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的公务员考铨
辛亥革命网 2010-11-18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杨德洲 查看:
一 北洋政府的文官制度
文官考试制度在民初肇建,渐趋完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孙中山就拟定了文官考试的相关机制与草案,为后来的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继承并完善。1913年,北京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文官考试的法案,对考试的主持机关、考试种类、考试资格、考试科目和程序等都作了规定,这标志着文官考试制度的正式确立。在1915年和1919年对文官考试法做了两次修订。此时,文官主要包括行政官、外交官和领事官,司法官尤为突出。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修正铨叙居官制》,规定由铨叙局统管文官的任免、升转、考试等事宜。文官考试分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两种,高等考试由中央统一办理,普通考试由中央和地方分别办理,两者均由主持文官考试的专门机关——典试委员会具体主持。典试官于考试时设置,由大总统特派或简派。考试结束后,典试各官即行裁撤,善后事宜则由考试事务处办理。
图1:三多,字六桥,蒙古正白旗人,1920年任铨叙局局长
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文官高等考试令》和《文官普通考试令》,对应考者资格作了规定。凡年满25周岁的具有中华民国国民资格的男子且具有以下任一条件者可以参加高度考试:1.本国国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习各项专门学科,三年以上毕业并得有文凭者;2.经教育部指定外国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习各项专门学科,三年以上毕业并得有文凭者;3.经教育部认可本国私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习各项专门学科,三年以上毕业并得有文凭者。凡年满25周岁的具有中华民国国民资格的男子且具有以下任一条件者可以参加普通考试:1.有应文官高等考试资格之一者;2.经教育部指定或认可之技术专门学校毕业得有文凭者;3.经各省特别行政区地方考试及格取充选士者;4.曾任委任以上文职者(有与委任职相当资格人员,经政事堂之甄录及格者,亦得应试,甄录试由政事堂于考试期前派员行之,考试经义和史论各一道)。
文官高等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为第一试、第二试、第三试、第四试,前三试为笔试,第四试为口试。文官普通考试于文官高等考试次年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举行,分为三试,前两试为笔试,第三试为口试。合各场总分的平均数取判定成绩,六十分为及格,当及格者多于应取名额时,由典试官按照定额,择优录取,当不及定额时,尽及格者录取。
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于1916年6月和1919年10月21日共举办两次文官高等考试,于1917年4月举办了第一次文官普通考试,第二次计划于1920年9月举行,但因直皖战争而取消。
除了文官考试制度外,北京政府还采用了文官甄用制度,对那些有重大政绩和特别贡献者,可不经考试,由特任文官、各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能荐任文职的简任长官等切实保荐,依法甄用。
北洋政府的文官制度虽然有考试和任用脱节,理论与实践脱节等不足,但其对考试制度的完善有很大的作用,对后来南京国民政府关于考试制度的设立和执行也有积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