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时期“五族共和”论的思想渊源(3)
辛亥革命网 2013-08-16 00:00 来源:《经略》网刊第9期 作者:常安 查看:
正是这种西方民族主义与排满思潮的合流,使得本就处于风雨飘摇的满清政府面临极其严重的合法性危机,同时,过于强调汉族单一建国,也很容易使本就在西方殖民主义者的挑唆离间之下的边疆分裂势力得到口实。所以,到了1903年,中国民族主义思潮的引介者,梁启超本人,则开始力倡“合汉合满合蒙合回合苗合藏组成一大民族”,即于小民族主义之外更提倡大民族主义”。[17]在《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一文中,梁氏首先介绍了伯伦知理关于国民与民族区别的论断,即民族为民族沿革所生之结果,具有其始也同居一地、其始也同一血统、同其支体形状、同其语言、同其文字、同其宗教等八大特质,子孙相传,遂为民族;而国民一为“人格也,据有有机之国家以为其体”,即国民组成国家并具有国家成员的资格可“发表其意想,制定其权利者也”,二为“法团也,生存于国家中之一法律体也,国家为完全统一永生之公同体”,即国民组合成国家这样一个法律共同体。所以,民族为建国之阶梯,但其未联合以创一国之时,则“终不能为人格为法团”。接下来,梁氏又援引伯伦知理理论,指出单一民族并非建国之独一无二法门,还包括“化其人民而别造一新民族”、“合并同族诸邦为一大帝国”、“联合国内多数之民族而陶铸之,始成一新民族”等多种情况,且“合多数之民族为一国家,其弊虽多,其利亦不少”。[18]
梁启超之所以长篇累犊的介绍伯伦知理的学说,当然不是为了纯粹的学术研究,而是具有明显的现实指向,即排满与建国问题。梁氏指出,当务之急是改革现有政治体制、培养国民的政治能力与政治资格(即新民),革命党人的排满仅仅是建国的手段而不应是建国的目的,其将排满作为建国手段的做法实际上已经是由建国主义沦为复仇主义,在国家内忧外患的危机关头显然属于本末倒置;而且,依照伯伦知理的学说,并非只有单一民族才能完成民族建国大业,即不是只有通过排满才能完成建设现代国家的任务,同时,还要涉及蒙、苗、回、藏等民族,所以,“吾中国言民族者,当于小民族主义之外更提倡大民族主义”,这种大民族主义,实际上就是合汉、满、蒙、回、藏为一体,共同缔造现代民族国家,即五族建国。
2.以《民报》与《新民丛报》为中心的论战
双方的论争在1905年至1907年间达到了高峰。1905年,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在东京创刊,在民报的发刊词中,孙中山将其革命纲领明确归纳为民族、民权、民生的三大主义,而其中,民族主义为首,即“今者中国以千年专制之毒而不解,异种残之,外邦逼之,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殆不可以须臾缓”。[19]民报创刊后,先后就君宪还是共和、排满还是容满等重大政治问题与梁启超等主办的立宪派报纸《新民丛报》展开了激烈的论战,这场论战因其特有的宪政思想史意义而一直为史学界、政治学界、法学界所重视,但多关注的是君宪还是共和的问题,其实,当时的论争中论战双方很大一部分精力是集中于满汉矛盾、种族革命还是政治革命等民族观问题[20];当然,如前所述,君宪共和论争作为一种政体涉及方案或者建国大计,和双方所秉持的排满还是容满等民族观是纠结在一起的,即双方的论争焦点,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到底是建立一个单一的汉族共和国,还是汉、满、蒙回藏五族君宪。
在民报第一期和第二期上,连载了汪精卫的《民族的国民》一文,直指梁启超援引伯伦之理的关于民族与国民概念区分的论断,作者认为,虽然民族定义繁多,但不外“同气力的人类团体也”,即同血系、同语言文字,同住所、同习惯、同宗教、同精神气质等要素,同时,民族也为“继续的人类团体”,即长久的结合延续;而国民则为一法学用语,虽然民族与国民一为族类方面言,一为政治方面言,但有一共同之问题也,即“同一之民族果必为同一之国民”,“同一之国民必为同一之民族”。汪精卫与梁启超的民族与国民论调针锋相对,在界定了民族的定义后再一次重申了民族国家意为单一民族建国。而针对立宪派认为满人两百多年来已被汉化,属于同族的观点,汪精卫分别从其所列的习惯、擅长、精神气质、宗教等具体要素方面进行评判,认为“三百年满汉之界,昭然分明”,所谓大民族主义“有类梦呓”,并发出了“吾愿我民族实行民族主义,以一民族为一国民”的呼吁。在《民报》的第二期连载中,汪精卫历数了满、汉两族在官制、军制、司法、公民权利等方面的不平等,指出近三百年的清朝统治为“不平等统治”之贵族政治,而欲破之贵族政治,唯有民族主义,同时,清朝统治本身为“六千年来君权专制之延续”,所以,欲“颠覆六千年之君权专制政治”,[21]必须通过革命实现共和,即政治革命与种族革命是交织着一起的,要实现国民平等、摆脱专制统治,排满也为第一要务,立宪派试图通过立宪实现满汉平等、实现宪政,均系不可能的幻想。
同期刊登的蛰伸(朱执信)的《论满洲虽欲立宪而不能》中,也开宗明义,指出“中国立宪难。能立宪者唯我汉人,汉人欲立宪,则必哥们。彼满洲即欲立宪,亦非其所能也”,其理由为即使立宪,也应为汉人主导满洲驱后,因为汉人的政治能力强于满洲,但现在满洲作为统治者,更不用说满汉几百年来的隔阂与矛盾。立宪派认为可以通过立宪打破满汉畛域是低估了满汉两族之间的界线。陈天华的《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中则针对立宪派主张的中国通过效仿日本明治维新进行君主立宪从而实现复兴大业的论断,首先将清朝二百多年的统治界定为汉族臣服于异族几百年的亡国史,指出“日本之奏维新之功也,由于尊王倾幕,而吾之王室既亡于二百余年之前,现之政府,则正德川氏之类”,所以中国无法主张君主立宪,只能通过民主立宪。[22]另外如汪东的《论支那立宪必先革命》也持相同论调,认为立宪无法得行的最关键原因在于满汉民族差异。
针对革命党人的攻势,梁启超先后发表了《开明专制论》、《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答某报第四号对本报之驳论》等文,遍引卢梭、孟德斯鸠等西方诸贤学说,强调政治革命与种族革命之区别,且阻止立宪的除了满人,还有为数众多的汉人,满清政府的性质中君主专制的成分多于汪精卫所说的贵族政体成分,所以中国能否立宪与满汉种族差异并无关系,且满汉两族也很难说是“纯粹的异民族”。 针对革命派欲先立宪必先革命的主张,梁启超认为,“立宪之几,恒不在君主而在人民,但使人民有立宪之智识,有立宪之能力,而发表其立宪之支援,则无论为如何之君主,而遂必归宿于立宪”,所以立宪难行的原因并不在于“异族为政”,且这个“异族为政”也大可怀疑,梁启超以汪精卫所提出的民族界定六要素为例,主张在语言方面,满语对于很多普通满族人已经殆久不用,住所方面满人杂居北京及内地十八省,习惯方面已多同化于北省之人,宗教方面满汉皆有信奉佛教或者孔教者,除了精神气质与血气无法下断语,但也很难绝对界分;所以革命党人强调的满、汉界分实际上只是对顺、康年间的旧事重复而已,而既然满、汉种族差别消失成为同一民族,那么革命派基于种族主义的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合一论就失去了合法性依据。[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