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广东的“公局”——士绅控制乡村基层社会(3)

辛亥革命网 2011-05-17 00:00 来源: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邱捷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在19世纪50年代因镇压红兵起义而在广东普遍设立的公局,后来演变为广东士绅控制乡村基层社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它拥有武装,征收局费,有稽

  公局实行稽查、缉捕,但按清朝法律,局绅对刑事案件并无判决、执行权,然而,对一般案件,局绅往往自行判处。1894年,顺德县陈村拿获拐妇一名“公局绅董以此妇行拐未成免其死罪,决押令游刑示儆”。26有些局绅甚至敢于杀人。佛山近郊石湾乡局绅吴景星“处事明决,不避嫌怨”,“族人有嗜赌受母责反殴其母者”,吴景星认为按法律应治凌迟,但这会累及家族“遂白其母命子弟缚沉诸江”。27(卷20,列传)民国初年报纸报道,清末广东谘议局议员刘鲲海“在乡局办事多年”被视为“绅界之屠伯”,这类报道至少说明时人认为公局常有杀人之事。28

  近代广东是械斗特别多的省份,官府在制止械斗方面也依赖公局。1895年,广州城河南的大塘乡与龙潭村“械斗寻仇,经年累月”,官府派兵禁遏“河南乡局各绅亦出力为劝解”。29 1901年5月广州城南之客村、大塘两乡“各备枪炮”准备械斗“南洲局绅饬勇会同营勇复至该乡驻扎开导乡民”。30后来,南洲局绅又按照知县的谕札,在南洲局会同善堂调处两造的赔偿善后事宜。31 1903年5月,广州城河南发生联村械斗,双方动用洋枪、大炮,南洲局绅随同番禺县委员、官兵一起弹压,次日“局绅恐仍再斗遂传令朴基村、石头村、新庄、沙头马等乡耆老到局面商,并将耆老等逗留局中,劝其和息”。32 1909年3月,顺德县平、葛两堡发生械斗“经第五警保分局及联安局,勇弹压”。33清末虽有把公局改为巡警局之议,但此事涉及数量众多的士绅的利益,终于推行不了。后一案例反映公局与警局一同维持治安。

  公局在处理民事案件中有着更重要的地位。1901年春,商人老松安在南海九江开设机器缫丝厂,该乡士绅老 廷、李兆元等联名禀控缫丝厂“有碍地方”,南海知县“谕饬该乡局绅及九江主簿查复核夺”。谁知公局的查复也有举人李兆元署名。知县以“控、查出自一人,情词矛盾,难保无冒签情弊”,决定再派委员前往会同切实查勘。34在这个事例中,局绅颇有利用查复之机作弊的嫌疑。1906年,顺德县葛岸乡广和成缫丝厂欠下省城西关誉隆等14家银号的巨款,誉隆等银号先后“投诉葛岸乡局、平葛两堡局、乐从团练局”,结果是将“广和成铺底、机器、家私、杂物”在乐从团练局开投,所得款项还债。35从这个案例看,誉隆等银号先向最基层的公局投诉,最后在乐从公局结案,全案的处理并没有经过顺德县的官府。

  官府有命令,或开征新捐税,往往也通过公局推行,1901年广东决定在南海、番禺、顺德、香山、东莞、新会六县举办祠堂捐,南海知县即按照善后局的札谕命“各局绅一体遵照”。36新政时期的人口统计、钉门牌等,也多由公局实行。广州商人团体办理平粜,四乡购米者要凭公局、公约的凭据,以保证并非倒卖牟利。37粤商自治会发出公启,受函者也包括“各地公局”。38可见,社会也认可公局的地位。

  在预备立宪的过程中,广东一再有改公局为乡镇自治会之议。但在多数地方,成立自治会之后公局依然存在。《香港华字日报》一篇论说称,“乡局之设,初原以乡团等名,藉为弭盗之计尔:不知久之而未有不从而庇盗者”“不改乡局未有能办地方自治者也”:但作者又认为,把广东各地公局改为地方自治机构并不可行,因为“乡民慑于数千年专制之毒威”,改名以后“乡人亦惟各乡绅之指挥是听,仍恐与目前之乡局无殊尔!视彼乡民其谁敢出一言以参局中之末议乎”?391911年夏,香山县恭都古鹤、外界涌等乡乡民反对调查户口“以为自治各绅起意有殴绅焚屋情事”:恭都团防总局张贴长红,申明“去岁调查户口门牌及现下调查丁口,皆系恭都局邀集各乡绅耆、地保到局商量办理,并非自治社所办”,威胁要拘拿扰乱治安者。而下恭都自治会的公启,则一再辩解查丁口、钉门牌两事都与自治会无关。40两个机构的态度软硬分明。因为自治会并无公局所拥有的强迫力量,原来的局绅也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力与利益,所以,自治会不可能取代公局。

  三、局绅所反映的晚清广东士绅的社会形象

  在晚清,广东士绅的社会形象是相当负面的,时论认为“粤省绅士其中束身自爱者固不乏人,而欺压良善、武断乡曲及藉办局务假公济私者则比比皆是”。41李伯元《南亭四话》“公局”条称:“广东各乡皆有公局,管理钱债、殴斗、口角等事,实操地方自治之权。无如绅董皆虎而冠者,遇事尤多武断。或拆公局二字撰为联曰:八面威风,转个弯私心一点:大模尸样,钩入去有口难言。”42(P400)1906年“南海西樵三十二乡以该乡公局绅士在局办事不满人意”,列出该公局的十大罪状“串据局席、兵协议会、幸灾演戏、冤赖打单、:捏攻强抢、讨欠诬劫、藉控洋客、枉断山地、偏信肤受、多置洋枪”。43这十大罪状我们自然无法查证其真伪,但于此可反映局绅专横谋私的各种可能性。

  公局有助于把清朝的统治秩序延伸到基层,州县官就必须让局绅分享原来是官员才可以获得的各种合法和非法的利益,这样,局绅同地方官(如知县、巡检)之间经常会因局费等问题发生摩擦。番禺县沙茭局所辖地段“素为盗匪渊薮”,历来都由知县“请派委员会同在局诸绅办理清乡”,局费由知县“请派委员专行催缴”。1908年,局绅崔其濂等提出改良清乡办法,他们请求局费“改归总局员绅经理”,被知县婉拒,但知县表示可以讨论“究竟由局收支是否力能收足,不致别滋窒碍”:同时同意“将委员护勇二十名裁撤”,而由局绅“添募二十名来县支领口粮”。44于此可见,有些地方州县官派员直接参与了公局的事务,从而引起了局绅的不满。公局有时也成为士绅同地方官博弈的工具,1896年末,举人陈苏等240余名三水县士绅联名禀控知县林某“贪酷殃民”“盖呈局戳十,八个”。45

  1910年,香山谷都50余乡绅耆向知县控告谷都总局郑宗惠、郑宗德、张振声等局绅帐目不清。知县“谕五十余乡公举绅商赴局”,在县令派出的淇澳司巡检监督下“公同核算造册禀复”:但局绅诸多刁难,甚至威胁要把算帐的麦念初斩首,把陈倬云磨为肉酱“置司算人于死地”,“各人不敢与,校,只将禀复邑令请示办法而已”。46这一案例反映了清末广东某些地区地方官对基层控制能力的弱化,有势力的局绅成为为所欲为的土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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