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广东的“公局”——士绅控制乡村基层社会(2)

辛亥革命网 2011-05-17 00:00 来源: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邱捷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在19世纪50年代因镇压红兵起义而在广东普遍设立的公局,后来演变为广东士绅控制乡村基层社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它拥有武装,征收局费,有稽

  在广东的某些地区(如珠三角,尤其是南海、番禺、顺德等县),本来士绅就人数较多、势力较大,公局为中下层士绅提供了分享权力、扬名桑梓的机会以及收入稳定的职位(局绅多有月薪、车马费等)。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首先有利于士绅:加上入局办事对局绅的家庭、宗族和个人都会带来利益。因此,公局这种非法定的权力机构也获得士绅的广泛支持。

  各地公局都在地方官管理之下,州县官发给“局戳”作为公局行使权力的凭证,下“谕单”任免局绅。在珠三角几个县,知县的属官巡检直接负责管辖各公局。1901年,南海县沙头乡局绅莫汝桢等18人“盖用局戳,联名赴县禀保”著匪崔亚炽,南海知县“以该绅等力保著匪,通详各宪,将各局绅概行斥退,另选公正绅士接办局务,并详请奏革功名”。12可见,知县有权把全局局绅“概行斥退”,但必须向上司报告。局绅的遴选,都是在各级地方官员管辖下进行的:不过,各乡各族会通过某种方式,选出局绅的候选人。1910年3月,广州河南各乡绅耆在南洲书院选举局绅,结果是得12票2人,得5票1人,得4票1人,得3票1人,得1票2人“其余各乡选举票均书‘从众取决’”。得,4票以上的3人为“正取”,其余4人为“备取”。13这次选举以每乡一票进行,所有候选人得票率都很低,而多数乡没有自己的意见。所谓“正取”、“备取”,说明选举以后还要官府裁定。

  从《续修南海县志》等方志的人物传记来看,任县以下公局局绅者多为贡、举、生员,出身进士或任过较高官职的高级士绅很少见。士绅有时可以在自己的家乡之外的公局当局绅。公局与宗族通常密不可分,番禺县沙湾仁让公局的局绅,同时也是何姓宗族树本堂的族绅。14(P433~435)由于宗族的矛盾,有时同一地点还会成立不同宗族控制的公局。如同治年间广宁县妙村陈姓、谢姓“不协”,知县谕令该地建立公局,结果两姓各建立了一个。8(第5册,同治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公局在实际运作中无疑必须同宗族配合。

  时人说“计一乡局之设局绅数人,局勇十人廿人不等。局绅薪水需费,局勇口粮需费,年中支销,极少亦须筹备的款千余金。”15局费的筹措方法可谓五花八门。例如,顺德县的东海护沙局和各乡镇的公局,经费来源就有按亩抽费、沙骨、鸭埠、铺捐、行捐、各乡分认、庙宇收入、茧捐、桑花捐、筑堤羡余、会廉银、族尝拨款、约租收入、仓田会借拨、匪乡花红、圩场秤用等名目。7(卷3,建置略二)各种罚款通常会拨充局费,有的公局甚至打算“开设铺票(一种赌博),抽款充公”。16局费的征收、保管、开支,制造了大量谋取私利的机会。

  二、晚清广东乡村基层社会的权力机构

  清末民初番禺县沙湾《辛亥壬子年经理乡族文件草部》收录了52件文件,其中明确注明属于公局的有12件,有些没有落款的文件,从内容看应该也是属于公局的。这些文件涉及的事项包括:禁铁匠造剑仔、禁赌博、禁止藉查烟抢劫、通知领取烟牌、禁米店抬价、解劫匪、组织蚕业公司、暂停收谷、增加练勇自保、试演土炮、请委任团练团长、请领团防枪械等:从文件反映出,清末民初仁让公局拥有的武装力量(不包括在沙田区的护沙队)有陆勇130名、水勇70名、义勇队108名,武器有毛瑟单响枪50杆、毛瑟抬枪30杆、长杆十响无烟枪70杆、土枪50杆、土抬枪40杆。14(P433~435)从仁让局的例子,可知公局拥有武装,有权处理本乡的公共事务,有稽查权、缉捕权,还可以通过订立乡规或“奉谕告示”等形式有一定立法权,其主要权责在维护治安方面。

  公局尚有一项重要的权责是“攻匪保良”(指证、揭发盗匪,担保、保释良民)。1906年岑春煊在通饬各属办理会匪札文中称“攻匪保良,系局绅专责。且又耳目切近,平空拿送事所必无。此等匪徒诡计多端,既无飘布可据,到案狡展又属惯技,若有局绅具结而仍不办,是永无惩办之日”:要求“以后各局拿获会匪,或据局、族绅耆捆送,无论有无起获飘布,务须悉心研讯,核其情罪之轻重,照章分别禀办。倘畏罪狡赖,始终坚不认供,亦即取具局绅‘如诬反坐’甘结,即行禀请惩办”。17公局本有缉捕、审讯权,岑春煊规定只要局绅坚持“指攻”,即使疑犯没有口供也可以惩办,这样,局绅实际上也就掌握了一乡居民的生杀大权。

  公局是乡民首先报案的机构。如1901年秋,广州城郊西村接到盗匪的打单信“即投知乡局,商议是事如何办法”。18每逢有重大治安事件,乡局都会及时向官府报告。1904年,香山盗匪200余人,在离县城几里外的乡村“高树旗帜,大书拿擒仑革命军字样,向各处勒收行水、掳掠”,居民先报告隆都局“由隆都局飞报地方文武请兵围,捕”。19 1911年4月28日,陆领等人为响应黄花岗起义(他们不知道起义已经失败),在顺德县乐从圩起事,当时“即将该圩各绅拘住”,但次日即有乐从圩局绅刘济川和附近水藤局的局绅到县衙门报告。20,21局绅往往还会越级向上报告,甚至直接报告督抚。

  公局通常以奉谕告示的形式,发布带强制性的命令,但往往会夸大、曲解官府的指示。1910年冬,番禺沙湾仁让局发布告示禁止铁匠打造“剑仔”,开头即称“近有剑仔会出现,迭奉大宪出示严禁,犯者斩决”。22(编号2)很难相信会有这样的“大宪”告示。清末广东会党人数众多,民间武器泛滥,官府总不能把有剑仔的人都处死刑,估计是仁让局为了严禁而故意张大其词。1894年,香山县属恭谷两都局绅“遍布公启,托言奉有宪谕,严禁米谷出洋,如有商贩载运,拿获究办”。23从这则报道的口气来看,局绅是否真有“宪谕”也是值得怀疑的。官府有时还把公局作为执行政令的一级机构。如1895冬,广东的督抚为防止盗匪利用迎神赛会抢劫滋事“特札饬广州府周太守谕令顺,德县暨局绅等:凡各处乡落一概禁止演戏,大良城外所有外来船舶不得湾泊入涌”。241904年8月,广州城船户抗捐罢驶,但“各乡局均竭力调停,不许渡船随声附和”,故各地到广州的水路交通仍能维持。25显然,各地乡局执行了官府的命令,避免了罢驶事件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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