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礼”与“仁”思想基本特点透视(3)

辛亥革命网 2011-06-09 00:00 来源:天府新论2011年第2期 作者:赵炎才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如果从历史学与伦理学相结合的角度而论,其历史特点主要有四:历史发展“礼” “仁”递生与时代合离,外在形式“礼”“仁”价值损益与地

     (三)秦汉以后重“礼”轻“仁”

     在传统儒家伦理体系中,“礼”是用以区别贵贱亲疏的行为规范和等级名分制度。伴随汉王朝的建立,儒家思想被定为一尊,“礼”再一次登上了历史宝座。在三纲形成后,贯穿其中的根本精神即是等级之“礼”。自汉以降,“礼”遂成为历代统治者推行教化的重要内容,发展成为礼教。后来的理学家更以“礼”作为至高无上的天理的表现形式。对此,有论者指出:“礼”在宋明时期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礼”在理论上被系统化这主要是李觏的工作;而是在形式上被本体化,这主要是宋明理学家的工作。中国思想文化史不限于儒家,而不能不承认儒家是其核心;儒家思想不限于礼教,而不能不承认礼教是其核心;礼教思想不限于三纲,而不能不承认三纲是其核心。五伦、五常均受礼的制约。伴随道德政治化,“礼”与“法”逐渐具有了同质性,而且“礼”先于“法”,比“法”更重要。荀子说:“礼义生而制法度”。自汉代董仲舒将“三纲”政治化,贾谊主张将“三纲”入律始,此类规定在封建社会法典中更是屡见不鲜。《唐律》明确赋予“三纲五常”以浓厚法律制度色彩。此后历代对此不仅没有改变而且使之更全面、具体。儒家提出的忠、恕、孝、仁、义、信、敬、诚、慈、悌、恭、俭、让、智、勇等道德规范虽多被历代统治者用制度形式加以确认和规定,颁布于天下,但无不从属于“礼”。

     (四)明清民间倡导“礼”“仁”统一

     事实上,在官方重“礼”轻“仁”学说大行其道之际,民间力量基于人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努力对此所作的一定校正客观上突破了“礼”的制度化格局,“礼”“仁”统一遂成发展趋势。降及明清之际,批判传统礼教之论渐趋明显。如明代吕坤提出“以理抗势”之说。清代戴震批判宋明理学“以理杀人”。吕、戴所谓“理”主要是儒家的道德原则,具有两重性: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与重视社会共同利益,反对统治者的苛政、暴政。吕、戴之说各有其针对性,各有其时代意义。

     黄宗羲、唐甄、王夫之等人猛烈批判三纲之说,他们首先揭露了君主专制的罪恶本质,否定了封建君主的神圣地位。强调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相对性,主张男女平等。随着时代发展,李贽重新解释“礼”,说:“好恶从民之欲,而不以己之欲,是之谓‘礼’,礼则自齐,不待别有以齐之也”。唐甄指出,“接贱士如见公卿,临匹夫如对上帝,礼之实也。”强调“礼”的实质在于平等地处理人际关系,这无疑是对以区别亲疏贵贱为基本特征的封建道德之“礼”的全面否定。“礼”中“仁”之精神得到一定程度恢复。

     不难看出,“礼”“仁”之地位变化与中国传统社会现实社会需要存有密切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它们地位的变化可谓现实社会发展与变化在道德领域上的自然反映。

     三、具体内涵:仁礼内外有别与彼此互动

     (一)“仁”与“礼”之概念意义

     学界一般认为“仁”起源于人,至今尚未在甲骨文和金文中发现这个字。作为一个哲学和宗教概念,“仁”字要比作为人类存在的人的概念出现得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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