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2)

辛亥革命网 2014-07-15 00:00 来源:团结报 作者:张金才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周恩来在1953年12月31日接见来华商谈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关系问题的印度政府代表团时首次提出的。1954年6月28日和29日,中印

  6月27日,周恩来在新德里记者招待会上发表书面谈话,具体阐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思想。他指出:“世界各国不分大小强弱,不论其社会制度如何,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各国人民的民族独立和自主权利是必须得到尊重的。各国人民都应该有选择其国家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权利,不应受到其他国家的干涉。革命是不能输出的;同时,一个国家内人民表现的共同意志也不应容许外来干涉。如果世界各国都根据这些原则处理它们相互间的关系,那么,这一国家对那一国家进行威胁和侵略的情况就不会发生,世界各国和平共处的可能,就会变成现实。”他还指出,中印两国所确定的五项原则,“不仅对我们两国适用,而且对于亚洲的其他国家以及对世界一切国家都能适用。”“如果这些原则在亚洲更大的范围内适用了,那么,战争的危险便会减少,亚洲国家合作的可能便会扩大。”

  和平共处思想的发展

  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了由尼赫鲁起草而又经过双方具体磋商的联合声明,共同倡导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并强调也应成为指导中印两国同世界各国相互关系的原则。声明说:

  “最近中国和印度曾经达成一项协议。在这一协议中,它们规定了指导两国之间关系的某些原则。这些原则是:甲、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乙、互不侵犯;丙、互不干涉内政;丁、平等互利;戊、和平共处。两国总理重申这些原则,并且感到在他们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应该适用这些原则。如果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各国之间,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之中,它们将形成和平和安全的坚固基础,而现时存在的恐惧和疑虑,则将为信任感所代替。”

  声明又说:“两国总理承认,在亚洲及世界各地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然而,如果接受上述原则并按照这些原则办事,任何一国又都不干涉另一国,这些差别就不应成为和平的障碍或造成冲突。有关各国中每一国家的领土主权和互不侵犯有了保证,这些国家就能和平共处并相互友好。这就会缓和目前存在于世界上的紧张局势,并有助于创造和平的气氛。”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此前虽已写入中印双方的有关协定,但那只是作为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准则提出来的。此次《联合声明》不仅重申了这些原则,而且进一步提出这些原则可以适用于各国之间,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之中,成为整个国际关系的普遍准则。这是和平共处思想的一个重要发展。而且是以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的形式提出来的,其影响自然比年初双方发表的协定更有世界意义。

  在中印《联合声明》发表的同一天,周恩来应缅甸总理吴努的邀请,到缅甸首都仰光进行访问。会谈开始,吴努存有顾虑,他说:“缅甸的人口只有一千八百万,而中国的云南省就有一千六百万至两千万人口,因此缅甸的人口只及中国的一省。缅甸对于中国是有一些恐惧的,并希望中国尊重缅甸的领土完整,请阁下原谅我们这种恐惧。”周恩来诚恳地解释:“我可以当面和直率地告诉吴努总理,新中国的政策是和平政策,我们愿意按照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条原则与世界上一切国家友好相处,何况缅甸和中国还是有亲戚关系的国家。”

  会谈后,中缅两国总理发表了《联合声明》。《声明》确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应该是指导中国和缅甸之间关系的原则”,并指出“如果这些原则能为一切国家所遵守,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的和平共处就有了保证,而侵略和干涉内政的威胁和对于侵略和干涉内政的恐惧将为安全感和互信所代替”。《声明》同时重申:“各国人民都应该有选择他们的国家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权利,不应受到其他国家的干涉。革命是不能输出的,同时,一个国家内人民所表现的共同意志也不应容许外来干涉。”

  周恩来代表新中国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对当代妥善处理国际关系的重大贡献。五项原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周恩来一再指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国际关系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它们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都应该得到尊重,而不应该受到侵犯;对于任何一个国家主权和领土的侵犯以及内政的干涉,都不可避免地要危及和平;如果各国保证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就可以在各国的关系中创造和平共处的条件,各国人民就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这些主张同那些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形成鲜明的对照。

  60年来,历经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共同接受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日益表现出它的强大生命力,有力维护了广大发展中国家权益,为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其精神必将历久弥新,意义历久弥深,作用历久弥坚。

  (本文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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