大大便利了统治。

  其次,新县制规定设立各级民意机关,如县设县参议会,乡镇设乡镇民代表大会,保设保民大会,甲设户长大会等。然而同时还规定县参议会不能选举县长,正副保长“暂时”也要上级“推定”委任,乡镇民代表大会是没有权力的。对于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权力的公民做了严格的限制,基本上只有本县的上层阶级才具有该资格,实际只有少数人控制了当地的政治资源,与自治之本意相去甚远。

  再次,新县制扩大了各级组织权限。县长有办理全县自治事项,“执行中央及省委办事项”的权力。同时,乡镇长、保长、甲长权力也很集中,乡镇保甲“三位一体”。根据《纲要》规定,乡镇公所、中心学校、乡镇国民兵队等乡镇一级的三个机关和保办公处、保公民学校、保国民兵队等保组织的三个机关分别合并在一个地方办公。同时,乡镇区域应与教育、警察、卫生、合作、税征等区域合一,乡镇长要兼任中心学校校长、乡镇国民兵队长;保长、保民学校校长、保国民兵队队长也是同一人。这种三位一体的制度使政治、军事、教育一体化,管教养卫合一,进一步强化了国民党的统治。

  第四,新县制的推行进一步强化了党权统治,改革县以下党政机构,实行“融党于政”的方针,乡镇设分部,保甲设小组,“层层节制,逐级运用”,并且要求从县长到甲长都必须是国民党员,蒋介石还规定新县制后,党员要扩充“五分之一”,这也是为了抵御共产党的发展,而且也期望以此改变地方上“重政轻党”的局面。国民党通过新县制形成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自上而下、层层衔接的宝塔式的统治网。

  第五,国民党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打破之前的财政混乱情况,也拟通过新县制改革财政制度,划分国家与地方财政权限。首先对中央或省与县、乡镇的财政收支范围作了划分,规定县财政收入有土地税之一部、土地陈报后正附溢额田赋之全部、中央划拨补助地方之印花税三成、土地改良物税、屠宰税等八项。县财政由县政府统收统支。其次,在1941年的全国财政会议上,把全国财政的收支分为国家财政和自治财政两个系统,省级财政不再独立,由中央统收统支,属于国家财政系统;县和乡镇保甲,由县统收统支,属于自治财政系统。乡镇财政收入为依法赋予之收入、乡镇公有财产之收入、公营财产之收入等五项。这项改革使得县财政有独立的收支权,不受中央和省财政支配,为政治的自治奠定了基础,并且一改过去财政混乱的局面,使国家财政收入得到保证,维持了战时经济的运行。不过,这也使得县财政有了“临时收入”,为苛捐杂税的开征提供了依据。

  在实际推行中,虽然国民党将1942年作为新县制预定完成的最后阶段,但直到1949年,新县制仍然没有得到广泛落实。新县制的失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为没有所需的大量的人才;二是难以解决的巨额经费;三是各机构“复趋紊乱”;四是新县制内容具有强烈的反共反人民性,如其通过户口清查,编制保甲,严禁异动,订发门牌,联保连结等方法,将农民至于最严格的控制与监督之下,加深了农民的困境。

  新县制虽然名义上是为了自治,但其根本目的却是强化国民党的一党统治,虽然也解决了如财政等方面的问题,但是其多数规定将人民至于严格的控制和管辖之下,背离了自治的目的,更没有为走上孙中山所勾画的宪政之路奠定基础,使得其只能以失败而告终。

  (本稿件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特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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