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同业公会的传统特色(4)

辛亥革命网 2011-05-07 00:00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作者:朱英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同业公会是民国初期工商业者成立的新式行业组织,在近代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近代中国新旧杂陈的转型过渡时期,许多

        同业公会则一直继续努力以达目的。上海各同业公会“以行规关系重要,自奉部驳,群情失 措”,纷纷联合上书、请愿,并呼吁通过上海市商会的社会影响力动员本地和全国工商界据理力争。上海肠业公会、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还出面联合各业公会,拟定呈文,准备推派代表人京请愿。1930年l1月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为制订工商政策、发展国民经济,在上海召开全国工商会议。 在这次会议上,上海社会局应同业公会的要求,提出了“各业业规呈准主管官署核准者同业应一体遵守案”,其中心内容仍然是要求官府明文规定,无论各业公司、行号是否加入同业公会,都必须遵守同业业规。与会的工商部代表依旧提出疑问,认为同业业规固然重要,但“如有不良份子借同业公会来规定许多恶业规,岂能强制同业一体遵守? ” 特别是《工商同业公会法》并无强制公司、行号加入公会的规定,如果要把人会人所定 的业规强制不入会的人去遵守,显然在法理上说不通。由于与会的工商界代表大多赞成这一提案,全国工商会议还是原则上通过了行规一案,请工商部对于上海社会局之提案采择办理,但未明确提出呈请立法院修改工商同业公会法的要求。这意味着此案虽获原则性通过,但能否顺利实施还取决于官府的态度。

        为了推动官府实施这一议案,各地商会、同业公会在全国工商会议结束以后,继续纷纷呈文工商部、行政院及立法院。从11月4日至12月5日,江阴县商会筹委会、杭州市商会、宁波商统会、汉口总商会、北平市总商会、南京总商会、浙江省商统会先 后分别上书对上海方面表示声援。上海煤业同业公会等63个同业公会、上海各业维护行规委员会也继续上书吁请,似乎已形成全国工商界的一致要求。面对全国各地商会及同业公会的一致呼吁,工商部亦不得不重新考虑行规问题一案。1930年l2月工商部呈文行政院,表示经再三考虑,“以少数服从多数之原理,复由官厅审核以防其流弊,似属可行”。显而易见,在全国工商界的再三呼吁之下,工商部的态度已有所转变,实际上是接受了同业公会的要求。

        1930年l2月17日,行政院向上海市政府颁发训令,对上海社会局在全国工商会议上所提议案表示同意。同时补充规定:“各业所订之行规务必一秉至公,而官厅对于审查之标准应以有无妨碍社会人民生计为去留,如有抬高价格,限制出产及妄定处罚条款,或涉及劳工问题各情事,务须严格取缔。又如定有处罚条款,仍须逐案呈请核断,不得擅自执行,庶于商法情理,双方兼顾。这表明政府已正式同意行规一案,而转从加强政府审核与行规的施行环节来防止垄断现象的出现。这一补充说明即是对主管官署审核行规条款时的具体标准。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行规执行的干涉,规定同业公会不得私自执行处罚,必先报主管官署同意方可执行。于是,关于行规问题案的争议以政府接受同业公会的请求,并加强政府干预力度而结束。在行政院训令指导下,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行规审查的相关条例,商会与同业公会也开始重整行规。不过,同业公会仍基本上达到了依靠官府而使业规具备法定效力的目的。 

        三、同业公会保留的传统特色辨析

        上文主要从以强制方式保护同业垄断利益和对官府的依赖两个方面,阐明了近代中国同业公会保留的与行会相似的传统特色。需要指出,在中国近代传统经济与现代经济纷然杂陈的过渡历史时期,同业公会在某些方面保留行会的传统特色,这并不足为怪。实际上类似的现象并非仅仅存在于经济领域,在政治、思想、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中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新旧并存的情况。众所周知,行会的传统商业习俗,在此之前已沿袭长达数百年,在工商界、官府乃至社会上都几乎达到了根深蒂固的地步,要想在短时期内全部予以根除,事实上是无法做到的。即使有了制度性的规定,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完全付诸落实。在一般情况下,理想的经济制度与实际的经济习俗之间,往往也存在着相当的距离。还需要不断在实践中加以调适。更何况近代的工商同业公会章程和实施细则本身也相当简略,主要只是就同业公会的设立、选举以及组织结构作了规定,并没有在同业公会的权限和其他方面给予相应的具体说明。既然制度本身也有缺陷,那就更不能避免同业公会在某些方面承袭和保留行会的旧特色。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同业公会继续采取传统的强制方式保护同业经济利益、限制他业发展的做法就是合理的,更不能说是合法的。虽然由政府颁布的同业公会规章在这方面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中华民国成立后颁行的约法即已明确指出了营业自由的基本原则,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宪法都必须人人遵守,同业公会也应遵守这一原则 。但从民国时期江浙两省 丝绸业围绕茧行设立的态度和举措却不难看出,同业公会再三请求官府发布行政命令,强行取缔和限制丝茧业设立茧行,实际上是违背了营业自由和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不能说当时的同业公会对此毫无认识,因为被限制的丝茧业商人已经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如苏州茧商钱镜秋原本已领取凭证,在吴县东桥乡投资开设钱大源茧行,但依照取缔茧行条例则在被取缔之列。钱镜秋对此深感不服,并理直气壮地表示:“营业自由,载在约法,奸商垄断,素悬厉禁……今如此情形,则约法失其效力,垄断视为正当,振兴商业更非所望于将来”。类似这样的批评比较多,丝绸同业公会不可能听不到,只不过是充耳不闻罢了。

        当时的官府实际上也已意识到这种强制性的举措有违营业自由的原则,前述北京政府农商部就曾指出:“以理论言,营业贵乎自然,不当以官厅权力为之束缚”。不过,官府虽然对此有所认识,但却苦于找不到更好的解决办法。一方面,官府不能坐视长期在中国历史上十分兴旺发达的丝绸业,在此时面临急剧衰败的江河13下之势,何况当时国货运动的进行正如火如荼,丝绸产品一直是国货之大宗,如听任其一蹶不振而不谋求挽救之策,不仅势力强大的丝绸业会表示强烈不满,而且社会舆论也会大加抨击,使自己遭致不支持振兴国货的骂名;但另一方面,如果以强硬的行政命令方式限制或者是禁止茧行的设立,势必又会大大影响茧业的发展,导致茧业商人的不满。此外,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或禁止设立茧行,与民国建立之后政府所倡导的营业自由、平等竞争完全背道而驰,甚至与宪法的相关规定也不无抵触。在无法两全其美而又必须做出选择的尴尬处境下,官府暂时难以顾及所定制度的合法与合理性,只能权衡利害考虑现实需求,支持丝绸业的请求。这既是由于丝绸品在国货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丝绸业商人的势力和影响远远大于茧业商人,也是因为丝绸业的衰败还不可避免地导致大批机工失业,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危险因素。苏州纱缎业云锦公所曾向商会和官厅呼吁:“数千年绸缎实业骤然淘汰,数十万工人均遭失业,在缎商尚可改图他业,在工人或致铤而走险。”而市面秩序和社会治安,也是官府时时关注的重要敏感问题。上述种种因素,促使当时的官府不得不采取取缔和限制茧行设立的权宜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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