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后大借款
辛亥革命网 2010-11-12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王瑞庆 查看: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成立以后,袁世凯政府内政最严重的问题莫过于财政问题了。由于当时国家财政已频临破产,而整顿秩序,巩固统一,兑现对淸室优待条件等善后问题,都急需大量款项。自1912年淸帝退位,袁世凯就提出全国的“善后”问题,同时也就以这个名义把善后大借款提上了日程。北京政府开始谋取与英、法、德、美四国银行团订立大借款合同。1912年6月18日,俄日两国以东三省、蒙古及中国西部保留特殊利益为条件加入银行团,正式组成了六国银行团。1913年3月20日,美国退出银行团。此后袁世凯政府这笔善后借款便与五国银行团进行协商。
当时五国希望通过借款来维持各国在华均势和监督中国的财政,对中国的内政干涉也表现得极为专横。就在往返交涉之际,上海发生了宋教仁血案,国民党在南方爆发了“二次革命”,情急之下,袁世凯接受了这笔出卖国家权益的借款。
1913年4月26日,袁世凯不经国会同意,派国务总理赵秉钧、外交总长陆征祥、财政总长周学熙为全权代表,在北京汇丰银行大楼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作最后的谈判,非法签订了《善后借款合同》。此次,袁世凯政府向银行团借款2500万英镑,年息5厘,47年还清,以中国盐务收入全部关税中除应付款项外的余款及直隶、山东、河南、四川、江苏等省所指定的中央税款担保。债款九折出售,八四实收,扣除已到期的各种借款和赔款,中国实际得到的是760万英镑,而需要清还的本息则近6790万英镑。合同还附条件:将来从盐税担保的借款或与此款相同用途之借款,五国银行团有优先权;在审计处设外国稽核员,凡借款款项之领款单,须有外国稽核员会同签押;在盐务署内设的稽核总所及公所系统,除中国总办、经理、协理外,均设外国会办、经理、协理共同负责。盐区之盐纳税后,须经洋经理、协理会同签字后方能放行,盐务进款存于指定银行,非有稽核总所总办、会办签字之凭据,不能提用。
善后大借款严重侵害了中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激起了全国性反袁浪潮。张继、王正廷以议长名义通电全国,愤怒谴责袁世凯政府违法借款的行径。参议院接到袁世凯政府答复咨文后愤慨异常,当即作出决议,表示善后借款合同“未经临时参议院议决,违法签字,当然无效”。众议院对赵秉钧和周学熙提出弹劾案。赵、周不久辞职。在社会上,革命党人和舆论界也纷纷谴责袁世凯政府违法借款。然而,在袁世凯的压力下,5月30日,除国民党四督之外的17省和热河都统(共22省)由黎元洪领衔致电全国,要求其放弃对袁世凯的斗争,批准善后大借款。就这样一场反借款的浪潮被平息下去了,袁世凯从借款中获得了进攻革命的军费。
(本稿件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特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