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风俗调查与改良活动述论(2)
辛亥革命网 2011-04-26 00:00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作者:严昌洪 查看:
当时中国社会经过北洋军阀15年的统治,内忧外患不断,天灾兵燹频仍,广大民众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他们没有条件改善其生活环境。加上教育的缺乏,许多人文化素质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缺乏社会公德和卫生习惯,烟、赌、娼和迷信、械斗、溺婴等恶风陋俗泛滥。而上层社会则沉溺于声色犬马的荒淫生活之中,形成一种病态的社会。另外,原先的一些有关社会生活的规范随着北洋军阀统治的结束而失去对民众的指导意义,而新的规范一时又难以出台,弄得民众无所适从。许多开明人士对此忧心忡忡,不断有人上书请求取缔不良的社会现象,颁布新的社会生活规范。如,1928年11月国民党浙江党务指导委员会根据下面的要求,呈请规定婚丧等事仪式;1929年1月上海公民陆惠生以跑马祸国殃民呈请禁止江湾及引翔的跑马;1929年1月湖南党务指导委员会通令严禁赌博并禁售牌具以除恶习;1929年10月中华国产绸缎上海救济会、中华国货卷烟维持会、江苏火柴同业联合会、上海华商皂业公会等社会团体联名呈请维持国货,规定孝服条例;1930年1月香港人士来电称广九铁路深圳车站一带番摊赌博风行,中西士女均受其害,恳速饬令禁止;1931年3月北平市民李昭观等以北平及附近各县民好提笼架鸟,迹近游惰,呈请令北平市府严行查禁;1933年2月南京开第三次全市代表大会,通过关于严厉查拿赌徒不得回避权贵的议案[1]。类似呈请很多,而有些呈文,直接送到蒋介石的办公桌上,由他亲自批示内政部办理。地方、民众的这些呈请有力地推动了国民政府的风俗调查和陋俗改良活动的进行。
二、风俗调查活动中的国家、地方和民众
在上述背景下,国民政府内政部于1929年10月制订《风俗调查纲要》呈请行政院鉴核施行。得批准后,下发各省民政厅,令饬属于3个月内填报送部。目前在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里仍保存着河北、陕西、山西、山东、江苏、江西、四川等省报部的各市、县在1932—1934年所呈报的《风俗调查纲要》,其他省份是没有呈报,还是没有保存下来,抑或是收藏在别的单位,不得而知。根据这些资料,可知当时的调查纲要分4大部分,每个部分又分13—15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甲)生活状况
1.职业概况2.主要物价3.服饰习尚4.饮食嗜好5.居室情形6.交通状况7.家族制度8.钱币及度量衡现状9.气候及雨量情形10.农产品11.制造品12.救恤制度13.保卫情形14.其他习惯。
(乙)社会习尚
1.起居2.交际惯例3.宗教情形4.迷信状况5.盗贼6.娼妓7.奴婢制度8.农佃制度9.娱乐10.赛会11.讼争12.械斗13.其他习俗。
(丙)婚嫁情形
1.订婚办法2.婚约形式3.聘礼种类4.选期手续5.迎娶仪式6.结婚仪式7.成婚后之各种礼节8.结婚年龄9.续娶习惯10.改嫁习惯11.赘夫习惯12.多夫或多妻习惯13.童养媳习惯14.其他特殊习惯。
(丁)丧葬情形
1.始丧情形2.遗嘱形式3.继承关系4.入殓手续5.成服礼节6.丧服等差7.讣告形式8.吊奠礼节9.发引仪式10.安葬仪式11.服丧期间12.居丧制度13.祭祀礼节14.女子之地位15.其他特殊情形。
这份调查纲要,相当于当年民俗学者所说的民俗调查的“问题格”,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调查提纲。按照提纲去调查情况是进行社会调查的基本方法。调查提纲的内容是否完备和科学,反映了提纲设计者的知识结构和理论水平。通过与当代民俗学家所拟的民俗调查提纲对照后[2](p80),可以发现该调查纲要的内容比较全面,且具有相当的科学性。从物质民俗的居住(居室情形、起居)、服饰(服饰习尚)、饮食(饮食嗜好)、生产(农产品、制造品、农佃制度)、交通(交通状况)、交易(主要物价、钱币与度量衡现状),到社会民俗的职业集团(职业概况)、家族(家族制度)、人生礼仪(婚嫁情形、丧葬情形)、社交礼仪(交际惯例)、救恤制度,从精神民俗的信仰(迷信状况、赛会)、宗教(宗教情形)、娱乐,到恶风陋俗(盗贼、娼妓、奴婢制度、讼争、械斗)等等,无不具备,所缺者仅岁时民俗和口承语言民俗。口承语言民俗大多数事项属民间文学说法,风俗调查少有涉及是可以理解的。调查纲要的每一部分都有一条“其他习惯”,为各地补充一些调查得来的重要情况或特殊情形留有充分的余地,有些县(如上海县、江西省新建县)就利用这一条记录了当地的岁时习尚,弥补了纲要的不足。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各地切实按照这份风俗调查纲要进行社会调查所得来的材料,比较全面地反映当时各地风俗的基本状况。从这个调查表的内容来看,当时内政部还是下了一番工夫的。内政部官员对上报的材料认真审核,对于不合要求者一一打回重报。部分不合要求的部分重报,全部不合要求者全部重新调查,再次填报。如河北深泽县,关于丧葬情形中“女子地位”一条原报材料写作:“殡葬之前灵堂幕内,男居左对男吊客答谢;女居右对女吊客答谢。发引之际男子行灵前,女子哭泣灵后。岁时祭祀女子致敬礼与男子同。”这显然是填报人对丧葬中女子地位一语没有理解透彻。内政部将此件打回重报,补报的材料中这一条的内容改为:“女子服丧,对夫家尊长辈与夫同,对夫服斩衰三年,对母家父母无论已嫁未嫁均齐衰一年,祖父及伯叔母均服大功九个月”[3]。这就将女子在传统服制中的地位说得比较清楚了。这份纲要和要求不合格者重报的做法,体现了国家在风俗调查活动中的行政权威、主导地位以及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