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回粤斗争纪实(三):消灭桂系军阀,平
辛亥革命网 2010-08-21 00: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作者:中国台湾网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广东自护国军驱逐龙济光后,即为桂系军阀陆荣廷、陈炳焜割据。北京政府解散国会后,广东督军陈炳焜、广西督军谭法明虽于一九一七年六月
广东自护国军驱逐龙济光后,即为桂系军阀陆荣廷、陈炳焜割据。北京政府解散国会后,广东督军陈炳焜、广西督军谭法明虽于一九一七年六月十二日通电声明两广暂行自主,不过想藉此截留中央税款,企图割据两广,并不愿追随中山革命。且以中山在粤开府,对他们乘机投降北京有碍,常思逼促中山离省,以快私图。非常国会曾推选陆荣廷为军政府元帅,迄不肯就职,且言黎总统尚存在,只宜促其复职,无另举大元帅之必要。一九一七年十一月六日,北京政府任命龙济光为两广巡阅使,由琼州进攻高雷,陆竟于是时通电主张和平,不谈护法。且于一九一八年一月二十日纠合唐继尧等组织“西南自主各省联合会”,以与军政府对抗,并公布“中华民国护法各省联合条例”,其重要条文录下:
护法各省为拥护约法,保障国会,征讨祸首,戡定内乱,以巩固统一之基础,促进宪法之成立,组织护法各省联合会议,更因时事上绝对之要求,与护法各省最后之决心,订立条例,共信守之:
第一章 联合会议
第一条 联合会议,以下列各代表组织之:1.由护法各省自主政府及海军所各派出者各一人,但完全自主省份之护法各军及各战区之联合军,经联合会议承认者,得各派全权代表一人。2.民国元老:由前项所列派出代表各机关共推者,无定额。
第二条 联合会议所在地暂在广州,但得依便迁移之。
第三条 联合会议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二章 联合公约
第四条 凡加入护法各省联合者,有不得脱离之义务。
第五条 护法各省及各地方之护法各军,不得联合会议之许可,不得募集外债,或与外人订立以土地、矿山、公产作抵之契约,但发生在本条例宣布以前者,得报告联合会议批准之。
第六条 护法各省及各战区之联合军,非经联合会议之决议,不得为停战之宣告,或和平条例之提出。
第三章 附款
第七条 本条例宣布之日,护法各军举行宣誓式,以保证其效力。
第八条 本条例由下列及继续加入护法各省,依次署名宣布,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湖南。
第九条 本条例于约法效力完全恢复后,经联合会议之议决废止之。
护法各省联合会议组织条例
第一条 联合会议以联合条例第一条第二项推定下列各总代表轮值主席:甲、军事总代表 乙、外交总代表 丙、财政总代表 丁、议和总代表
第二条 联合会议受护法各省、各军之委托,对内对外执行职务,其职权如下:一、办理共同外交,订立契约。二、监督共同财政,办理内外公债之募集。三、统筹军备,计划作战。四、议决停战议和条件。五、裁决各省之争议事件。
第三条 凡联合会议所议决或裁决事件,由前条所列各总代表署名公布执行。
第四条 联合会议置军事、外交、财政、议和各参赞若干员,由各总代表分别聘任之。各总代表因特别事故不能列席时,得以参赞代理,但不得代理主席。
第五条 联合会议置秘书长一人,由各总代表选任,秘书处之组织另定之。
第六条 联合会议之经费,由护法各省支给。
第七条 本条例依联合会议之决议,得修正之。
联合会议推举唐继尧、陆荣廷、程璧光为联合会议军事总代表,伍廷芳为联合会议外交总代表,唐绍仪为联合会议财政总代表。
这个“联合会议”,显然与军政府对峙。唐、陆二人不肯居中山之下,故不就元帅职,而组织此联合会议,自为首领。当时孙中山对此组织,虽不赞同,亦未公开反对,如将军政府外交部长伍廷芳兼任联合会议外交总代表,海军部长程璧光兼任联合会议军事总代表,财政部长唐绍仪兼任联合会议财政总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