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时的以法建政和依法行政

辛亥革命网 2012-05-28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袁刚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辛亥革命创立民国,建政伊始无论是地方还是中央,南京临时政府或北京临时政府,着着都遵循法治原则,机构编制都要先立法然后依法行政,

  辛亥革命推翻持续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共和制的新民国。和以往历朝打天下者坐天下,一朝天子一朝臣的“人治”格局不同,民国开初建政与行政处处讲究“法治”,任何政治设施建立都必须有法律依据,起草的各种法律法规条例,均须经临时立法机关审议批准,然后颁布施行。政府机构设置,其职位职责人员编制,着着都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为后人树立了榜样。

  一、首义鄂军政府依法建政树楷模

  武昌起义成功,第二天即成立革命军政府,以都督黎元洪的名义发布鄂军都督府安民布告。1911年10月14日,由参加革命的前清湖北谘议局议长汤化龙等起草了军政府暂行条例,16日在由谘议局改称的省议会表决一致通过,成为组织湖北军政府的法律依据。条例采军民分治,依条例迅即确定了军政、民政各部部长,新政府面貌一新,很快稳定了当地革命秩序。

  随后,鄂军政府发布了一系列暂行法令条规,如《政务省官职令》、《政务省管辖各官署官职令》、《各部官职令通则》、《军谋府官职令》、《参议府官职令》、《都督府附属官职令》、《地方官职令》等,对省、县军政各级政府官职设置、人事录用均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使革命政府更具合法性,行事有法可依,至11月底发布了由宋教仁、汤化龙、居正等精心草拟,由大会“公同审订”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确立了民国首义的湖北地方政府的民主建政原则,都督要向议会负责,议会议员则由人民选举产生等。

  首义鄂军政府的民主法治精神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响应武昌起义宣布独立的各省军政府,也都效法鄂军都督府,制定法律依法建政。如上海独立后发布了《沪军都督府条例》,成立沪军都督府;江苏省独立后制订了《中华民国江苏军政府临时约法》和《江苏临时议会章程》,江西、浙江、广西等省也都制订了本省的《临时约法》,军政府的组建与行政,一切按公开的法律规章行事。

  二、南京临时政府依法行政接受监督

  荟集上海的各方精英还及时提议组立临时国会性质的各省代表会议机关,筹组全国性的统一政权,获独立各省响应。11月间组立了“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除独立各省派出代表参加外,未独立的北方省份的谘议局也可派代表参加,后改称参议院,成为最初的民国临时立法机关。而其第一件重要立法,即是12月3日在汉口会议上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组建中央政府由代议机关立法来定,这在中国是第一次。国会立法,依法建国,这与王朝时代皇帝老子与亲贵功臣随意论资排座次有本质不同,总精神是民主与法治,意义十分重大。29日各省代表会选举孙中山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1912年元旦宣布民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

  孙中山在南京组建临时中央政府,一切也都得依法行事。1月3日各省代表会议对《组织大纲》作了修订,并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进一步具体化了政府各部职责权限,规定中央政府设立陆军、海军、外交、司法、财政、内务、教育、实业、交通等9个部。各部设总长、次长各1人,各部编制则另制“官制通则”。孙中山任命胡汉民为总统府秘书长。各部之组织采取“部长取名,次长取实”的办法,多任同盟会员为次长以掌实权。九部之外总统直辖法制﹑铨叙﹑公报等局﹐任命宋教仁为法制局长,汤化龙为副局长。经临时国会通过后,孙大总统于1月5日举行各部委任礼,各部、局相继开始办公。   

  孙大总统将行政实权掌控在同盟会手中并不违规,因为行政由总统负责,但行政要受到国会监督,任何法规都须经临时国会表决。留美海归的江西籍议员汤漪并提出《行政官不得兼为参议员案》,使任政府各部次长的同盟会员景耀月、马君武、居正及宋教仁等人的议员资格自动取消。自后临时政府的行政受到了临时参议院的严密监督。行政法规则由总统直辖的法制局起草,经由参议院审议。2月6日《临时政府公报》刊载《大总统谘参议院编定各部官制》,所有法规审议通过后都以公报形式公诸于众,使政府各部行政有法可依,人民也可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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