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遵宪与苏州开埠交涉(4)

辛亥革命网 2011-05-12 00:00 来源:学术研究 作者:杨天石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1895年签订的《马关条约》规定开辟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侵略势力即将深入中国内地。为了尽量减少这一规定给中国国家税收和

  此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已经批准了黄遵宪所拟章程,认为日本之后,西方国家必将跟进,“六条争回之利,藉后议证成;六条未尽之事,藉后议补救。”[5](《致竹实先生函》,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四日)五月四日,黄遵宪再致朱之榛函云:

  苏州所议,总署复函已允照行,此刻惟有坐待……弟商办苏州开埠事宜,收回本国辖地之权,不蹈各处租界流弊,抚衷自问。至幸无负。然议成之后,条约具在,参观互勘,不难知其得失,而局外口说沸腾,尚不悉其用意所在。

  不过,黄遵宪表示,在得到日本答复后,将自上海再到苏州,最终完成谈判。函称:“弟于倭议,必始终其事,如月内得有复音,必拨冗前来,再聆雅教乎!”①过了几天,黄遵宪又得到小道消息,有一位四川的吴姓官员认为“苏州开埠,所议极善,请饬川督一律照行,已奉旨依议”。[5](《致竹实先生函》,光绪二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这样,黄遵宪就更感到欣感了。

  黄遵宪的六条章程顶住了日本在苏州设立“专界”的要求,日本政府自然不会同意。同年六月,日本政府将荒川己次撤调回国,明确拒绝黄遵宪的六条新章。七月三日,黄遵宪致陈宝箴函云:

  惟苏州开埠一事,经与领事订定,缮换照会,而彼国政府尽行翻弃,横肆要求,不审何日乃得就范也?前议六条,施政之权在华官,管业之权在华民。夔帅称为保我固有之权,不蹈租界流弊。遵宪区区之愚,亦窃幸得保政权,而外间议者未悉其命意所在,反挑剔字句,横加口语,诚使国家受其利而一身被谤,亦复何害。何意彼族狡谲,坚执约中照向开口岸一体办结之言,虽欲依样葫芦,自划一界,归彼专管也。

  函中充满了不被理解的痛苦和对日本谈判对手的愤郁。七月二十五日,黄遵宪再次致函陈宝箴之子陈三立称:“奔走半年,举呕尽心血之六条善章,彼族概行翻弃,实可痛惜。”黄遵宪绞尽心力,希望以巧妙办法争回国家部分主权,一旦被拒,自然极为痛心。

  当时,除张之洞外,浙江巡抚廖寿丰也不以黄遵宪的六条新章为然,认为“日人狡展,毋受其欺。

  许以将来,即遗后患”。[10](P129)[15]有人甚之散布谣言,诬蔑黄遵宪接受日本人的贿赂,为日本人求方便。黄遵宪一度很灰心,说过很丧气的话,五月二十一日致朱之榛函云:“时事实不可为,观于苏议,亦灰心短气,当摈弃万事,从事于空文耳。”但是,这不过是他一时的愤激之词,致陈宝箴函所称“诚使国家受其利而一身被谤,亦复何害”,才是黄遵宪思想感情的真实反映。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坚决抵抗英国侵略者,但战后却被清廷加以“办理殊未妥善”的罪名遣戍伊犁,登程时赋诗明志:“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黄遵宪致陈宝箴函所言,和林诗精神完全一致。

  黄遵宪的六条章程受到张之洞等人的严厉批评,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仍然希望黄遵宪能坚持重任,继续与日方谈判,指示他“一手经理,力任其难”。不过,黄遵宪已觉事情难为,又正值王文韶要调黄遵宪去天津海关任职,黄遵宪遂萌去志。七月十四日致王雪澄函云:

  弟所议苏州开埠六条,彼族全行翻弃,意谓前议并非照向开口岸章程办理,又非比各国优待,声明划一专界,归彼管辖。凡议中所有微妙之意,婉约之辞(总署云尔),直抉其阃奥而破其藩篱,总署仍有一手经理之电,然弟则何能为力矣。……半年以来,又苏又沪,奔走鲜暇,一事无成,苟使国家受其利,我受其咎,亦复何害,况议者第未悉其本末耳。参观互较,久亦论定,今则但托空言,此弟所为绕床而行抚肩长叹者也。

  其间,黄遵宪曾去江宁拜见刘坤一,要求“销差”,刘坤一在多方挽留之后,觉得不便阻碍黄遵宪的前程,要他去苏州,会见赵舒翘。赵舒翘也表示挽留,但黄遵宪去志已决。这一过程,刘坤一在七月十九日致赵舒翘函中曾说:

  黄公度因闻北洋相需甚殷,将以津海关为之位置,故亟欲修谒。弟以该道既抱奢愿,默计此间无力相偿,朋友相与有成,不敢苦为维絷。

  函中,刘坤一称,黄遵宪系“奏留”办理埠务人员,现在事尚未完,难以用“销差”名义同意其离职,要赵舒翘衡量,如可行,请巡抚衙门发给咨文。八月初三日,刘坤一再次致函赵舒翘,劝赵尊重黄遵宪的意见,“听其自审”。[14](《复赵展如》,P2179-2180)刘坤一一再发话,赵舒翘自然不能不准,但赵也因黄遵宪“经手未①完”,“不好措词”,不能发给黄遵宪咨文。最后,黄遵宪以“请假”代“销差”,离开了苏州。

  黄遵宪离苏之前,留函朱之榛称:“教案一概办结,商务事败垂成,甚以为怅,两省驰驱,半年奔[5]走,而一事无成,惭无以对我知己。”可见,他是带着深深的遗憾离开的。八月十六日,黄遵宪抵达天津,向王文韶报到。

  五、清廷妥协,日本全胜

  日本政府拒绝黄遵宪所拟六条章程之后,继续向清政府施加压力。九月初五日,林董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指责清廷没有认真履行《马关条约》。林董称:“马关新约准新开苏、杭、沙市、重庆四口租界,应照向章办理,现中国自定行船章程,日本又不得专界专管及威海卫、山东驻兵之地,均与《马关约》不符,商催逾年,各省迄不遵守。”初九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致电王文韶,饬调黄遵宪进京商量,黄遵宪定于十二日进京。[16](P966-967)十一日,林董照会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措辞更为严厉,要求清政府“以明日正子时为定”。[17](卷50,P4)在林董的压力下,奕訢、奕劻等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于九月十三日向光绪皇帝上奏称:

  现各该口通商已久,别国本有租界,原难独拒日本,我虽全许,谅彼力亦尚不能同开。此次新约议定,日本武臣议士,以未得格外利益,颇多不满林董之词。林董来署,自言政府责其颟顸,撤调回国。刻当外部易人,意存反复,利害之间,不能不略权轻重,相应请旨,饬下南洋大臣、湖广总督、四川总督、山东、江苏、浙江各巡抚,遵照《马关条约》,饬属奉行,毋令启衅。[17]

  奏上,光绪皇帝批示:“依议,钦此。”不久,清政府与林董议定,“照上海章程办理”。[7](《三月二十二日南洋大臣刘坤一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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