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同业公会的传统特色(2)
辛亥革命网 2011-05-07 00:00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作者:朱英 查看:
在此之前的1919年,已曾掀起一次小小的波澜。起因是浙江省议会议决废止取缔茧行条例,将茧行完全放开。结果在江浙两省丝绸业中引起强烈反响,“苏浙各商会、各丝绸业、各团体公民呈电纷驰,佥请维持丝绸机业”。在众多商会和丝绸业的坚决要求下,江浙两省省长只得咨请农商部同意,宣布“所有产丝县分,自九年(1920年)分起,拟即暂停添发茧帖二年,以维现状”。同时,还召集两省丝绸业代表举行会议,讨论具体办法。会议议决五项办法,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是,“浙江旧杭、嘉、湖、绍暨江苏旧宁、苏、常、镇、松各属, 概作完全丝区,永远不准添设茧行茧灶”,另一项则是“江浙两省丝绸各业兴革事宜有关法令者,应作为国家行政,由中央官厅制定,并以江浙两省丝绸机织联合会为咨询机关”。这两项办法的用意很明确,那就是一劳永逸地维持丝区不准添设茧行茧灶的规定,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而要求有关法令必须由中央官厅制定,则是为了防止两省议会再有通过废止取缔茧行条例议案之事的发生。
1920年年底召开的江苏省议会也将讨论茧行开设事宜列为重要议题之一,其态度与官厅和商会显然有所不同。l1月,江苏省议会经过大会讨论,“以茧行既加限制,少数行家必有把持抑价诸弊。农民直接受害,蚕业间接受害,且使业织者享受保护垄断之利,安于固陋,致不能与外国丝织品竞争,于推广蚕桑,改良织物,均有妨碍,议决废止取缔茧行暂行条例,咨请省长公布。江苏省议会通过废止取缔茧行条例之后,立刻引起丝绸业同业公会的强烈反对。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在报章刊登此消息的次日就急忙致电江苏省省长,态度强硬地表示:“报载省议会通过废止茧行条例案,群情惶骇,丝织原料,缺乏已达极点,若任自由领照,则遍地茧行,竭泽而渔,行见两省数千万机工生命,立填沟壑。议员昧于工商状况,通过病民祸国议案,我工商誓不承认。届时万恳驳回原案,拒绝公布,以救丝织实业,无任迫切”。字里行间,不难发现丝绸业同业公会对苏省议会通过废止取缔茧行条例案的激烈反对态度。 江浙两省的商会原来即支持取缔茧行条例,此时当然也反对苏省议会废止这一条例。苏州总商会议决,“由各该公所以团体名义,分电省署及财、实两厅,请求万勿公布”。杭州总商会也曾致电江苏省省长表示:“此时茧多丝少,于两省机工生计,关系甚巨。苏浙唇齿相依,丝绸又为出产大宗,若不请求设法维持,则数千万工人生计,因之断绝,殊非地方幸福,为此电呈鉴核,准将废止茧行条例案,勿予公布。
12月2日,发生南京绸缎业千余名机工捣毁江苏省议会和殴掳 1 0余名议员的暴力事件, 引起社会舆论的一致批评。省议会被毁案发生后,南京绸缎业虽饱受社会舆论的指责,但仍抱定抵制议会通过的废止取缔茧行条例案的决心,甚至还准备聘请4名律师 ,“到法庭与议会争辩”。与此同时,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中华国货维持会也联名发表驳正省议会开放茧行案之理由书,主要针对省议会废止取缔茧行条例案审查报告提出的几点理由,具体阐明茧行条例之绝不能废止。最后,江苏省议会也不得不作出让步。1921年1月苏省议会数次举行临时大会重新讨论此案,所通过的议案对早先规定不得设立茧行的丝区是否开放茧行,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定议,而是交由这些地 区的农会、商会和官厅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这与其原议废止取缔茧行条例案所说的“ 商民得 自由在全省各县开设茧行”, 应该说确是一种妥协。
同年4月,北京农商部也就整顿蚕桑丝绸办法作出了批示。前曾提到1920年4月,江浙两省专门召开过丝绸会议,议定了五项具体办法,呈请两省省长、实业厅咨请农商部定案。从农商部的批示看,官厅对待茧行问题纷争的态度与以前相比依然并无明显变化。因为农商部只是将两省丝绸会议所订的具体办法,“略加修改,批准公布”。原有的取缔茧行条例实际上是基本得以继续推行,多年纷争的结果,包括由此引发捣毁省议会的暴力冲突之后乎又回到了问题的原点。
不过,取缔茧行的条例虽得以继续维持,但这终究只是权宜之计,而且与营业自由、平等竞争的原则相悖。既然是权宜之计,要想持久维持也很困难。在此之后,茧行仍不断对这一规定提出意见,并要求予以修改,江苏省农会也请求取消部颁整顿蚕桑丝绸办法。1926年苏省财政厅、实业厅决定在蚕桑业确系发达的溧阳、金坛、宜兴三县,以及原有茧行偏于东北两乡之丹阳县西北两乡,准予酌量添设茧行”。1927年10月,江苏省政府第43次政务会议又议决新的《江苏省暂行茧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通令各县遵照办理。新条例完全打破了以往对设立茧行的限制,明确规定“江苏全省各县皆得设立茧行”,惟一的限制是,如果该县已设茧灶之烘茧量已超过产额二成以上,停止发给茧帖。这又表明,从更加长远的发展来看,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限制营业自由和平等竞争的行政举措是难以一成不变地长期推行的,它终究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被淘汰。
新条例实施之后,丝绸业中虽仍有人请求缓发茧证,但官厅也坚持按照条例办理。1930年l1月,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召集工商界代表在南京举行全国工商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吴县的纱缎业同业公会、丝业同业公会、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又联名提出《请取缔各属茧行案》。该提案认为,仅仅在茧灶烘茧量超过产额二成以上的地区限制设立新茧行过于宽泛,并要求: “限制江苏之旧宁、苏、常、镇、松,浙江之旧杭、嘉、湖、绍各属,嗣后不准添设茧行茧灶,并从严取缔分行、分庄等化名变相;二、饬令各县政府查明民十六以后新领茧帖一律吊销,不准续开”。这显然是想恢复取缔茧行条例,但是,此次大会的审查会对该提案“议决保留”,而且大会表决也“照审查意见通过”,最后并没有通过该提案。
从上述江浙两省围绕茧行设立的纷争不难发现,无论是传统的行会公所,还是新成立的丝绸业 同业公会,都不顾营业自由、平等竞争的原则,力图采取强行限制设立茧行的传统方式, 维护本业的经济利益,其中虽不乏保证丝绸厂家的原料来源,维护中国丝绸业发展的动机, 并且得到工商各业共同组织的新型社团——商会的支持,但其做法和客观效果仍与传行会限制设铺开店并没有多少本质上的区别,这显然是近代中国同业公会保留行会色彩的一种具体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