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民初社会与国家的发展演变(2)
辛亥革命网 2011-05-03 00:00 来源:《理论月刊》 作者:朱英 查看:
第一,近代的新型民间社会一般都是脱离国家直接控制和干预的社会自治领域,拥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而清末的商会及大多数新型工商社团已初步具备了这一特征。包括商会在内,清末民初的新型工商社团均为民间性质的独立自治组织,官府并未直接加以干预,也没有委派官员在其内部进行控制。各工商社团的领导人,均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工商业者自行选举,并且严格规定当选者必须确系创办工商实业卓具成效的商董,因而所选领导人都是当地工商界的头面人物,在职官僚和军人等非工商业者均不可能当选。此外,新型民间工商社团的活动经费也是自行筹措解决,一般都有是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官府并不给予资助。对于某些工商社团的活动范围、职责权限乃至组织体制,官府也曾一度意欲进行行政干预和限制,但往往因工商社团据理抗争而未能达到目的。例如,1914年北洋政府农商部相继颁布《商会法》及《商会法施行细则》,试图取消全国商会联合会,并限令各地商会在6个月内一律进行改组,拟借此撤消各省的商务总会,限制各县只能设立一个商会。另外, 还强令所有商会对包括县知事在内的各级官厅的行文均须用“呈”,各级官厅则对商会均用 “批”,使商会的地位较诸清末大为降低,变相成为官厅的附属机构。为避免遭致“呼应不灵,惟有任人摧抑,俯首听命”而丧失原有的独立自主性,全国各地的商会联合起来坚持予以抵制。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抗争,北洋政府不得不按照商会的要求,重新对《商会法》 中的上述条文进行了修订。这些事实表明,清末民初的新型工商团体不仅在初创时已具备了相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而且后来又为维护这一组织特点进行了有效的抗争。
第二,近代的新型民间社会,尤其是新型民间社团的组织内部,主要依靠的是契约规则,而不是靠传统的血缘、乡缘等亲情关系维持。这一特征,在清末民初的新型工商社团中也反映突出。可以说,清末民初的新型工商社团都不是通过血缘或乡缘等亲情关系建立起来的,而是以其成员自觉遵守的契约性规章作为维系的中轴。除商会外,商团及商办的民间学务公所、 教育会、各种地方自治社团,也都拟订了比较详细的规章,对会员入会、义务及其权利、活动内容和方法等,作了明确规定。作为商办地方自治团体——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不仅拟订了总体规则,其议事会和董事会又分别制订了各自的规章。即使像苏州市民公社这样的商办街区自治组织,也同样拟订了较为详细的规章。新型工商社团的内部运作,主要就是通过这些较为完备的契约规章维持,其成员的个人权利在这些契约规章中得到充分肯定,应尽的义务也十分明确,由此形成对每个成员外在的约束空间,同时也确定了拥有这种契约性关系的成员所应有的独立性与自主性。
第三,自愿和民主的原则,是近代新型市民社会组织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清末民初的新型工商社团,在很大程度上也已具备了这一特点。当时的工商业者,均非因为胁迫或强迫,而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自身利益需求的价值判断自愿加入各种新型的工商社团。 由此可以断定,清末民初的新型工商社团,是以承认和尊重工商业者个人的选择自由为前提,通过自愿的原则结成的社会团体。同时,清末民初的新型工商社团也是具有近代开放特征的团体,它打破了会馆、公所等旧式行会性组织的封闭特性,没有籍贯和行业以及其他传统因素的限制,凡工商业者自愿遵守契约规章,缴纳一定会费,即均可加入。清末民初新型民间工商社团的内部运作,则基本上是依据近代的民主原则,而不是取决于少数个人的主观意志。 前曾提及,这些社团的领导人都是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由得票数多者担任。一部分新型工商社团还有类似弹劾制的规定,使一般成员有权监督上层领导人在契约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例如,商会领导人如果发生以权谋私和偏袒情事,会员5人以上即可联名禀控,要求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公议罢免撤换。清末诞生的准军事商办社团——苏州商团则明确规定,该组织内部设立的评议部有弹劾正、副会长之权。有的工商社团在机构设置上也体现了明显的近代民主特征,如清末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设有议事会和参事会两大机构,使立法和执行两权分离, 以便互相监督, 防止独断专行。清末新型民间工商社团的近代民主气息,在其定期举行的各种议事会议上也有具体表现。例如,商会规定的原则是:“无论大小事宜,均须集议会中,询谋佥同,以定行止,人人皆有参议之责,人人皆无独断之权,不可稍有私心,不得予有成见”。此外,各类新型工商社团还无一例外地明文规定,议事时须有半数出席者以上同意才能形成决议,如到会者不及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则不能形成任何决议。
以上论述表明,清末民初的新型工商社团在组织特点上已初步具备了市民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除此之外,清末民初的商会还独立开展了一系列颇具影响的活动,包括经济方面的联络工商、调查商情、兴办商学、维持市面、商事仲裁;政治方面的抵制洋货与维护利权,参加立宪与辛亥革命运动,并以独立“第三者”的姿态调和各派政争;同时还创办自己的报刊, 建立独立的舆论机关;发起自订商法等等。由此可以说,清末民初新型民间工商社团的诞生是近代中国新型民间社会雏形开始出现的重要反映。但是也应看到,清末民初新型工商社团在这三个方面的情况,有些仍一定程度地带有不符合近代市民社会团体的表现。笔者认为这是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初始形成的过渡期难以避免的现象。本文因篇幅限制对与此相关的情况未加论述,但并非未加注意。
还应指出,清末民初新型民间社会的发展,并不单纯体现在商会等新型民间社团的诞生这一个方面,同时也在其他许多方面都有所反映。近些年来,不少学者从不同的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例如,有学者考察了清末广州各街区市民集庙议事的特点及其影响,说明街庙已成为居民发布公共信息的场所;有学者论述了晚清上海私人花园对公众开放之后,私家园林变成了公共活动场所,尤其像著名的张园集休闲活动空间、社会活动空间、政治活动空间于一体,反映出上海公共空间的拓展和都市生活内容的丰富;还有学者阐明博物馆诞生之后,国家、皇室和私人收藏均向社会公众开放,成为新的公共空间;另有学者考察成都茶馆在清末民初的变化,说明传统茶馆在20世纪初已发展成为市民的“会客室”和自由的公共空间;此外还有学者论述了晚清时期出现了数百种非官方报刊,表明当时的大众媒介已经具备了相对独立性,也扩大了新型民间社会的基础。上述种种,可以说更进一步从不同的侧面证实,在清末民初中国的民间社会出现了与过去传统社会明显不同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