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教仁案”研究的方法问题(2)
辛亥革命网 2022-03-21 13:41 来源:社科文献出版社近代史主题公众号 作者:尚小明 查看:
实物证据证明,《亚细亚日报》《新纪元报》和《大公报》的报道都是不实的。倘若研究者能够进一步注意到《亚细亚日报》和《新纪元报》分别是国民党的反对党——共和党和统一党的机关报,《大公报》的报道亦偏向政府方面,那么就可以理解,为何这些报纸会制造或散布谣言。
再比如,有一篇被命名为“北京国务院声明”的文字。吴相湘和丁中江在他们的书籍当中都曾全文引用,内容主要是讲述陈其美如何指使应夔丞、武士英杀害宋教仁,然后嫁祸政府,而后又杀武灭口,并威胁应夔丞指证赵秉钧、洪述祖杀宋,以及黄兴如何威胁法庭,要求判处赵、洪死刑等等。
一些文史爱好者,甚至一些专业研究者,都将此视为陈其美主谋杀宋的铁证。然而,根据在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所藏档案中发现的一封信件残片,该篇文字并非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而是应夔丞党徒为了将应夔丞从国民党势力影响之下的上海转移至湖北裁判,而致函当道“某公”陷害黄兴、陈其美杀宋的函件。
4、研究宋案必须逐字逐句精密解读核心证据
实际上,历史研究者面对任何一条史料,都应当逐字逐句进行分析,这是辨别其真伪所要求的,同时只有逐字逐句分析,才能将史料当中所蕴含的各层信息揭示出来。倘若只是得其大意,便据以立论,所得认识往往经不住检验。
宋案核心证据,也就是前面提到的从应宅搜获、经江苏都督程德全及黄兴等检查、盖印后公布的53件函电文件,包含着许多隐语或暗语,而且与当时政坛发生的许多隐秘事情相关联,因此必须逐字逐句,甚至于从语法、语气角度进行精密解读,才能准确理解其内涵,揭示其中的秘密。
一百多年来宋案研究之所以得不到推进,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研究者从来没有对这些证据进行过精密解读。
以第四十七件证据,也就是“监督议院政府神圣裁判机关简明宣告文”为例。该宣告文是3月23日应夔丞被捕前一天寄给国务院的,应夔丞在信中声称他发现了该宣告文,因事关重大,因此寄给国务院。宣告文的内容主要是以一个“神圣裁判机关”的名义,对梁启超、孙中山、袁世凯、黎元洪、张謇、赵秉钧、黄兴等各党各派人物分别予以八字考语,威胁要对他们进行惩创。同时宣布,该机关已经根据3月9日的判决结果,在3月20日首先对宋教仁执行了死刑。
国务总理赵秉钧接到应夔丞信件及该宣告文后,立即转发给各省都督、民政长,各报也很快刊登报道。捕房随后在搜查应宅时,发现还有42份内容相同的油印件,准备寄往各报馆。
对于该宣告文,当时舆论只是把它视为刺宋幕后主使人所施混淆视听、干扰捕房破案的伎俩,当时的租界会审公廨及中方法庭,以及后来研究宋案者,也都未对该宣告文进行过解读。实际上,如果我们能将该宣告文与共进会档案中所收应夔丞的两篇自述文字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联系起来,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其中隐藏着很重要的秘密。
首先该宣告文中所谓判决宋教仁死刑的“陪审员薛圣渡”这个名字,其实是取应夔丞岳父“薛培榕”之姓与其祖父“应圣渡”之名构造而成的;而“代理主席、副法官叶义衡”这个名字,则是取应夔丞母亲“叶氏”之姓与应夔丞早年所用“应义衡”之名构造而成的。这就证明,该宣告文就出自应夔丞之手,宋教仁就是被应夔丞判处死刑的。由于应夔丞被捕后始终不承认宋教仁之死与其有关,明确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由“陪审员”、“代理主席、副法官”这些名词可知,应夔丞背后尚有主使之人,也就是宣告文中未曾出现的“主审员”、“正主席”或“正法官”。结合应夔丞寄信时在信封落款处所写“京江第一法庭缄”,可知判处宋教仁死刑的所谓“神圣裁判机关”名字叫做“京江第一法庭”。“京”指北京,“江”指“江苏”(应夔丞时任江苏驻沪巡查长),也就是说,应夔丞背后的主使人来自北京,是北京和江苏两方面共同判处了宋教仁死刑。再结合宋案其他证据,可知应夔丞背后的直接指使人就是内务部秘书洪述祖。
洪述祖于3月6日自天津写信唆使应夔丞对宋教仁“乘机下手”,按当时的邮寄速度,该信约两到三天到上海,应夔丞于3月8日或9日接信后,立即决定对宋教仁判处死刑,最终收买武士英于3月20日枪击了宋教仁。这一切都严丝合缝。
可以说,通过对第四十七件证据的精密解读,宋教仁案一小半的问题就得到了解决。
5、研究宋案必须微观与宏观相结合
宋教仁案并非单纯的刑事案件,而是关乎政局,案情本身极为复杂。因此,对宋案的研究不仅要立足于对证据的精密解读,而且要时刻注意微观与宏观相结合。具体而言,首先需要注意将案情与政情相结合。
政情方面,尤其要注意,宋案发生在临时政府向正式政府过渡这一关键时期,不明确这一点,许多关键问题就无法解释清楚。以赵秉钧为例,历来都把他视为宋教仁的政敌,认为赵秉钧为“长保”总理权位而指使其秘书洪述祖伙同应夔丞杀害了宋教仁。
而实际上,抛开赵氏属于国民党籍,与洪述祖关系并不融洽,而与宋教仁关系较为密切,以及赵氏并不反对政党内阁等等事实不谈,单从临时政府即将到期、赵秉钧铁定将要卸任这一事实来看,百年来所谓赵为“长保”总理权位杀宋,就是一个伪命题。
再以袁世凯为例,除了有证据证明杀宋并非其造意外,须知在正式政府即将建立之际,袁所考虑的头等大事是竞选正式大总统。因此,他至少需要在表面上搞好与国民党的关系。宋教仁正是因为能够在融合南北意见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受到袁的重视。倘若袁主使将宋刺杀,则恰与其所欲达到之目的相反。
其次需要特别注意,“宋案≠刺宋案”,它是由收抚共进会、调查欢迎国会团、操弄宪法起草、构陷“孙黄宋”、“匿名氏”攻击、低价购买公债以及刺杀宋教仁等多个环节次第演进与交错进行而酿成的复杂案件。因此,对每个案情的分析,都应当置于宋案全局当中来观察。
仍以袁世凯为例,倘若我们仍抱“宋案=刺宋案”的传统观念,那么读者读过《宋案重审》后,就会特别强调袁世凯与刺宋无关,而书中所要表达的准确意思其实是:从宋案全局来看,袁世凯虽然与刺宋环节没有直接关系,但却主导了收抚共进会、调查欢迎国会团、操弄宪法起草、构陷“孙黄宋”等宋案最初几个环节。袁世凯的龌龊之处在于,他一方面为了竞选正式大总统,在表面上主张要搞好与国民党的关系,另一方面又暗中指使洪述祖、应夔丞以不法手段在一定限度内打击国民党这个对手。不料他的这种做法却为洪、应二人做了极坏的示范,助长了二人为恶之念,二人时刻想着借机谋取私利,而非简单地奉命办事,于是案件的演变逐渐不受袁的控制,最终导致宋教仁被洪、应枪杀的惨剧。
由此来看,袁世凯虽未主谋刺宋,但宋被刺却不能说与袁完全没有关系,正如袁世凯本人所言:“我虽不杀遁初,遁初亦由我而见杀。”
总之,没有正确的研究方法,就不可能得到令人信服的结论。研究宋案唯一正确的方法是坚持从证据出发——搜集证据、鉴别证据真伪、对证据进行精密解读、将对证据的解读与对政情的分析密切结合。如此,宋案谜团方有望破解。
(本文为7月8日尚小明先生在杂书馆的讲座“‘宋教仁案’研究的方法问题”之讲稿,感谢“新书界读书会”对本次活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