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外交官制及其俸薪制度的形成与变革(4)

辛亥革命网 2011-05-13 00:00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第36卷第2期 作者:彭南生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至1911年清朝灭亡,清政府共在19个国家设立了使馆、分馆或领事馆,派遣了50余位出使大臣,几百名参赞官、翻译官、随员及

  表2:1906年出使人员俸薪标准[22]


  同1876年的俸薪标准比较起来,二等驻使月薪下调了200两,领事官序列月薪各下调100两,将翻译官改为通译官,新增书记官序列。新的俸薪章程规定,参领以下各员如任职三年成绩突出而未及升转者,按表额标准加薪。部分外交官的俸薪虽有所下降,但在实际执行中,外务部根据各国使馆不同情况实行浮动,除“东洋”国家外,其他外交官不再减成发放。

  这反映在随后制定的《各使馆员数、品秩、等级、月薪简明单》和《出使各大臣等应支经费更订章程》中[23]。其改革的主要部分有:

  第一,将外交官定为实官,以官阶高低确定品秩大小,所有出使大臣都定为二品实官,使臣以下各官品秩分别为:二等参赞、总领事官四品;三等参赞、二等通译官、一等书记官、商务委员及领事官五品;三等通译官、二等书记官六品;书记生八品。

  第二,裁撤各使馆所有供事名目,同时根据事务的繁简,对各使馆、分馆及领事馆进行定员、设岗,根据俸薪标准,确定各馆俸薪总额。

  第三,具体规定了参赞以下各员增薪标准,“参赞、通译、书记等员生……届三年而仍留任者,如实系得力之员,应各照原支俸薪银数,由部(指外务部)核准加给二成,以示奖励,此后六年九年亦照此递加,以加至六成为止。”

  第四,关于整装银两一项,章程规定,由此国调彼国,由参赞升使臣,未便仍照初出洋时重支三个月全数,而按一个半月支给。

  这次改革标志着晚清外交官制度与俸薪制度的最终形成。晚清外交官制与俸薪制度的产生与形成过程,同时也反映了清政府从传统外交迈向近代外交的曲折历程,清政府将外交官由临时差使官为实官,并根据责任与劳绩状况,制定了一个略高于国内文官的增俸晋秩标准,反映了晚清政府对外交事务的日益重视,为外交官的职业化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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