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概念辨析(4)
辛亥革命网 2011-04-19 00:00 来源:社会科学战线 ·2006年第 5期 作者:冯天瑜 查看:
宗法制是列朝皇统及贵族继承所遵之制,此制在民间也保有自治、自律形态,所谓家有庙、祠有产、宗有谱、族有规,提供了宗法制的物化网络。建立其上的宗法观念,则被加工为官方哲学和普世伦常,由“忠、孝、节、义”等德目构成的宗法伦理,为朝野所共认同遵。宗法制被地主制、专制帝制倚为社会根蒂和精神源泉。
地主制以土地私有为特征,是秦汉至明清间小农社会的常态性制度,也是庶族士子登仕参政的物质基础,选举、科举制的取代世卿世禄制,官僚政治的取代贵族政治,均深植于地主———自耕农经济的土壤之中。秦以下两千余年社会的非封建性质,盖由土地私有的地主制所决定,此制奠定了专制帝制的宽阔深厚的物质基石。
专制帝制自秦汉以下传承不辍,改朝换代而此制神髓不变,所谓“汉承秦制、宋承唐制、清承明制”,显示了专制帝制及其各相关制度的强劲延续力。帝王“以制命为职”(朱熹语),反映帝王意志的“诏令”通过垂直的官僚系统布达四方,经由郡县制、流官制,实现中央对广土众民的掌控。朝廷又经由选举、科举,君主与庶民对接,从而扩大了专制政治的社会基础,具有流动性而又臣服于朝廷的士大夫阶层,是高度分散的农业社会得以整合的力量。
“宗法制”、“土地私有制”与“专制帝制”三者并非独立并列,而是互为表里、彼此补充的,它们相与共生、浑然一体———男耕女织、土地私有、城乡一元的自然经济,是宗法制与专制帝制存在的经济基础,又被其反哺并受其保护。
集权而又流动的官僚政治与自在自律的宗族组织形成二重结构:在行政管理上是中央集权的郡县制,而在民间社会又有宗法制织造的广大而富于韧性的网络,形成国家“专制权力”与“社会基层权力”的彼此分工,“国法”与“人情”的相互契合。λ?这种“宗法—专制”二重社会结构与地主—自耕农制的经济形态相互维系。
官学私学并存互动、学仕一体的文教—选官体制,儒释道三教共弘的信仰格局,都在上述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内繁衍,并为之培养人才、提供观念支撑。
以上诸层面融汇成的自足性机体,具有顽强的延传能力。直至近代,在工业文明焕发的内外因素作用下,宗法专制帝制才逐渐解体,作为秦汉至明清两千余年一贯政制退出历史舞台的标志。
(二)秦以下社会拟名:宗法地主专制社会(简称地主社会)
综论之,秦汉以降两千余年间,在中国长期延续的,不是渐居次要的“封建制度”,而是由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综合而成的社会形态。在西欧、日本有典型表现的封建化的三特征———农人农奴化、土地庄园化、政权多元化,中国秦汉至明清的大势与之背反,故秦汉至明清冠以“封建社会”,显然不得要领,而称之“宗法地主专制社会”,似可昭示这两千余年间社会组织、经济结构、政治体制诸层面的基本特征。
当然,若能在三要素之上拟一总名,方称全解。参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非泛化的)、“资本主义社会”等历史段落的命名,均取该时代社会经济结构最核心的要素作标志,如“奴隶”(该时代生产者的主体为丧失人身自由的奴隶),“封建”(该时代实行“封土建藩”“封土封臣”的政治、经济制度),“资本”(该时代社会经济维系于资本的营运与增殖),皆画龙点睛入之词。而秦汉至明清间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构成是田土私有的地主———自耕农制,简称地主制,此制又是这一时代的社会制度(宗法制)、政治制度(专制帝制)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土壤,故这两千余年中国社会似可简称“地主社会”。此一名目较之“封建社会”更切近秦汉至明清的社会、政治、经济实际;较之“专制社会”的偏于政制,更能昭示此一社会形态的本质。
对于此一拟名,笔者不敢自是。这一点睛之笔,还须求之高明,并寄望于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