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革命派的破除迷信运动透视(3)
辛亥革命网 2019-01-23 13:48 来源:《世界宗教研究》2018年第6期 作者:许效正 查看:
第二,祀典内容的分歧。民国成立以后,革命派和开明官僚都主张保留祀典制度,但对祀典内容却有很大分歧。一是革命派和开明官僚关于前清英烈是否继续保存的分歧。受排满革命思想的影响,革命派认为曾左李彭胡等前清显贵是清廷走狗,“特以彼能献同胞之骨肉于满廷,而满廷乃亦以尘饭土羹酬酢之,且欲诱吾汉族子孙万骥视曾左为师法,而遂其煮豆燃箕之计”,因此“政府视之应在淫祀之列” [51]。但开明官僚则认为,曾左李等人有“救民水火之勋”,应“与革命死事有功之人并隆肸飨”,南京临时政府的做法是“矫枉过情之举” [52]。二是当权者与传统绅士关于祀典里的自然神灵是否应当废除的分歧。革命派曾公开宣布“前清祭典所载,凡涉于迷信者,应行废止”[53],“风水之阻害,社会之迷信,亦一概禁止”[54]。袁世凯政府也规定“祈福、禳祸及后世所谓护国佑民诸神,徒启国民奢求侥获之心,而无俾于恐惧修省之实,当与淫祀杂祀一切删除”[55]。但传统绅士则认为,祀典里的自然神灵都曾有功德于社稷,“非他淫祠可比”[56]。对于各地粗暴的砸城隍行为,传统绅士更是深恶痛绝,因此进行了激烈反抗。“二次革命”以后,一些传统绅商请求袁世凯政府归复城隍庙祀[57],袁世凯政府则以“万物本乎天,祭天而百神可赅,不必物物而祭之,故仅订圆丘祀天通礼,不祀方泽”[58]为由予以拒绝。这说明,袁世凯政府与传统绅士之间的分歧并未因“二次革命”而消失。
第三,佛教是不是迷信。佛教传入中国之初,便“依附于黄老之学和神仙之术”[59],作为法术在上层社会中快速传播;南北朝以后,佛教又被历代统治者当作“神道设教”的重要工具,佛教诸神也被赋予无所不能的超人法力,得到了普通百姓的顶礼膜拜。甲午战争以后,随着现代科学思想的快速传播,佛教诸神的超人法力便不复存在,佛教是迷信的言论便经常出现在报端。但是,由于佛教经典自身的魅力和隋唐以来试经制度的长期实施,历代知识分子在苦读儒学经典的同时,也将佛教视为一种博大精深的学术而顶礼膜拜。康有为、梁启超、熊希龄等一大批社会名流就坚持这种观点,他们不断呼吁当权者善待僧尼,弘扬佛学,这无疑会增加破除迷信的难度。
2、激烈的利益争夺 在民国初年破除迷信运动中,社会各界对各类庙产的争夺十分激烈。所谓庙产,就是各类庙宇所拥有的土地、房屋和资金等动产和不动产。这些庙产的规模非常庞大,在清末,全国各类庙宇大约有300多万座,这些庙宇所最少拥有1600多万间房屋、1900万亩土地和2亿多元资金[60]。甲午战争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的全面入侵,中国的民族危机和清廷的统治危机都非常严重。为了维护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在新式知识分子和开明官僚的大力推动下,清廷下令编练新军、改革官制、振兴实业、奖励游学、广兴学堂、建立警察系统、推行地方自治、实行预备立宪,中国的现代化改革全面启动并向乡村社会快速蔓延。全面的改革必然需要巨额的资金,但此时,清廷的各级财政都债台高筑,罗掘俱穷。为了解决各项改革所需的经费和场地问题,清廷两次颁布上谕,准许各地强征各类民间庙产。这项政策的全面实施,就引发了激烈的利益争夺。在民初的破除迷信运动中,革命派又将手伸向了祀典庙产,利益争夺更是到了白热化程度。
一是社会精英和普通民众的激烈争夺。社会精英主要包括开明官僚和具有各种功名又掌握了现代知识的知识分子,普通民众则以广大农民为主体。由于社会精英和普通民众的政治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和思想意识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他们利益也根本对立的。清末民初时期,社会精英推动的各项现代化改革虽然符合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和长远利益,但普通民众却获益极少,而各地官绅却因此大肆占庙毁像,迫害僧道,不仅摧残了普通民众的精神信仰,也损害了他们的经济利益,因而引起了普通民众强烈反抗。在清末,各地由强征庙产引发的群体性暴力事件就多达30起,其中由僧道发起的有13起,由普通民众发起的有17起;在民初,各地不断爆发反对强征庙产的群体性暴力事件的同时,还发生了大量的司法诉讼案件。[61]这说明了社会精英和普通民众争夺民间庙产斗争的普遍性和激烈性。
二是传统绅士和新式知识分子的利益争夺。所谓传统绅士,是指那些饱读四书五经,在科举考试中取得功名且没有或不再担任官职的地方名士。他们主要生活在乡村,既是封建官府处理乡村事务的主要依靠者和“神道设教”政策的主要贯彻者,又是乡村民众普遍敬仰的社会贤达。为了体现在乡村的优越地位,他们常常给庙宇捐款捐物,发起、组织迎神赛会活动,进而掌握了乡村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所谓新式知识分子,是指新式学堂毕业或有留学经历的知识分子,他们深受西方现代科学知识和民主思想的影响,渴望参与政权,但没有社会根基,既不掌握公共权力,又不掌握公共资源。在新政期间,他们通过投身各项新政跻身与国家的权力系统,通过提取庙产创办学堂、实业、自治机关和警察局(所)等新政设施,逐步取得了乡村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民初传统绅士对破除迷信运动的强力反弹,就是传统绅士和新式知识分子利益争夺的集中表现。
3.严重的法律分歧 在民国初年的破除迷信运动中,社会各界关于保护宗教财产的法律分歧也很严重。由于清廷垮台和封建帝制的崩溃,包括“神道设教”在内的很多传统政策都被废除,因此,民国政府的立法工作任务特别繁重。就宗教立法而言,虽然《临时约法》所确立的人民一律平等、保护私产、信教自由、结社集会自由的原则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但是,佛教道教财产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谁、此前被征用的佛寺道观要不要归还、如何确定佛教道教财产的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还没有明确。为此,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传统绅士、新式知识分子和僧道进行了反复博弈。这些博弈虽然使袁世凯政府颁布了以《管理寺庙条例》为代表的一整套系统法规,但也让破除迷信运动变得更为复杂。
第一,关于佛教寺产所有权的争夺。在传统社会里,佛寺道观遍布全国,但其所有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清末民初社会各界在它们的归属问题上分歧严重:各级官吏习惯上将它们看做可以随时没收的官产,地方绅士则将它们视为十方捐献的地方公产,而僧尼则将之视为可以时代相传的私产,“此寺彼庵,各自封执,传徒及孙,俨同世俗”[62]。正因如此,社会各界对佛教寺产所有权的争夺非常激烈。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在各方意见的影响下,袁世凯政府的相关政策先后经历了“寺产属于佛教”、“僧人私产属于佛教”、“寺产属于佛教社团”和“寺产属于寺庙”等4个阶段,而每一次变化,都会引起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新旧知识分子和宗教社团的激烈博弈。[63]
第二,关于佛寺道观判断标准的斗争。民国建立后,社会各界对保护佛教道教财产的原则分歧不大,但对“佛教道教财产”范围的认识却针锋相对:僧道认为,凡是他们驻守的庙产均属于佛教道教;地方官员和绅士则认为,只有僧道私产才归佛教道教所有,除此之外的其它庙产,即使由僧道驻守,也不属于佛教道教。为了平息各方分歧,1912年11月,袁世凯政府提出了第一个评定标准,即以出资人意愿为断,这个标准虽然符合宪法精神,却没有可操作。1913年6月袁世凯政府确立了第二个判断标准:“以供奉神像见于各宗教之经典者为限。寺院神像设置多数时,以正殿主位之神像为断。” [64]尽管偶像判断标准标准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弊端也很明显:一是我国佛教以大乘为主,但大乘佛教并无无偶像;二是佛教道教经典浩如烟海,当时真正了解的人并不多;三是我国是个泛神国家,庞杂的民间神灵早已和儒、道、佛三教的偶像融合在一起,仅仅根据所供奉的神像,很难判定该某处庙产的具体归属。为了消除这些弊端,1915年10月,袁世凯政府公布了第三个判断标准,即庙产分类标准:“一、十方选贤丛林寺院;二、传法丛林寺院;三、剃度丛林寺院;四、十方传贤寺院庵观;五、传法派寺院庵观;六、剃度派寺院庵观;七、其它习惯上现由僧道住守之神庙(例如未经归并或设之,从前习惯上奉祀各庙是)”[65]。由于这个标准较为符合实际,故被以后的历届政府所沿用。[66]
三是关于保护宗教财产起始时间的博弈。民国初年,为了排除清末庙产征用政策的干扰,民国政府采取了“法律不溯既往”原则,这无疑是非常正确和必要的,社会各界也普遍认同。但究竟应该以何时作为保护宗教庙产的起始时间,社会各界却有争议,在宗教社团和地方政府的反复博弈中,中央政府也摇摆不定,这就使保护宗教财产的起始时间不断变化。1912年6月,国务院通令各地切实保护佛寺道观,并宣布以 “军兴”(即武昌起义爆发日)作为保护佛教庙产的起始时间。这个决定得到了宗教社团的赞同,却遭到了湖南、安徽等省的坚决反对,理由是它否定了武昌起义后各地疯狂强占佛寺道观行为的合法性。在地方政府的压力下,1912年8月,内务部又宣布“从前已经收为地方公益之用,据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则,自应仍前办理” [67],这样,1912年8月23日就成为保护宗教庙产的起始时间。这个决定满足了地方政府的要求,但宗教社团纷纷以上书、请愿的方式表示抗议。为了安抚宗教人士的不满情绪,1913年10月,内务部在批复中华佛教总会的呈请时,又将《临时约法》颁布日(1912年3月11日)作为保护宗教庙产的起始时间,这是对宗教社团的重大让步,也再次遭到地方政府的抗议。1914年3月,奉天省都督张锡鸾致电内务部,建议将中华佛教总会重新注册的时间(即1913年3月1日)作为保护宗教财产的起始时间,内务部当即表示同意。这样,保护宗教财产的起始时间又从1912年3月11日,推迟到了1913年3月1日。在各地大肆强占佛寺道观的形势下,保护宗教庙产起始时间的每一次更改,都将决定一大批佛寺道观的命运,也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再次博弈。
四、结语
民国初年的破除迷信运动,是在民族危机空前严重的历史条件下,在中国政治制度由封建专制向民主共和快速转轨的过程中,由革命派利用国家政权发起的一场信仰改造运动。其目的是用西方的现代宗教范式改造中国的传统信仰,进而为民主共和政治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氛围,这是符合民主共和制度的需要的。但是,这场破除迷信运动不仅遭到了农民、开明官僚、传统绅商和佛教道教社团等传统势力的强烈反对,就连新式知识分子内部也有强烈的反对声音。这种结果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一是传统信仰的影响根深蒂固,不会因政治制度的剧变而消除;二是运动发动者以导师的身份自居,态度傲慢,手段粗暴,漠视了普通民众的精神信仰和利益诉求;三是普通民众与社会精英、传统绅士和新式知识分子、开明官僚和革命党人在破除迷信运动中存在着尖锐的观念对立、激烈的争利益夺和严重的法律分歧;四是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不够慎重,没有进行必要社会调查,更没有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匆匆出台,轻率修改,以致不少政策朝令夕改,造成了社会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