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謇与民初的《商会法》之争(3)
辛亥革命网 2011-05-01 00:00 来源:近代史研究 作者:朱英 查看:
在这个事关总商会存亡发展的重要问题上,张謇的态度又一次与全国的商会相悖,相互之间出现了明显的分歧。他认为,各省既已准允设立商会联合会,“是虽即无总会之名,而不啻仍有其实”。并说各商会“既专重事实,而以法律为空言,独于总商会及全国商会联合会二者,必力争定为法律而始快,毋乃转信空言,贻讥自蹈”。此外,他还以《商会法》甫经参政院议决颁布,未便遽行变更为理由,表示各省商会“所请以总商会及全国商会联合会规定法律之处,碍难照行”①。这显然是毫不留情地拒绝了全国商会的共同要求。事实上,即使各省设立商会联合会,也不会如同张謇所说能够代行原有总商会的职能及其作用。因为各省的所谓商会联合会,按《商会法》的规定只不过是一种松散的临时集会,并不是一个固定常设机关。会董由省内各商会推举一人担任,仅在为数甚少和时间很短的会议期间才能相互见面,平时则由于散居各地,路途遥远,根本无法聚集在一起商议和处理有关事务,更不能应付紧急事项,这与原有的总商会大相径庭,又如何能做到虽无总会之名,却有总会之实?
在各地商会的一再激切要求之下,张謇始呈文大总统,表示“暂稍迁就,免致格”,提出将上海、天津、汉口、广州等地的总商会或商务总会,“姑准暂缓改组,余仍一律依法进行”。此后,全国商会联合会又呈准商务分会的改组在原定的六个月限期外得以展限三个月。但展限期届临,除少数分会改组外,多数分会仍予以抵制,拒不改组。全国商会联合会总事务所根据许多分会的意愿,再次呈文农商部要求允准继续展缓改组期限,“统俟参政院代行立法院修正条文后一律改组,以免参差争执等情”。但农商部却驳回了全国商联会的这一要求,批示“分会改组甫经本部呈准展限三个月,自应遵照办理,未便再有变更,所请应毋庸议”①。
尽管农商部态度强硬,但多数商务分会坚持抵制,限期改组事实上无法实现。加上各地商会不断上书请愿,农商部也意识到“依限改组,困难殊甚”,只得同意商务分会的改组再展缓至年底。不过,农商部同意展缓改组商会系权宜之计,并不意味着应允各商会提出的保留总商会及一县之内可设多个商会的要求。因此,各地商会的抗争也仍旧继续进行,直至修改后的《商会法》颁布为止。
四、有关《商会法》之争的初步分析
按照常理,张謇作为清末民初工商界颇有影响的代表人物,出任北京政府的农商总长这一重要职务之后,当应利用其便利的条件为商请命,站在工商界的立场上,维护工商业者的利益。而且,张謇也并非对商会的重要作用及其影响缺乏认识。他还是近代中国较早提出设立商会的有识者之一,在19世纪末即曾撰写过《商会议》一文,呼吁亟速成立商会以振兴实业,并强调“各行省宜有总会,各府宜有分会”①。然而,他却在民初《商会法》之争这一关涉商会存亡发展的重大问题上,不仅没有站在工商界的立场上为商请命,反而与工商界背道而驰,压制商会的要求,这种现象确实有些令人费解。
或许有人会说,张謇的这种表现是因为他一登官位即打官腔,在出任农商总长从政当官之后,其政治地位发生变化,与工商界之间也出现了隔阂,难以再像从前那样与工商界齐心协力,发挥“通官商之邮”的作用。这种说法似乎过于简单。从张謇担任农商总长期间的整个表现看,他还是力图通过自己的努力,推动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而且除《商会法》之外,由其主持制定的其他许多经济法规,绝大部分都有利于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工商业者的利益,在实践中产生了明显的积极影响,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不过,出任农商总长对于张謇在《商会法》问题上与工商界发生重大的意见分歧也确实不无关联。他在担任农商总长之后,主持拟订《商会法》时考虑更多的是如何便于对全国为数甚众的商会进行统一管理,尽量减少各种歧异,而忽略了其中的有关条文对商会发展所产生的严重消极影响。例如制定新的商会与官厅行文程式,就是为了改变当时商会与官厅行文程式的混乱状况,便于管理。同时,作为农商总长的张謇还必须统筹全局,不能只顾及商会。在行文程式问题上,农会与官厅多用呈、用令、用批,如果商会不与农会划一,即“无以服农会”。张謇还认为,“立法贵划一,不贵迁就”,因而强令商会和农会一样,与官厅之间的行文也用呈、用令、用批。
其次,即使当时的张謇在主观上并无限制和压抑商会的意图,但至少也是在思想上对《商会法》有关条文的严重消极影响认识不足。他认为,商会之如此竭力所争取者,并无多少实际意义,因而未予重视。在复全国商会联合会的函中他就曾表示:“一呈、一批乃所以明其对待之作用,表示施治者与受治者之界限,别无何种意味……抑仆夙夜孜孜所欲告无罪于诸君者,实在修订法律、及金融、及种种保息、奖励、补助、开垦、畜牧之法,为国民谋一线之生机。若文书形式,则仆本无所容心,亦不能因诸君之请而有所徊惑也。”①这说明他根本就未曾将各商会极为重视的行文程式问题放在心上。至于对待其他有关的争论问题,张謇的态度也是如此。
从客观后果看,张謇对《商会法》之争的这种态度与言行,显然将会对商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相当严重的制约影响,而且还将降低商会的地位,使其前所具有的独立性也大打折扣。按《商会法》的规定,不仅全国商会联合会、各省的总商会必须解散,并裁撤为数不少的商务分会,而且还使仍存在的商会受地方官厅控制,其结果正好适应了袁世凯限制和压抑商会发展的企图。在《商会法》颁布之前的1914年3月,“因奉天商会联合会干预税务条陈,总统府拟取销联合会,并严重监督各商会”②,令农商部“遵照办理”。在工商界看来,《商会法》的颁行,就是袁世凯政府压制商会的具体措施,张謇则是充当了袁世凯政府压制商会的帮手。所以,张謇的形象在工商界中也因此而受到严重影响。连一些海外的中华商会也指出:“不意民国告成,共和伊始,而农商部张总长,更加专制,使下情不能上达而后快。在农商部张总长之用意,以为部长尊严,非得属员之递达,不足以崇体制。不知多一层之障碍,即少无限之见闻,虽高坐堂皇,而耳目闭塞,又何贵有此尊崇耶?”①张謇似乎对此颇感委屈,认为“仆对我商人尊之、重之,而商人之疑仆则以为轻之、蔑之。”②实际上,张謇在工商界形成这样的恶劣印象,并非是因为工商界的误解,而是其自身在《商会法》之争过程中的态度和言行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