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时蔡元培与孙中山的非同寻常关系(7)
辛亥革命网 2012-01-17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王桂云 查看:
会清廷信用义和团,与列强开衅。先生以为机不可失,乃遣郑士良率会党攻惠州,史坚如入广州与之响应,士良叠克数城,以援绝失败;而坚如谋炸两广总督署,以事泄见戕。然国内有志者受刺激渐深刻,以言论反对清政府,或在各省起事者渐多。事败,苟不被戕害或拘留,则大率亡命至日本,间亦至欧美,仍努力传播革命主义,信从者日众。先生知事机渐熟,于是游历各国,揭橥所抱之三民主义以号召之,而组织革命同盟会,开第一会于拔鲁塞尔,加盟者三十余人。开第二会于柏林,加盟者二十余人。开第三会于巴黎,加盟者十余人。开第四会于日本之东京,加盟者数百人,自甘肃而外,十七省之士皆与焉。于是定中华民国之名称,公布于党员,使传布主义于本省。不期年而加盟者逾万人,各省亦先后成支部焉。于是在东京发行《民报》,是为革命党机关杂志之始。
民元前五年,革命同盟会会员刘道一、宁调元、胡英等在萍乡、醴陆(陵)间起事,为清军所破。清政府与日本政府交涉,排斥先生,先生乃往安南。自河内遣同志攻潮州、黄冈,不利。攻惠州、攻钦州、廉州,均不利。先生又亲率同志袭取镇南关,图攻龙州,又不利,退回安南。清政府与法政府交涉,排斥先生,先生乃往新加坡。遣黄兴等攻钦、廉,遣黄明堂等攻河口,又不利,先生乃往美洲筹款。同志有运动广州新军举事者,事泄,又不利。先生亟自美洲赴日本,被侦悉,不准居留,乃赴槟榔屿。
民前一年三月,会中知名之士,均潜入广州,于二十九日奋攻总督署,卒不胜,仅一二人得脱,而被戕者七十二人,所谓七十二烈士者也,义声震于全国。
当是时,先生三十年间所传播之革命思想,已弥漫各省,凡新式军队亦多表同情;重以广州一役之激刺,则热度陡增。及八月间武昌起义,各省次第响应,而清室遂以颠覆。先生所提倡之民族主义,于是实现。且以先生于鼓吹民族主义时,同时标举民权,而早定中华民国之名称,故革命功成,人人不复作汉族立君之梦想,而群凑于民国之一鹄。各省代表之会于南京者,遂选举先生为中华民国临时总统焉。
先生自美洲归,则于阳历一月一日就职,即废除阴历,而以是年为民国元年,建设临时政府。及清帝退位,先生即辞临时总统之职,而袁世凯继之。
先生尝预定革命方略,曰:规律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军政时期,第二训政时期,第三宪政时期。
第一为破坏时期,拟在此时期内,实行军法,以革命军担任打破满清之专制,扫除官吏之腐败,改革风俗之恶习,解脱奴婢之不平,洗净鸦片之流毒,破灭风水之迷信,废去厘卡之障碍等事。
第二为过渡时期,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一县为自治单位,县之下,再分为乡村区域,而统于县。每县于敌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布约法,以之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以三年为限。三年期满,则由人民选举其县官;或于三年之内,该县自治局已能将其县之积弊扫除,如上所述者,及能得过半人民能了解三民主义,而归顺民国者,能将人口清查,户籍厘定,警察、卫生、教育、道路各事,照约法所定之低限程度而充分顾就者,亦可立行自选其县官,而成完全之自治团体,只能照约法所规定而行其训政之权。俟全国平定之后六年,各县之以达完全自治者,皆得选举代表一人,组织国民大会,以制定五权宪法。以五院制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试院,五曰监察院。宪法制定之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于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院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国民大会职权,专司宪法之修改,及制裁公仆之失职。国民大会及五院职员,与夫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此五权宪法也。宪法制定,总统、议员举出后,革命政府当归政于民选之总统,而训政时期,于以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