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与近代传媒法制(2)
辛亥革命网 2014-02-19 00:00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 作者:陈根发 查看:
辛亥革命时期,国内外报刊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尤其是这一时期留学之风的盛行,更促进了国外中文报刊的发展。日本学者实藤惠秀在他的名著《中国人日本留学史》一书中,统计了“清朝末期在日本发行的中国报刊杂志目录”,从1898年10月到1911年2月期间,共有62种报刊杂志在日本东京、横滨等地发行。实藤惠秀认为,这些“在日本发行的报刊杂志,快要达到日本一般报刊杂志的水平了,在质量上当然领先于他们本国的报刊杂志,在数量上也比他们本国的报刊杂志多”[7]418。报刊作为革命的有力武器,发挥着制造舆论和宣传思想的主要作用。当时主张社会变革的报刊主要划分为“革命派”和“改良派”。1905年至1907年之间,革命派的《民报》和改良派的《新民丛报》围绕革命还是改良展开了近代第一场报刊论战。革命派顺应了历史的潮流,自然代表了正确的方向。但是,在许多实际问题上改良派的主张和议论又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并不是全部真理都掌握在革命派手中。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两派都是爱国的,都主张中国摆脱列强的欺凌,尽快独立富强,只不过各自所开出的救国药方不尽相同罢了。革命派相当于西医,改良派相当于中医。[1]102因此,从狭义上讲,辛亥革命主要是革命派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运动 ;从广义上说,辛亥革命则是革命派与改良派共同推翻清朝统治的一场政治运动。
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无限制言论自由原则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宣告成立。临时政府在传媒法制方面,参考了国际上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推行了比当时世界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更广泛更宽容的无限制言论自由原则。
临时政府成立后,首先立即废除了《大清报律》等新闻法规,其次于1912年3月2日由内务部颁布了《民国暂行报律》。值得注意的是,《民国暂行报律》全文只有三条,第一条规定 :“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呈明,咨部注册。”[8]51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和处罚,但仅限于“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和“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两个,其限制之少为当时世界各国新闻立法所罕见。
即便如此,当时的新闻界仍然反对临时政府通过立法限制新闻自由的做法。时任总统府枢密顾问的章太炎就撰写了《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一文,强烈反对报律,认为“民主国本无报律”,“观美法诸国,对于杂志新闻,只以条件从事,无所谓报律者”。迫于压力,孙中山领导的革命派作出了让步,宣布《民国暂行报律》不具备法律效力。1912年3月11日,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宪法的形式对言论、出版等自由作出了规定。《临时约法》第2章第6条第4款规定 :“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第2章第15条则规定了限制上述自由的情况和方法,即“本章所载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由于《临时约法》规定了广泛的言论和出版自由,而对这些自由的限制必须“依法律限制之”,其时的限制性法律《民国暂行报律》又被宣布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民国初年所构筑的传媒法制实际上贯彻的是无限制言论自由原则。有学者认为,民国初期的新闻自由实际上是孙中山在辛亥革命之后不久,提倡西欧的“天赋人权论”和“自由、平等、博爱”的结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实就是孙中山的“天赋人权论”和“自由、平等、博爱”的条文化、法典化。[9]116孙中山的秘书戴季陶也认为,言论自由是天赋予人民的权利,人民的这种权利通过斗争从专制势力手中夺回之后应予宪法形式予以规定,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在批判袁世凯的《胆大妄为之袁世凯》一文中指出 :“报纸为舆论之机关,言论为天赋之自由,千百志士,洒如许热血,所欲得者,此其一也。”[10]237但是,上述孙中山和戴季陶的思想,在当时的中国“国情”中将迫不得已地发生变化。西方列强侵略中国和民智未开的现实使他们的思想不得不转换到了国家、集团优先的方向。
尽管好景不长,但是民国初期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确超越了当时世界上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仅就《临时约法》的条文看,可以说是远远超越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有不少优秀的内容。[11]19这一情况,在1912年5月发生的戴季陶喊《杀》案中有比较形象的展现。1912年5月,北洋政府财政总长熊希龄接受银行团垫款,签订了允其监督财政的《监视开支暂进垫款章程》。其行为引起了国人的不满,人们群起攻击熊希龄卖国。1912年5月20日,戴季陶在《民权报》上发表了一篇署名为“天仇”的短文,题曰《杀》,全文一百来字,却言辞激烈。文章开头即以喊“杀”政府领导排比 :“熊希龄卖国,杀!唐绍仪愚民,杀!袁世凯专横,杀!章炳麟阿权,杀!此四人者中华民国国民之公敌也。欲救中华民国之亡,非杀此四人不可。”
《民权报》系戴季陶于1912年3月在上海租界创办。从1912年4月起,戴季陶在《民权报》上接连发表了数十篇批判袁世凯的文章,其中有《胆大妄为之袁世凯》、《袁世凯罪状》、《讨袁世凯》等。5月22日上海公共租界巡捕以“戴天仇鼓吹阅报者杀袁、唐、熊、章,应即提究”[12]44为由,拘捕了戴季陶,但是第二天戴季陶即被保释。在戴季陶被捕的当天,上海日报公会即提出抗议,5月23日起《天铎报》又以《戴天仇被捕记》、《戴天仇被捕再志》为题连续报道了此事。更为有意思的是,被戴季陶扬言要“杀”的唐绍仪,也以国务总理的名义致电上海,公开为戴季陶说情,称“言论自由,为约法所保障”。尽管后来公共租界巡捕房以“鼓吹杀人罪”对戴季陶提起了公诉,但是迫于舆论压力和政府对传媒的宽容意见,6月13日,租界会审公廨公开作出的宣判只是 :“共和国言论虽属自由”,但“该报措词过激”,涉嫌“鼓吹杀人”,故判处“罚洋三十元”。
戴季陶喊《杀》案的轻判,与民国初年《临时约法》等确立的无限制言论自由原则有很大的关系。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后,北洋政府虽然对人民实行高压和恐怖统治,但是由于在传媒法制上尚未出现严格“审查”、“限制”之类的法律规定,使得一部分有识之士能够依据《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对政府提出批判,施加影响。政府限制言论自由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不敢蔑视民意,胡作非为。
三、民国传媒法制的转折点
(一)癸丑报灾
1913年3月,宋教仁被刺后,袁世凯与国民党的矛盾日趋激化,他们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加强了对舆论的管制,报界的极盛时代宣告终结。在取得对全国的统治权之后,袁世凯为了巩固政权,实现个人独裁,恢复帝制,采取种种措施,强化控制,使报业陷入长达4年的低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