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鼻草约》考略(2)

辛亥革命网 2011-06-08 00:0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胡思庸 郑永福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鸦片战争初期,英国侵略军于一八四一年一月强占香港时,曾发布公告诡称义律与琦善已经签订协定(即此后所谓的《川鼻草约》),将香港岛

  二

  一八四一年一月七日,英军攻陷大角、沙角炮台后,双方谈判进入第二阶段。

  一月八日,义律、伯麦照会关天培,提出了五条要求。其中第一条是:“应将现归英国占据之沙角地方,仍留英国官员据守,给为贸易寄居之所。”并声言,所列各款,不能更改,限琦善三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十日,义律在照会中重申,“所有开载款节,稍毫未能更改”,若琦善“仍执前见,不允所请,必仍行动兵交争”。

  英方的军事行动,的确吓坏了琦善。他一月十一日照会义律,表示可考虑英方原来的要求,“代为奏恳”,在外洋给予一“寄居地”。琦善此举,颇需要点“勇气”。因为割地毕竟是史无前例的事,太伤“大清帝国”的“尊严”,道光皇帝能批准吗?

  义律接到琦善照会后,当即照复,表示愿以尖沙嘴和香港代换沙角。“若除此外别处,则断不能收领。”值得注意的是,义律照会中提到,寄居的“境界”,可另行详定。这是什么意思呢?原来,当时香港一词,尚非全岛的总称,而是专指岛上西南一隅。岛的西北部称裙带路,东北部叫红香炉,中部是大潭,香港的东面是赤柱。下文所引赖恩爵称“该夷前求香港与之寄居,意不重在香港,而重在裙带路与红香炉。名则借求香港,实则欲占全岛”,也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才有详定“境界”之说。

  一月十四日,义律又照会琦善,要求“将尖沙嘴、香港等处,让人英国主治,为寄居贸易之所”。(按:寄居地、居留地,主权仍在中国;而英国主治,则纯属割让,义律的要求升级了)

  次日,琦善照会义律,表示尖沙嘴与香港两处,只能“择一地方寄寓泊船”,望义律“筹思具复,以便即为代奏”。义律第二天复照,先说同意按琦善来文办理,但又说:“一面以香港一岛接取,为英国寄居贸易之所”,一面归还定海和沙角、大角等地。由香港一隅变为香港一岛,暴露了殖民主义强盗的贪婪。

  一月二十日,义律照会琦善,表示立即归还沙角、大角,“所有兵船军师,撤退九龙所近之香港岛地驻扎”。这是一个信号,英国殖民者不等琦善“代为奏恳”的下文,就要强占香港了。

  就在这一天,义律单方面发布了一个公告,声称:

  “女王陛下的全权公使兹宣告他和中国钦差大臣已经签订了初步协定,其中包括以下各款:

  (1)香港本岛及其港口割让与英王。……”《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张汇文等译),第305页;《附录》(八)第735页。》

  值得提出的是,一些西文著作断言琦善与义律签订了《川鼻条约》,根据就是义律发表的这一公告。一九七八年版的剑桥中国史说:“一八四一年一月二十日,琦善无能为力地同意了《川鼻条约》”。《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Vol.10、part lp.199,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美国一九八○版的大百科全书中说:“一八四一年一月二十日,中国战败之后,被迫签订了《川鼻条约》”。《The Encyclopedia Americana Vol、14、p、348、International edition 1980。》这些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因为更权威的文献完全否定了这一说法。查英国外交大臣巴麦斯顿看到本国报纸刊载的义律发布的“公告”,曾致函义律说:“在你和琦善之间,对于割让香港一节,并不象是签订了任何正式条约,而且无论如何,我们可以断言在你发布通告的当时,这种条约即使经琦善签字,也绝不是已经由皇帝批准的,因此你的通告全然是为时太早。”《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张汇文等译),第305页;《附录》(八)第735页。》

  试想,如果琦善与义律有正式签订的协定或条约文本,义律当定呈送英国政府。而巴麦斯顿的信是一八四一年五月十四日写的,若义律呈送了正式文本,巴麦斯顿肯定见到了。实际上,中英双方任何正式协定也未签订,巴麦斯顿也只是从报纸上见到一则消息而已。“不象是签订了任何正式条约”,这就是英国政府当时的看法,而这一看法对我们判断一月二十日《川鼻条约》是否签订,无疑是很有权威的。进一步说,若是琦善与义律已经签约,此后他们之间的“签约”谈判岂非多余?事实上,正因为琦善没有和义律签署任何协议,谈判继续在进行着。

  在义律发布公告后第六天,即一八四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英军强占了香港。这一天,伯麦照会大鹏协副将赖恩爵,内容如下:“照得本国公使大臣义,与钦差大臣爵阁部堂琦,说定诸事,议将香港等处全岛地方,让给英国主掌,已有文据在案。是该岛现系归属大英国王治下地方,应请贵官,速将该岛全处所有贵国官兵撤回。”

  伯麦的照会,是地地道道的讹诈。

  其一,所谓“已有文据在案”,给人的印象似乎双方已签订条约。其实,“文据”云云,只不过是义律与琦善往来磋商和照会。其中有的意见统一,有的并不一致,并非什么正式协定。直到二月一日义律给琦善的照会中还说:“倘贵大臣爵阁部堂,能将业经分别的酌议说定诸事,曾有文据之各条款,列作盟约,俾两国制体,均无所伤之处。”足见“文据”并非什么条约,否则何必再“列作盟约”?

  其二,琦善答应“代为奏恳”的是把香港作为英人寄居贸易之所,并非割让。伯麦所称“让给英国主掌”,由“英国王治”,这是有意的歪曲;

  其三,琦善答应“代为奏恳”的是将香港一隅作为英人寄居之所,而并非全岛。前引义律照会中“境界”另行详定,已是证明。琦善在十二月二十八日给道光帝的奏折也说:“至于香港地方,奴才先已派员前往勘丈,俟奉旨准行,再与该夷酌定限制”。《《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二册第736页。》这里所说“香港地方”,也是指香港一隅,因而才有“勘丈”、“限制”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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