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和团运动对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影响(3)
辛亥革命网 2011-06-10 00:00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作者:李育民 查看:
这些惩罚的苛厉程度,是前所未有的。以往议结教案或中外冲突事件,列强除了要求相应的惩凶和赔款之外,主要是乘机攫取新的条约特权。此次则不仅进行针对性的惩罚,还着重于“宓后”之计。列强对“惩凶”的坚持,从王公大臣到道府州县共一百多人分别予以斩决、流放、革职等处罚,如此高级别、大范围的惩办,以及停止科举考试和树立碑、坊等等,其目的即在于“灰忠臣之心,隳义士之气”[6](P856),从根本上压制和消除中国人民的反帝仇教心理。
四是通过勒索巨额赔款,大大扩展海关的职能,空前加强对中国的经济掠夺和财政控制。每一次对华战争,列强们都要从中国大捞一票,这次更是变本加厉,赔款本息总额达到九亿八千多万两的天文数字。巨额赔款不仅使中国的经济陷入了崩溃状态,而且为了从中国搜括到这笔巨款,列强通过《辛丑条约》和相关条约,将中国的可靠财源均作为担保,彻底改变了外人所控制的海关的性质,完全把它变成了一个代表外国列强利益,控制中国财政,并凌驾于中国政府之上的机关。
海关地位的变化,反映了列强控制中国财政的程度。《北京条约》规定赔款从关税中偿还,“利用海关机构作为偿债机关”,“创树了最初的一个先例”。[9](P144)但它还是“中国政府的臣仆,而且特别是总理衙门的一个属僚”[10](P425),随后通过《烟台条约》和两次英德借款,海关又扩大了管辖范围。海关变为代表各国列强利益,控制中国财政的机关的这一趋势,到《辛丑条约》便完全确定。“各国均谓,抵款必须有洋人经手,方能放心,故盐课厘常税,皆请归税务司稽查。”[11](P46)该约附件规定,偿付赔款,“仍由税务司经理”。同时将海关,所有常关,以及盐政各进项等均作为赔款担保,并将“在各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管理”。[3](1013、1006)进而在 1902年的马凯条约中,又规定海关选人,“由督抚派充每省监察常关、销场税、盐务、土药征收事宜”。[8](P107)通过这些条约,海关又取得了国内税,尤其是它早已觊觎的常关的征收、管理、和监察之权。由此,中国的主要财源便落在海关手中,并基本上用于对外赔款。如果说,到19世纪末,海关的存在,“主要是作为外国债权人的收款代理人”,那么它现在已完全具备了这一性质。也正惟此,马士认为,“它通过‘辛丑条约’和1902与1903年诸商约的规定,变成了它的主人的主人;现在要扩大它的重要性的是外国关系方面,而不再是中国人”。[10](P432)显然,天文数字的赔款和海关权限的扩大及性质的完全改变,使得列强完全控制了中国的财政,显示出“列强共同监督中国的倾向”[5](P579),这是不平等条约获得重要发展的又一个显著特征。当时就有中国官员批评“把过多的权力给了海关”。[12](P145)
此外,列强们又乘此机会在《辛丑条约》第11款规定修改通商条约[3](P1007),借以“对各悬而未决的那些有关商务利益的重要问题获得解决”。[13](P396-397)1902年到1903年,英、美、日分别与中国订立通商行船续约,又攫取了新的条约特权,实现了这一目的。如加税免厘、内港行轮、保护商标、版权和专利、增开口岸,并要求中国改革币制,划一度量衡,改订矿务章程,承认华民购买他国公司股票为合法等等。这些新增特权使列强在通商航运和经营企业等等方面,获得更为完善的条件。其中加税裁厘因未得到所有国家的认可,未予施行。
总之,经过义和团运动,列强“集不平等条约之大成”[14](P34),使束缚中国的条约制度体系臻于完备。尤其是《辛丑条约》又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传统国际法中反动的理论和原则,“据情理以争,而彼不论情理,据公法以争,而彼亦不论公法”。[6](P1102)其“条款之酷,赔偿之巨,为亘古所未有”。[15](P693)通过新的条约,如马士所说,中国“仅仅保存下一个主权国的寥寥几个属性”。[16](P472)中国由此完全形成了半殖民地社会,进入了“被制服的时期”。
二
另一方面,由于义和团运动表现出强烈的反抗精神,列强又不得不吸取教训,有所顾忌,对某些条约特权采取谨慎的态度,新订不平等条约又体现出这一变化。如孙中山所说,“庚子、辛丑以后,中国人的脾气,被帝国主义者认识清楚了些。知道一味的强硬手段,还不济事;必须用些柔和方法,才能将爱和平讲礼貌的中国人压伏得住。”[17](P533)在议和过程中,美国即有人认为“切勿加中国以不公平,致产生新的仇视,播下甚至更加可怕的民众起事的种籽”。[18](P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