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60年:海事事业的发展成就(2)
辛亥革命网 2010-08-17 00: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新中国60年:海事事业的发展成就,
1985年,为更好地保证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履行国际义务,我国加入了《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该公约明确各沿岸国要“开展国家搜救服务”、“建立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分中心”。为切实做好履约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198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将原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改名为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交通部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日常工作由原交通部安全监督局(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承担。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上安全指挥部亦相应更名为海上搜救中心,有关省市的搜救中心还成立了若干个分中心,使我国初步形成了较完善的海上搜救机构和网络。
全国水监体制改革完成后,为加强对全国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于2005年批复同意建立由交通部牵头的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1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是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交通部的内设机构设置,日常行政工作由交通部管理,业务委托交通部海事局管理,撤销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成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承担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各项工作。此后,我国沿海及长江干线先后成立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牵头的海上搜救中心,形成了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长江、黑龙江干线水域完整覆盖的搜救网络。此外,沿海和水网一些地区还根据当地实际,成立了地市级、县级搜救中心,部分非水网地区也成立了水上搜救指挥机构。以上机构业务上接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导,日常工作由直属海事机构负责,保持24小时值守,随时处置海上突发险情,我国海上搜救体系基本建成。
中国海事监管工作成效显著
一、推进海事立法,坚持依法行政
以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缔结与加入的国际条约作为开展海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平台,自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和1986年《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颁布以来,不断推进海事立法,制定完善体现海事履约和行业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以800 多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海事法律框架体系,为海事部门履行“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的职责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二、实施有效监管,保障水上安全
在我国航运经济高速发展、船舶流量大幅增加、通航密度的不断升高的情况下,海事部门探索出“四客一危”重点船舶、“四区一线”重点水域、“四船一链”重点环节、“四季三节”重点时段的水上安全监管规律,确立了“坚持专项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注重长效机制”的安全监管思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履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水域、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职能,使我国水上安全形势有了大幅度的改善,水上交通事故件数、死亡失踪人数和沉船艘数同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相比,分别下降了93.9%、71.2%和87.6%,有效保持了我国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一)通航管理:有效规划全国通航水域,重点水域实施船舶定线制;开展大规模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清除沉船沉物等碍航物,整治非法采砂、捕捞、水上养殖等碍航行为;维护工程施工水域安全,对重大水上活动、重点通航水域、重要通航时段进行交通组织,净化了通航环境,规范了航行秩序。
(二)船舶管理:推行重点船舶跟踪制度和安全诚信船舶管理制度,开展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和船旗国管理。五星旗船队连续九年在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忘录地区保持较低滞留率。在我国48个港口开展港口国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船舶数已居亚太地区第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