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辛亥:迷信“权力”的革命不会彻底(4)

辛亥革命网 2011-06-10 00:00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许纪霖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6月8日下午,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教授许纪霖围绕“一百年前怎么会发生革命”和“为什么革命以后无法建立一个共和体制”这两个问题,对从

  这两条道路不妨理解为法国革命的道路和美国革命的道路。法国革命以后,依然围绕着权力来建立秩序。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首先是立宪,围绕制度来建立秩序。民国初年,从辛亥革命发生的形式来说,各省纷纷宣布独立,这很像美国革命。但是民国成立后,却偏离了立宪建国的道路,而是开始学法国,三股力量:革命党、立宪派和袁世凯各派转而争夺国家最高权力。他们围绕的核心问题,都是要争夺最高的国家权力。民国初年各种论争,都与此有关。第一个大的争论是,民权至上还是国权至上?民权的背后实为地方权力,国权的背后则是中央权力,民权和国权之争,反映的是以地方权力为中心还是以中央权力为中心来建立新的共和体制。当时同盟会已经改组为国民党,国民党代表着地方的民主派和实力派,它不愿意看到以袁世凯为中心的中央权力太强大,所以强调民权至上。而清末的立宪派改组为进步党,他们希望重建中央的权威,觉得民国初年各省势力太大了,国不成国,要迅速建立中央权威。他们要拥护国权,把希望寄托在袁世凯身上。

  另一个争论是,究竟采用内阁制还是总统制?国民党是国会内部第一大党,宋教仁(中国民主革命先行者)坚持搞责任内阁。而进步党作为少数党,则希望借袁世凯的势力平衡国民党,希望搞总统制。民国初年的党争非常厉害,国会里边就是国民党和进步党在那里斗,争夺的核心就是要拼命扩张自己的权力。袁世凯则以“临时大总统”超然于党争之上,反而渔翁得利,上下其手。按照原来临时约法的规定,总统任免地方官员要总理副署,没有总理副署,总统任免是不生效的。袁世凯在双方斗得正厉害时,不经总理副署,开始罢免省长,任用自己的人。如此明显的违宪之举,不仅借袁世凯自重的进步党人没有反应,连国民党议员也没有反应,居然让袁世凯得逞了,因为他们都没把临时约法当回事。所以,袁世凯就一步步通过破坏制度来实现总统独大。

  民初政治的重要转折点是宋教仁被刺杀。宋案之后,各种证据都指向袁党,假如通过合法的体制内抗争和法律解决,国民党未尝不可赢得主动,毕竟民国之后,共和观念深入人心,袁世凯要主动出招,打压国民党尚缺乏合法性。然而,革命党过于迷信革命,迷恋武力,率先破坏法治,发动二次革命,结果敌强我寡,输了个一败涂地,而且还在舆论之中输掉了道义,形象大坏。因此,国民党在国会里边非常被动,第一大党的位置就让给了进步党。袁世凯乘势要求在尚未立宪之前,先选举总统。国会中的两党竟然弃约法的程序于不顾,与袁妥协,提前通过总统选举法,将袁世凯推上正式大总统宝座。各派政治势力视约法如“敝屣”,议会民主制所赖以存在的法治基础被自己拆光,无异于政治自杀。袁世凯在法治的废墟上拿出杀手锏,先是宣布解散“乱党”国民党,然后索性解散国会,毁弃天坛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建立了赤裸裸的强人威权政治。

  4 改革要彻底,不能倒退

  回头再来看权威之争。在现代民主社会里,最大的权威当然是宪法。德国社会学家韦伯认为有三种政治统治方式,一种是卡里斯玛(神魅领袖)统治,第二种是传统型的统治,第三种是现代政治的法理型统治。民国本来应该以制度为中心,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现代的法治,也就是英文里说的Rule of law。但中国人讲到法治,常会和法制(Rule by law)混为一谈。这是一种法家式的统治,中国也有法律,在法家那里,法律不是最高的,法律只是君主统治的工具而已。中国人对法家式的法制特别熟悉,而对真正的法治却很陌生。民国初年虽然也说要制定宪法,国会也成立了制宪委员会,但实际上每家每派都没有特别把宪法当一回事。当时宪法虽然还没制定出来,但临时约法早已存在,照理说应该按照临时约法办事。袁世凯公然破坏临时约法,结果居然没人抗议。约法只是工具,是否拿来用,要看对当权者是否有利。

  中国的政治传统里面,法家视法律为实现统治者意志的工具,而儒家则是“道德为体,法律为用”,法律同样是第二位的。陈志让教授在《军绅政权》里指出,民初政治最核心的价值不是合法或非法,而是有道还是无道。民初各路军阀打来打去,都认为自己是以有道伐无道,很少有人讲“法”,民初的法律被悄悄搁置到一边。虽然当时也在起草天坛宪法,但这个宪草却是针对特定的人,也就是袁世凯。因为国民党人在宪草委员会中占多数,要限制袁世凯,让总统成为“虚设”,由国会掌握实权。制定宪法不能针对特定的某个人。这就像我们打牌,要在拿牌之前先制定好游戏规则,这样大家才能都按照这个游戏规则来打。美国政治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里面认为,制定以实现正义为目的的制度,首先要有一个“无知之幕”,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利益在哪里,然后来讨论规则的制定。这就像打牌,如果每个人已经先捏着一把牌,再来讨论游戏规则,就不太可能形成公平的游戏规则。因此,一个能够为大家都能接受的宪法,一定不能针对某个具体的人,必须是普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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