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遵宪与苏州开埠交涉

辛亥革命网 2011-05-12 00:00 来源:学术研究 作者:杨天石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1895年签订的《马关条约》规定开辟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侵略势力即将深入中国内地。为了尽量减少这一规定给中国国家税收和

  多年前,承黄遵宪的曾孙敬昌先生赐寄黄遵宪与日本谈判时亲拟的“苏州通商场章程”复印件一份,上有黄遵宪亲笔修改文字。从该件追溯谈判经过,可以反映出《马关条约》签订后,黄遵宪为维护国家主权所作的艰难努力。今略加考订,并阐述前后因果,来龙去脉。由于各事丛杂,有些资料,特别是日方档案,尚待继续搜寻。

  一、章程文本

  敬昌先生所赠文献全名《酌拟苏州通商场与日本国会订章程》,共五条。

  (一)中国允将苏州盘门外图中标明之地作为新开通商场。此通商场西界商务公司连界马路,北界运粮河河沿马路,东界水淥泾河沿马路,南界陆家桥小河,所画红色线以内作为日本人住居之界。

  (二)此住居界内,任许日本人侨寓贸易,所有日本商民开设行栈,建造住宅,某商某人需地多少,自向业主随时租赁,中国官场许为襄助。

  (三)此居住界内,除东西北以官路为界外,图中标明纵横交错中,有井沟各项之官路,系本国官道,留作该地方公用,不得租赁,以后遇有道路、桥渠一切地方公用之物,应行添□移改之处,日本人亦应让出。

  (四)此居住界内应纳中国地租,另有定章;应纳地方税及巡捕费等项,随时由工务局、巡捕局设立章程,所有租税事务及管理事宜,除查照中国旧章酌定外,应兼用日本国横滨、神户、长崎各通商口岸现行章程商办。

  (五)此居住界内日本人,照约应归日本人管理,如有无约之国及内地华人居住其中,自应由中国官管辖。

  以上第四条末句中的“现行”二字,为黄遵宪亲笔,第五条全款为黄遵宪亲笔。右侧有黄遵宪批注:“此五条念廿八日交,作为第一〈案〉”等字。原件已漫漶,个别字无法辨认。

  据黄敬昌先生函告,此件原藏其姊夫张佳恩处,后归黄敬昌先生保存。

  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日本强迫清政府订立马关条约,除割让台湾、澎湖,赔款军费2万万两以外,其第六条规定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当时,黄遵宪被两江总督刘坤一委派,专办苏州商埠谈判事宜。上述文献应是当时遗物。

  二、广州、上海、宁波三种“租界”模式与张之洞、黄遵宪的选择

  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迫向列强开放,设立通商口岸,有广州、上海与宁波三种模式。

  广州模式的特点是由中国方面在通商口岸划出部分土地,交由洋人租用,华人不得杂居。在此区域内,列强有行政、司法、征税等权利,独立于中国行政、法律系统之外,成为“国中之国”。上海模式除允许华人居住外,大致与广州相同。以上两种当时统称为“租界”。第三种是宁波模式。其特点是,虽仍划出部分土地由洋人租用,但各项权力均归中国自主,称为“通商场”。光绪二十一年五月,日本派林董任驻华公使,其任务之一为商订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指导日本领事在沙市、苏州等新开口岸建立租界,落实《马关条约》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马关条约》第六款,日本侵略势力即将深入中国内地。为了尽量减少该款给中国“国家税厘,华民生计”带来的巨大冲击,同年六月,光绪皇帝命江苏、浙江、四川、湖北四省总督“预筹善策”。同月十六日,光绪皇帝谕令李鸿章、王文韶二人为议约全权大臣,研究“补救”办法。在与日方谈判时“先持定见”,“力与磋磨”。上谕称:“凡此次所许利益,皆不使溢出泰西各国章程之外,庶可保我利权。谅该大臣等已将应议各条,熟思审处。李鸿章为原定新约之人,尤当惩前毖后,力图补救。总期争得一分,即有一分之益。”[1](卷116,P18-19)

  同年七月九日,张之洞向光绪皇帝提出十九条补救办法,要求在新增的通商口岸采取“宁波模式”。内称:“宁波口岸并无租界名目,洋商所居地名江北岸,即名曰洋人居之地,其巡捕一切由浙海关道出资,雇募洋人充当。今日本新开苏、杭、沙市三处口岸,系在内地,与海口不同,应照宁波章程,不设租界名目,但指定地段纵横四至,名为通商场。其地方人民管辖之权,仍归中国。其巡捕、缉匪、修路,一切俱由该地方出资募人办理。中国官须力任诸事,必为妥办,不准日本人自设巡捕,以免侵我辖地之权。”[1](卷117,P7)八月二十一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接受张之洞的意见,通知各有关地区督抚:“日本将派送上海领事往苏、杭、沙市等处选择租界,宜预为筹画,照宁波通商章程最妥。”[2](卷148,P8-9)九月五日,张之洞又致电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说明广州模式与宁波模式的差异。电称:“查租界洋文有二义,一曰宽塞甚(Concession),译其文义曰让与之地,乃全段由官租给,统归外国管辖之租界,华人不得杂居。”“一曰塞特门特(Settlement),译其文义曰居住之地,乃口岸之内,限定地界,准洋人自向民间租买地基建房居住,桥梁道路仍归中国管辖之租界。华洋可以杂居,官可自设公堂,拿犯断案,此则只可名为通商场,如宁波口岸是也。”[3](《致总署》,卷148,P11-12)张之洞特别提出:“二者大有区别,中国统名之曰租界,易于相混。内地必照宁波通商场办法,方能相安。”他表示,在日本人到苏州开议时,当命派出人员“与之磋磨”。此后,张之洞又调查日本向西方开放情况,说明日本在本国境内的“租界”,“凡土地乃系日本政府所辖,是以街市、道路并码头,皆应归日本政府常行修理”。[4](P卷150,P16)

  根据上述分析,可见黄遵宪所拟《酌拟苏州通商场与日本国会订章程》采取的是宁波模式,并且参考了日本横滨、神户、长崎等地的“租界”经验。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三月二十日,黄遵宪致朱之榛(竹实)函云:

  国势如此,空言何补!弟辈惟自尽人力,以冀少救时艰,毁誉得失,不必论也。去年奉旨垂询补救新约,弟有上香帅条陈十条,虽不免策士蹈空之习,然比之今之论时务者,犹觉卑近而易行。[5]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支持 | 网站地图 | 网站律师 | 隐私条款 | 感谢表彰 | 在线投稿
2008-2021 武汉升华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7968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