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与中国早期铁路建设(二)(3)
辛亥革命网 2011-04-28 00:00 来源: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何一民 查看:
孙中山进一步分析单纯借款筑路可能给中国带来的影响,“用借款自修方法,则二十万里,须款六十万万,以最轻九五扣计算,当扣去(为)六(五)十七万万,常年以五厘息计算,则每年三万万,十年则三十万万,四十年则一百二十万万,至期尚须偿还本六十万万。材料回扣,其数必巨,历年亏折,又复不资。则兴筑铁路,不待十年,而中国已有破产之祸矣。”因而孙中山经过深思熟虑后,认为“惟有批给外人承办一法,为害少而利多。较之借款自办,可免五害:一无交款回扣之害,二无购料回扣之害,三无按年出息之害,四无亏耗津贴之害,五无至期偿还原本之害。既免五害,且有两利焉:即工程坚固,建筑合法是也。”
按照孙中山建设铁路的新思路,中国应该将准备修筑的10万英里铁路,分别包给外国人修筑,待铁路修成后,40年内由外国私人公司经营管理,但铁路主权和沿线的各种利权均归中国;40年后则由中国政府无偿收回。针对一些人认为铁路事业获利甚大,如归外国人办理,岂非40年内应得之利,皆为外人所赚去,因而心存顾虑的情况,孙中山指出:“倘使此路不能修成,千万年我亦无利可赚,今让他赚四十年以后,归我完全所有,合计尚是便宜。”这种办法是让外国资本家赚钱,中国获得发展,从长远来看,中国所获得的好处还大一些,因为“此路修成后,国家可不用一分钱,四十年后得二十万里铁路,并非要国家出钱收赎,不论赚钱赔钱,与国家无干,国家不出一分之资本。”“日本东京铁路,即是三十年后由政府收回。”孙中山以世界各国为例,说明将铁路批给外国人办理是符合国际潮流的,并无损于国家主权,他说:“今人多不明白此中道理,以为路一亡,主权随之,此殆不知外国成例。外国修路以批办为最妥,批办之合同,不牵及主权,与我何害?现在法国资本总较我国充足万倍,然法国铁路尚批给英国人办理。至于意大利亦然。若西班牙、秘鲁等国,皆将全国铁路一律批给外人包办。此盖以私人资格办理交涉,与国际上无丝毫关系也。”故“惟有批办一法为最好。”关于批办铁路的方式,孙中山指出:“将来批定包修合同,自应由公司出面与外国资本家交涉,不用政府名义,以免引起国际交涉。至于边地铁路,恐起外交问题,可以先从内地修起。若取开放主义,即准日、俄投资,亦未尝不可。不过关系主权之事,不能丧失,即如保路兵应由我自派。但求主权不丧失,无论何国包修皆未尝不可。”“至于批给外人合同,拟由铁路公司出面协定签字。由公司购定地皮,划定路线,交外人修筑。其合同中尚须附带条件:其一条件,此纯为商业性质,不稍含政治意味;其二条件,公司有随时监察之权;其三条件,中国可以不俟期满,得备价购回。如是,可一一按必要情形,加入条件,则不致过于失利。若路之繁盛,或关于军事,得视国力之何如,付外人以代价,酌量收回。于吾人亦不算吃亏。此两善之法也。”孙中山反复强调,“用外人办理工商事业,乃订立一定期限,届时由我收赎,并非权利永远落于他人之手。惟我国以卖路、卖矿皆为世所诟病,故于此事不敢主张。然鄙人敢保此事有利无害,日本行之已获此大利,此又彰明较著者也。”
综上所述,孙中山认为中国要发展现代化经济,必须大力建设铁路,而要建设铁路,就应实行开放主义和充分利用外资、外国人才、外国技术及外国的管理方法;与清政府和北洋政府借外债,出卖国家主权不同,孙中山提出了利用外资的原则,即利用外资必须以不失中国主权为前提,任何利用外资的建议都应以此为原则。这可以说是孙中山关于利用外资思想中最为闪光的内核,是孙中山留给我们的宝贵思想遗产,也是今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应当遵循的原则。另外,孙中山强调国家不能为借外资担保的主张和将铁路承包给外国人修筑,40年后由中国政府无偿收回的思路,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