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并非一帆风顺 同盟会内部频繁质疑孙中山(2)

辛亥革命网 2010-08-19 00:00 来源:凤凰网历史综合 作者:凤凰网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迄今为止,欲期对孙中山萌发共和思想与确认共和制的过程准确地开列一份时间表,会有相当的难度。如果以审慎的态度,根据某些确凿的文字
二、“革命程序论”
 
在后来发表的《建国方略》中,孙中山系统地阐释其“军政”、“训政”与“宪政”理论,即“革命程序论”,强调推行“训政” ,而据此12年前,君宪论者梁启超在与汪精卫等《民报》作者群笔战时,也谈到“今日中国国民未有可以行议院政治之能力者也”,在实行君主立宪制之前,尚需10—20年“开明专制”以为预备。历史的某种相似性很容易使后世学者将二者联系起来。乍看起来,“作为近代思想史上先后问世的两种学理,它们之间却有着一脉相承之处”,而实际上,早在梁启超高喊“开明专制”之前,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就已初具规模。
 
还在《民报》与《新民丛报》论战前3年左右,孙中山就提出了 “革命程序论”。他说:“军法者,军政府之法也。军事之初,所过境界人民,必以军法部署,积弱易振也”;“约法”乃军政府与地方政府互相约束之法,为期5年。一方面,军政府约“地方自治”,“所约如地方应设学校、警察、道路诸政如何,每县出兵前敌若干,饷项若干”,“地方有人任之,则受军政府节制,无则由军政府简人任之”,5年之内若能“还地方完全自治,废军政府干涉”,再延长“约法”时间;另一方面,地方“约于军政府,有战事则各出兵饷赴前敌,战毕除留屯外,退兵各地方。军帅有异志,则撤其兵饷,地方有不出兵饷者,军政府可会和各地方以惩之。此地方自治约军政府者也。”
 
孙中山之所以在推行共和制之前设计“军法”与“约法”两个阶段性的程序,如同他主张共和制本身一样,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担心革命军兴之后,群雄互争权位,一发不可收拾。
 
孙中山不愧是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和忠诚的爱国者。还在艰苦卓绝的反清革命运动发动期间,为了鼓舞士气,他说“我们人民的程度比各国还要高些”,一边细心设计通向共和制的具体步骤,预想可能遇到的困难。尽管他的设计并非无懈可击,但他考虑问题远较周围同志缜密和宏远。关于“革命程序论”,孙中山在1905年秋与汪精卫的交谈中作了进一步阐释,强调“约法”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国民“陶冶其成共和国民之资格”,使“民权立宪政体有磐石之安,无漂遥之虑”。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于1906年秋冬之季基本定型,并以《革命方略》的形式通告同志。原有的程序设计只计划“约法之治”以5年为期,对“军法之治”还没有时间规定,《革命方略》则定“军法之治”为3年,“约法之治”为6年,然后进入“宪法之治”。
 
在梁启超的《开明专制论》出台之前,陈天华即以“思黄”笔名发表《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倡导“开明专制”。不过:陈天华所主张的“开明专制”,并非指望清朝统治者主持,而是在反清革命成功之后由革命者来推行。他说得很明白:“现政府之不足与有为也,殆已成铁据”,“欲救中国,惟有兴民权,改民主,而入手之方,则先之以开明专制,以为兴民权、改民主之豫备,最初之手段则革命也。”陈氏在愤于留日学生取缔风潮而蹈海自杀前夕所留下的《致湖南留学生书》,仍有“开明专制”等语。梁启超不知道“思黄”就是陈天华,但他充分注意到了《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一文,也阅读过陈天华的《致湖南留学生书》。《开明专制论》之开篇即称:“本篇因陈烈士天华遗书有‘欲救中国,必用开明专制’之语,故畅发其理由,抑亦鄙人近年来所怀抱之意见也。”梁氏不过是在借题发挥,只要将陈天华的《致湖南留学生书》与他同时留下的《绝命辞》相对照,便可知后者的“开明专制”仍以反满为前提。
 
综上所述,与其说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与梁启超的“开明专制论”一脉相承,还不如说陈天华的“开明专制论”与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 一脉相承。与其说是梁启超的“开明专制论”影响了孙中山后来的约法思想,还不如说是孙中山早已有之的约法思想通过英年早逝的陈天华而不知不觉地影响了梁启超,使他借题作文,抛出以维护光绪帝为前提的“开明专制论”。至于梁启超批评民宪论与暴力革命论者对人民的素质过于乐观,要求多从政治上立论,少从种族上立论,这些不无道理的见解确曾对孙中山等人有所触动和借鉴,另当别论。
 
对于孙中山的 “革命程序论”,尤其是其中的“训政”理论,大陆学者的论著一般持批评态度,认为“训政理论的消极因素是低估了人民群众的力量与智慧。对此,大家认识是一致的。”至于共和制的建立应否对国民的素质提出相关要求,怎样才能切实提高国民的素质,什么样的理论才算是既不低估也不高估人民群众的力量与智慧,显然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三、孙中山与同盟会内部的摩擦
 
建立共和制是孙中山实行民权主义的基本目标,设计军政、训政等程序是孙中山确保民权主义实现的重要手段。在他看来,只有建立共和制,才能确保人民行使参政权(即公权);只有推行军政与训政,才能逐步培养人民的共和资格,提高参政能力。至于民权主义的内涵究竟何如,人民的权利除了依《革命方略》所说“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四万万人一切平等,国民之权利义务无有贵贱之分,贫富之别,轻重厚薄,无不稍均”之外,还应包括哪些内容,孙中山的正面阐述却不多,尤其在民权中的私权即人民的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等方面谈论得很少。也就是说,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并不十分丰富。
 
有的前辈学者认为:“兴中会、同盟会与初建国民党时,孙中山都特别重视按照自由、平等的民主制原则来从事党自身的建设。”若揆诸史实,可知作为近代民主革命先驱的孙中山不仅对一般民众的基本人权还重视不够,而且对革命的先锋同盟会会员的个人权利也考虑未周,值得注意。适当地回顾辛亥革命准备时期孙黄关系、孙章关系的波折与同盟会分裂之起因,不仅有助于总结孙中山与革命党人的成败得失,而且有助于考量孙中山本人的民主素质。
 
同盟会不同于以往任何秘密会社之处,主要在于它具有比较系统的革命纲领,试图以崭新的共和制取代传统的帝王之制,为自身由革命党向政党政治时期的政党(或执政党)之转变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前景。惟其如此,即便是在艰苦异常的反清革命运动发动时期,作为革命党的同盟会及其领袖与全体会员自身的民主训练与民权表达就显得十分重要,其意义当较集思广益的群众路线来得深远。
 
平心而论,孙中山等对此未予足够的重视。《中国同盟会总章》虽对会员“实行本会宗旨、扩充势力、介绍同志之责任”等应尽的义务方面有较多的规定,但会员应享之权利,则只有选举权一项(包括会员在会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况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会员选举权之行使亦并未制度化。例如,章程规定:本会总理“由全体投票公举”,“四年更选一次”,而自1905年8月同盟会成立,迄至1912年8月改组为国民党,其间凡7个年头,总理人选一直未曾按“四年更选一次”的规定“投票公举”。即便是在同盟会成立时,孙中山的总理一职也不完全是“投票公举”的结果,而是先由黄兴提议,然后由与会人员举手通过。尽管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已是众望所归,即使“投票公举”,他也完全有可能当选为总理,然而,实质的合理性并不能完全取代形式的合理性。以民权政治为奋斗目标的同盟会一开始就不是严格按照有助于实现民权政治的有关民主程序和手段来开展活动,对同盟会全体会员进行基本的民主训练,它有可能使领导者助长其个人优越感,难以提供必要的组织约束。
 
近年来,许多学者都注意到1914年孙中山筹建中华革命党时要求黄兴等“绝对服从”自己的粗暴态度,一致认为与同盟会时期相比,孙中山的做法是大大地倒退了。其实,即便是在同盟会时期,孙中山对黄兴等人的尊重与相处似亦易遭物议。
 
同盟会创建未满两年,孙中山与黄兴等人之间的关系就出现裂缝。首先是为了国旗式样问题,孙中山事先未与黄兴等通气,事后又听不进黄兴的意见,出言不慎,激动地说“欲毁之,先摈仆可也”。紧接着是围绕经费存留问题,由于孙中山事先不曾公开同盟会的收支情况,连接管《民报》的章太炎都不清楚,自然是“一般人员也不了解”,章太炎与孙中山之间闹得不可收拾。先是章太炎向孙中山发难,要求改选总理,建议由黄兴取而代之;孙中山对章也毫不示弱,乃至小事化大,互为仇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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