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外交官制及其俸薪制度的形成与变革(2)
辛亥革命网 2011-05-13 00:00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第36卷第2期 作者:彭南生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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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初,在总理衙门的支持下,晚清的外交官制度与俸薪制度逐渐形成。1876年,总理衙门奏定了出使经费章程,该章程仿效西方各国驻华外交官俸薪制之成例,“分别使臣参照翻译领事支给薪水”[10],制定了从出使大臣到随员的俸薪表,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出使大臣序列,分头、二、三、署任等四等名目,四品以上的官员才能受任为三等以上出使各国钦差大臣,可见,外交官并非实官,只是一个临时差事。他们的俸薪被划分为级差200两的五个等级。其他序列的任官没有品秩的规定,他们的月薪根据级别的高低按级差100两递减,最低为200两。根据章程的规定,外交官俸薪的构成主要包括四项,即伙食、包车雇车价、跟役工价、饭食,此外一切公用均作正开销,其余武弁、供事、学生每月每人约需100两以内,也作为使馆正开销。据估计,出使各国外交官每年俸薪等项约需银五六十万两,主要从各海关六成洋税项下提拨。
同年9月,总理衙门又奏定出使章程12条[12],确定了外交官的驻使年限、权限、基本任务,并就俸薪标准作了若干补充规定。
(1)出使大臣拟自到某国日起,以三年为期,期满由总理衙门请简大臣接办,使臣以下各员也以三年为期,三年期满,如有堪留用者,应由接办大臣酌留,否则同出使大臣一起撤回;
(2)使臣参赞、领事、翻译等员的产生由出使大臣酌定人数、开列姓名、选总理衙门备案;
(3)出使大臣的基本任务在于搜集情报,互通信息,除紧要事随时陈奏外,寻常事件函知总理衙门转奏;
(4)对外交官俸薪制度补充如下:四品官员担任二等驻使者,月薪1000两,副使月薪700两,兼摄数国事务的出使大臣不增加薪俸。月薪计算时间,使臣以下各员自到某国之日起支薪,三年期满停支,如接办大臣未到,期满大臣尚未交卸,按在任日期算给,俟接办大臣到后停支。使臣以下各员由中国启程及期满回国往返两项整装银两各按三个月俸薪支给。次年,总理衙门对归装银两的发放作了修改,规定缘事撤回,因病开缺而未满三年的外交官回国时,不发归装费,丁忧身故之员,中途回国照支[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