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民初至抗战前手工业经济中的政府行为(4)

辛亥革命网 2011-05-13 00:00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第39卷第1期 作者:彭南生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本文主要论述了民初至抗战前北京和南京政府发展手工业经济的政策和措施。文章认为,1912年的全国临时工商会议为北京政府的手工业经济政策

  四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也基本上按照全国工商会议对手工业提案的讨论决定,采取了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首先,继续推行对手工业的保护政策。1928年7月,国民政府工商部颁布第434号令,宣称“手工土布为国产大宗,供需双方大抵均系贫苦人民,为提倡国货维持民生起见,自当酌免税厘,俾广行销”,具体做法是,“凡属行销国内之土布,所有50里内外常关税及其附征之内地税(即附税)18(p1758)并内地征收之税厘概予免征”。1928年8月初,国民政府裁厘委员会通过决议,规定“仿照洋式而非用机制之国货,应酌照机制洋式货物予以同一之待遇,以维手工业且补助机器仿造之所不及”,即“于行销国内时由经过第一关局征收出口税及内地税(即二五附税)各一道后概免重征,其运销外洋者并准免纳一切税厘以广推18(p1786-1787)销。”不久,财政部又发布第711号令,公布了对草帽及草帽辫的免税措施,要求“嗣后各厅关局对于各种草帽及各色草帽辫所有应征一切税厘应自令至之日起概予免征,并先期广为布告,18(p1735)俾众周知。”对于茶叶的出口,财政部规定,“凡出洋花茶以及红茶、砖茶暨小京砖茶,由此口运彼口者,仍继续免征关税”。

  其次,施行奖励措施。1931年3月,国民政府实业部公布了《特种工业奖励法》,其中将“应用机械或改良手工制造洋货之代用品”作为特种工业奖励范围之一,奖励措施包括“准在一定区域内有若干年之专利权”;“准再减若干年国营交通事业运输费”,均以五年为限;“准免或准减若干年材料18(p1364-1365)税”;“准免或准减若干年出品税”。同年5月,实业部又颁布了《小工业及手工艺奖励规则》,这是一部专门以手工业为奖励对象的法则,该法则规定,所谓小工业是“平日使用工人30名以下者”,“凡本国人民经营之小工业及手工业,其制品合于左列条款之一者,得依本规则给予奖励:(一)对于各种制造品有特别改良者;(二)应用外国成果制造物品确属精巧者;(三)擅长特别技能制品优良者。”奖励方式为奖金、奖章、褒状或匾额等4种,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得择用或并用前18(p1365-1366)条一至四条款之奖励”。该规则公布后,大大激发了手工业者的积极性,据1932年的记载,“自上年由实业部订颁小工业及手工艺奖励规则后,各省市依照该法则呈请奖励者甚多,就中成绩优良经核准发给褒章褒状匾额等奖励者,计有哈尔滨华北油漆厂、上海联华影片公司、天津隆记工厂、山西樊字华铜工厂、山东瑞兴和工厂、湖北叶正兴蚊香厂、汕头曹裕兴爱国纸伞厂等30余19(p137)起。”

  再次,设立专门机构改造传统手工业。1934年2月,国民政府全国经济委员会设立了蚕丝改良委员会,该会“使命即在以科学方法改进一切,期出口大宗生丝,以与日本争夺国际市场”。该会成立后,即以江浙为重点,对于植桑、制种、育蚕、烘茧以至制丝各环节加以改进。1934年春,蚕丝改良委员会“选购优良桑苗130万株,无偿分发江浙皖三省农民裁植,……所得效果甚佳。……因之24年(1935)春,仍续购优良桑苗160万株”,无偿分配江、浙、皖、鲁、鄂、川、陕等七省蚕农裁植。在制丝工作中,以新式烘茧机取代旧式土灶,“设法贷款一部分各重要蚕丝区,创立新式烘茧机,以力图改良,计已创设者,有江苏之金坛、无锡,共5台,浙江杭县1台,山东临朐1台,其余各地以旧式茧行积习太深,多为地方封建势力所把持,一时20(p263-266)不易转变”。可见,对传统手工业的改造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

  重点产丝区的地方政府也积极配合改良委员会的工作。江苏省设立了蚕业改进委员会,制定各项行政措施,并在江苏省“主要产丝区域及富有改进希望之无锡、金坛二县,设蚕桑模范区,武进、溧阳、江阴、宜兴、丹阳、吴县、杨中、江都、句容、镇江等11县,设置蚕桑改良区,实施茧行统21(p251)制”,并取得了一些成效,“实施以来,烘折已由300斤减至270、280斤,缫折亦由450斤减至400斤以内,甚且有至360斤者,烘茧及制丝费21(p273)用,均以减低。”1935年,无锡模范区拥有单灶四乘及四乘以下之茧行,“总计有250家之谱,计灶三百数十乘,于是依法实行取缔,计业经吊销茧帖,并发还有效年限之帖费者,计60家,灶140乘,其余均经先后发封,并令缴还茧21(p276)帖”。这些都说明南京政府对传统缫丝业的改造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但是,这种趋势并未继续下去,随着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的爆发和江浙地区的沦陷,缫丝业又回复到家庭手工业的落后局面。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的手工业经济行为基本上克服了北京政府的保守性,对手工业的保护不再着眼于家庭工业中最落后的部分,这在理论上符合手工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实际中有利于新兴手工织布经济区的壮大。南京政府对手工业的立法奖励,为北京政府所没有的新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手工业者改进技术的积极性,对传统手工业的改造更具有振兴民族经济的战略意义。但是,由于国民政府坚持反共的内战政策,其发展手工业经济的正面效应在很大程度上被抵销,对传统手工业的改造进程也为不久发生的日本侵华战争所打断。因此,南京国民政府的手工业经济行为并没有产生扭转手工业衰退的积极作用。

  [参 考 文 献]

  1 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3册[Z.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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