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与《暂行报律》风波

辛亥革命网 2017-03-16 09:11 来源:团结报 作者:李学智 查看:

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内务部曾颁布一《暂行报律》,冀以此对新闻出版有所规范,不料立即引起上海报界激烈抗争。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即下令撤销,风波止息。

  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内务部曾颁布一《暂行报律》,冀以此对新闻出版有所规范,不料立即引起上海报界激烈抗争。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即下令撤销,风波止息。

  1912年初,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总长程德全卧病沪上,部务由次长居正主持。居正“见上海报纸语杂言庞,思有以纳于轨物”,即拟定了一《暂行报律》,未经呈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交参议院通过,即于3月2日发布。此《暂行报律》称:在民国《报律》编订颁布之前,“兹特详订《暂行报律》三章,即希报界各社一体遵守。其文如下:(一)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呈明咨部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二)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三)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被污毁人提起诉讼,训明得酌量科罚。”(《内务部颁布暂行报律电文》,《临时政府公报》第30号,1912年3月6日)。

  且不论此《暂行报律》所规定的3项内容是否得当,此事本身违反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有关规定。当时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这一《组织大纲》规定,民国的暂行法律须经参议院议决。政府某一部门不经参议院议决径自制定颁行暂行法律,违反了此《组织大纲》所规定的立法程序,属南京临时政府的失误。此举立即引起上海报界的强烈反对。

  3月5日,上海报界俱进会及《申报》《新闻报》《时报》《民立报》《天铎报》等11家报馆联合致电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并于3月6日将电文刊于《申报》等报最显要位置。此电称:“今统一政府未立,民选国会未开,内务部擅定报律,侵夺立法之权,且云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坐以应得之罪。政府丧权失利,报纸监督并非破坏共和”,此报律“欲袭满清专制之故智,钳制舆论,报界全体万难承认”。其中“政府丧权失利,报纸监督并非破坏共和”一语,当主要指南京临时政府为应对极度财政困难,欲以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获得日方借款,而舆论纷纷指责此举损害国家权益一事。

  孙中山接到此电后,即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令称:“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善从恶改,古人以为常师,自非专制淫威,从无过事摧抑者。该部所布暂行报律,虽出补偏救弊之苦心,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使议者疑满清钳制舆论之恶政复见于今,甚无谓也。又,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议决宣布,乃为有效。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之效力,不得以暂行二字谓可从权办理。寻三章条文,或为出版法所必载,或为国宪所应稽,无取特立报律,反形裂缺。民国此后应否设置报律及如何订立之处,当俟国民议会决议,勿遽亟亟可也。”(《大总统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临时政府公报》第33号,1912年3月9日)同时,孙中山复电报界俱进会及各报馆,说明“民国一切法律,须经参议院议决发布,乃生效力。此次内务部所布暂行报律三章,未经参议院决议,应作无效。”临时大总统既明令取消此《暂行报律》,风波遂息。

  当时上海具有一定影响的各种报纸达十数家,政治背景复杂,其中对南京临时政府的各项政策及举措不时加以批评及攻击者,时有所闻。舆论界的这种“语杂言庞”,或于当时革命党人主持的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治统治有所不利,但在限制舆论还是尊崇法治两者之间,孙中山毫不犹疑地选择了后者,显示出这位伟大民主革命先行者对以法治国理想信念的执着和恪守政治原则的坚定性。

  (本文作者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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