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的田赋征实政策

辛亥革命网 2010-11-17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邵彦涛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费用浩繁,收入锐减,有限的国力遭到严重损耗,财政状况开始恶化。为了解决财政收入的严重不足、物价急剧上涨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费用浩繁,收入锐减,有限的国力遭到严重损耗,财政状况开始恶化。由于军事上不断失利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华北、华中和东南沿海一带的沦陷,抗战初期的18月,财政支出达30亿元,其中只有1/4是来自税收和捐款,其余全靠发行纸币、公债和外债等措施。通货膨胀从1940年肆虐整个国统区,以米价为主导的物价暴涨。国民政府财政经济变得紊乱无序,军心不稳,百姓生活缺乏保障,国民政府也就随时面临着颠覆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财政收入的严重不足、物价急剧上涨、通货不断膨胀的困难局面,田赋征实便成为国民政府摆脱困境不得已的选择。

  一、改革前国民政府的田赋政策

  田赋历来是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因为我国是个农业国,80%以上的民众从事农业生产。我国历史上田赋一直收归中央,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规定: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有权征收土地税,田赋征收是国家专有的权力。当时政府是银钱实物并征,以银钱为主。但是,到了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中央政府徒具虚名,军阀各自为政,田赋收入事实上已经成为各军阀的主要经费来源。1927年北伐战争后,国民政府把征收田赋的权力下放到各省,作为省级财政的来源。然而,各地方政府获得田赋征收权以后,肆意敲骨吸髓地剥削农民。譬如四川军阀,最多一年达到五征、六征。更为甚者,还实行预征制,结果造成“人民逃避、十室九空”。这种竭泽而渔的田赋征收严重损害了民众和国家的利益。

  二、田赋征实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民众呼吁收回田赋征收权,实行田赋征实的呼声很高。国民政府利用抗战这一特殊时期,从1940年开始,在国统区实行新县制,赋予县一级作为地方自治的一个基本财政单位,取消了省财政预算的权力。随着田赋的征收权收回到中央政府,国民政府着手酝酿对田赋政策进行改革。1940年6月16日,国民政府在重庆召开了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对田赋征实作出了具体规定:“自民国三十年(1941年)下半年起,各省田赋战时一律征收实物。” 从此,国民政府正式实施了田赋征实政策。

  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确定了田赋征实这一政策以后,各省便开始着手厘定有关执行细则,落实各项准备工作。按田赋征收实物条例规定,为了防止经征、经收合一造成粮政工作中的舞弊现象,经征和经收两个环节互相独立、共同负责。经征机关确定纳赋户的交纳数量,经收机关按经征机关提供的数字负责收缴赋粮。各家各户的征额主要依据明朝时制订的鱼鳞册。田赋经征人员克服簿册中记载的姓名混乱等困难,在1941年秋季后方各省基本上如期开征,只有江苏省因地处日军占领区和伪政府的重点区,到十二月份才开始。截至1942年10月,实际征得粮食2340余万石(杂粮均按比率折成稻谷),超额完成率达到102.2%。就各主要省份来说,四川省1941年度预征实数额为600万石,实际征收了688余万石;湖南省地方粮政工作人员克服战乱等困难,到1942年6月已征得263余万石,超额40余万石。

  为了配合田赋征实政策实施,国民政府还实行粮食征购和粮食征借制。粮食征购制规定“随粮带征”、“征一买一”为原则征购粮食。征购方法,是以新购数额的三成平价支付现金,七成发放粮食库券。库券利息为年息五厘,以实物计算,从征购之年后的第三年起分五年平价偿还。

图1:征购就是随同田赋征实再同时征购粮食,其中征购部分发给“粮食库券”,而且给价很低。图为一市斗库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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