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遵宪与苏州开埠交涉(2)

辛亥革命网 2011-05-12 00:00 来源:学术研究 作者:杨天石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1895年签订的《马关条约》规定开辟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侵略势力即将深入中国内地。为了尽量减少这一规定给中国国家税收和

  “去年”,指光绪二十一年;“奉置垂询补救新约”,指上述光绪皇帝征求补救《马关条约》第六款的有关上谕。当时,刘坤一因在甲午战争中调往前线,指挥军队与日军作战,尚未回本任,两江总督一职由湖广总督张之洞署理。黄遵宪由于主持江宁洋务局,成为张之洞的下属。据黄遵宪此函,可知光绪皇帝有关上谕发布后,黄遵宪曾向张之洞提出十条补救意见。

  又,光绪二十一年十月十一日黄遵宪致梁鼎芬函云:

  内地通商一事,昨上广雅尚书一函,详陈其利害,此事惟广雅能主持之,将来或在金陵会议。宪归自海外,碌碌无所短长,或藉此一端,少报知遇也。[6]

  据此函可知,黄遵宪极为关心“内地通商”事务,除“十条”之外,还有一通致张之洞的长函。由于黄遵宪的“十条”尚未发现,其提出的确切时间也无法考定,因此难以厘清黄遵宪的“十条”和张之洞的“十九条”之间的先后关系。但从情理上推论,其过程应该是:光绪皇帝发出“补救”上谕后,张之洞向下属及幕僚征询意见,黄遵宪向张之洞提出“十条”,张之洞加以综合,向光绪皇帝提出“十九条”。正因为黄遵宪的“十条”深合张之洞之意,又积极关心此事,张后来才命黄遵宪主持苏州开埠交涉。

  《马关条约》签字后,黄遵宪有过一段非常沉痛、郁闷的时期。光绪二十一年五月,黄致王秉恩(雪澄)函云:“时局日棘,有蹙国万里之势,无填海一木之人。竟如一部十七史,不知从何说起,亦只好缄口已矣。”[5]黄遵宪向张之洞提出“十条”,说明他并未“缄口”,而是尽心尽智,力谋为国家效力。

  三、黄遵宪主持谈判与六条新章的制订

  中日苏州开埠交涉开始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日方代表为驻上海总领事珍田舍己,中方代表为苏松督粮道陆元鼎及罗嘉杰、杨枢、朱之榛、刘庆汾等人。

  最初,日方要求将苏州阊门或胥门等繁华地区辟为租界,中方则坚持须在离城较远地区。几经交涉,不能定议。十月二十九日,中方照会日本驻华公使林董,建议将租界设于盘门外,相王庙对岸,自华商公司以东地带,但必须保留沿河十丈土地,作为“中国国家建设电杆、路灯、马路及船只纤路、小民负贩往来之用”。①十一月初二日,林董复照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表示新改地段,如于商务极为便利,未必不可迁就,但沿河十丈土地必须划入租界,归日本管理。照会称,“沿河地方之于租界,犹室之有堂,堂之有门,船只往来焉,百货起落焉。”[7](《日本国公使林董照会》)如中国扣除此项土地,将使日本商民“坐失舟楫之便”,“不啻咫尺阶前不得自由”。[7](《十一月十五日日本国公使林董照会》)直到十二月初十日,林董才复照中方,表示该问题“暂且作为悬案”。[7](《日本国公使林董照会》)

  租界的地段及沿河十丈土地的管理权解决了,更大的问题是,是否允许日本在苏州设立专管租界。日方坚持:“在新开港头开设日本租界一节,马关条约第六款载有明文,是素属帝国政府之当讨求之权,而贵政府毫无可有异议之权。”[7](《照抄告知外部节略》)这一问题事关租界的性质和国家主权,张之洞将解决这一难题的希望寄托在黄遵宪身上。

  谈判伊始,张之洞就要求黄遵宪到苏州主持,不过,当时黄遵宪正因“教案问题”与法国驻上海领事谈判,无法分身。光绪二十一年九月十九日,黄遵宪致电张之洞云:

  钧谕敬悉,应即往苏。惟教案业经开议,立告法领事,渠谓两国政府委办之事,未便开议即停。电询苏局,复称:倭领日内回沪。职道窃思邀索不允,停议亦事理之常,但求总署坚持,将来可再将宝带桥再续议,此事彼因而我应,似可坐以待之。[8](《黄道来电》)如何办法,候示遵行。

  从电中可见,珍田以“回沪”相胁,谈判已陷入僵局,但黄遵宪不以为意,主张暂时停议,“坐以待之”。同月二十一日,黄遵宪再电张之洞,建议听任日本领事离开,“稍挫其气”。电云:

  苏局函电言倭领即回沪,似不必挽留,听令回沪,稍挫其气,再告以黄道在沪,可以续议。如邀俯允,职即约杨道来,当禀承钧命,力任艰难。”[8]《(黄道来电》)可见,黄遵宪身上完全没有当时官场中已经出现的媚外、惧外风气。

  黄遵宪正式投入谈判约在光绪二十二年正月下旬,其对手是日本刚刚任命的驻苏杭领事荒川己次。当月十二日,张之洞致总署电云:“江、浙、鄂、蜀新开各口,若逐处派员辩论,必延时日。不如请其派日领事在沪,予以议定章程之权,由南洋派黄道遵宪与议,或在苏议,或在沪议。”[3](《致总署》,卷150,P32)张之洞设想,十天即可定议,然后江、浙、鄂、蜀各口,一律照办。这样,黄遵宪的谈判成果就不仅关系苏州一地,而是关系到四个省区了。张之洞将这一任务交给黄遵宪,可见其托付之重。十四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指示江苏巡抚赵舒翘,谈判中要尽力争取较宁波模式更为有利的条件。电称:“租界权归我管,宁波章程尚不足,应以内地通商非沿海、沿江之比,中国应善保自主之权,握定‘内地二字’设措。”[9](《赵抚台来电》,第51册)赵舒翘当即电催黄遵宪先期到苏州商量。十七日,刘坤一回两江总督本任,按照张之洞的成议,委派黄遵宪主持对日谈判。

  黄遵宪提出的“第一案”就是上引《酌拟苏州通商场与日本国会订章程》,其时间应为正月二十八日。谈判中的最大困难仍然是日方以《马关条约》为据,坚决要求在苏州设立“专管租界”,而黄遵宪则仍以该条约相驳,声称遍查《马关条约》的中文、日文、英文各文本,“并无许以苏州让给一地,听日本政府自行管理”之语。[10](P128)谈判进行得艰难。其原因,一是中国是战败国,《马关条约》已签,黄遵宪无法改变总体上的外交劣势;一是谈判对手是战胜国,蛮悍狡猾。关于这一方面的情况,江苏巡抚赵舒翘曾向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诉苦说:“日人狡谲多变,早知其绝不能顺理成章,从苏定议。然苏省首当其冲,使持议过于高坚,则必至决裂,贻朝廷忧;若塞责求其速了,则必致失体,招彼族侮,不得不与之浓淡相参,刚柔互用,始磋磨延至今日。”[11]弱国无外交。中方过于强硬,谈判必然破裂;过于软弱,又将损伤国体。黄遵宪在谈判桌前的困窘处境是可想而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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