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
辛亥革命网 2014-07-15 00:00 来源:团结报 作者:张金才 查看:
2014年6月28日,习近平主席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深刻阐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历史性贡献和重大现实意义,强调中国将继续做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表率,同国际社会一道,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和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这样的时机下,回顾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过程,对于深入理解习近平主席讲话精神,深切缅怀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老一辈领导人,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中印双方协定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周恩来在1953年12月31日接见来华商谈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关系问题的印度政府代表团时首次提出的。1954年6月28日和29日,中印、中缅分别发表联合声明,认同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中国同印度在1950年4月建交,但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印度在中国西藏地方享有某些英国殖民主义者遗留下的特权(如设有代表、贸易站、驿站以至驻军)就是其中之一。为此,中国政府代表团和印度政府代表团就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于1953年12月31日至1954年4月29日在北京举行谈判。周恩来在谈判开始时同印度政府代表团谈话,第一次提出了著名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他指出:“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周恩来还指出:“两个大国之间,特别是像中印这样两个接壤的大国之间,一定会有某些问题。只要根据这些原则,任何业已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都可以拿出来谈。”印度方面表示赞同周恩来的主张。经过讨论,五项原则正式写入双方达成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该文件明确宣布:“双方同意基于(一)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惠、(五)和平共处的原则,缔结本协定。”
1954年6月25日至28日,周恩来对印度进行为期3天的正式访问,并就共同关心的事项,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和平前途同印度总理尼赫鲁进行了6次会谈。周恩来在第一天会谈中就明确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南亚的政策是和平共处。我们对印度是如此,对印尼、缅甸,甚至对巴基斯坦和锡兰也是如此。”尼赫鲁回答:“如果把我们最近签订的协议中的五条原则适用于东南亚的国家,那么就会创造一个很大的没有战争恐惧的和平区域。我提到和平区域的意思就是在这个区域中的国家都是中立的,在这个区域中没有军事基地,没有干涉,也没有侵略,而是鼓励和平。”周恩来立刻说:“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谈话结束前,尼赫鲁建议两国在会谈结束后发表一个联合声明。周恩来同意,并请尼赫鲁起草声明。
第二天会谈时,尼赫鲁就联合声明应如何起草征求周恩来的意见。周恩来说:“至于联合声明的内容,我有几点建议:我们所强调的五条原则,常常提及是有好处的。我们可以在联合声明中说明这些原则不仅在亚洲,而且在全世界都适用。我们在联合声明中可以互相表示信任。我们可以在联合声明中表示一下对印度支那问题的意见,希望能迅速达成停战和恢复和平的协议,使东南亚能有和平的环境。”尼赫鲁说:“我一定尽力起草并试图包括阁下所述的各点。我想那些原则是一定要包括进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