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风俗调查与改良活动述论(4)
辛亥革命网 2011-04-26 00:00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作者:严昌洪 查看:
通过调查,各地方政府在社会调查活动中,不仅组织并实施了调查,将调查到的风俗民情上达国家,而且对于本地的风俗民情也增加了了解,弄清了风俗之弊,提出了改良措施。在翻阅部分地方志时,我们还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将风俗调查纲要的内容原封不动地搬进县志中。1934年的河北《清河县志》在记叙“婚礼”和“丧礼”时,即是这样做的,每一个细目都照抄《清河县风俗调查纲要》。还有的县虽没有按《风俗调查纲要》的条目来写,但内容受到纲要的影响是至为明显的。可见那次社会调查对地方的影响十分深远。可以说地方当局参与风俗调查活动,使自己既充当了国家与民众沟通的桥梁,又成为本地风俗改良的推动者。
至于民众在风俗调查活动中的作用,目前没有更多的史料来说明。从各地调查活动操作过程来看,多由政府有关人员根据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填报,似乎没有民众的普遍参与。其实内政部是希望有民间人士参与调查,并贡献意见的。该部制订的《淫祠邪祀调查表》所附填表例定第四条就规定“废除办法”一栏应填注地方人士对于该项神祠废除之意见,并如何废除及善后办法等。各地实行情况,可以天津市淫祠邪祀调查为例。天津特别市政府接到内政部咨礼字第二二八号关于拟订《淫祠邪祀调查表》,要求转饬所属填报的文件后,分令公安、社会、教育等局暨三特别区分别查核填报。调查人员认为,此等事项必以地方人士之意见为依归,他们便呈请市政府饬令街、村事务管理处,召集各街长征询地方人士对于废除淫祠邪祀之意见,以便能改善风俗,荡涤邪污。市政府随即召集街村长会议对于表列各祠废除办法。与议人士均以“现有祠祀,或为警所、街公所及各团体所占用,或租设商店,组织学校,房屋倒颓,早无神像者有之;改修民房设立公益机关者有之,大都仅存祠祀之名而无祠祀之实,均有随社会文明潮流自然淘汰之势,俟奉令实行废除时再议办法。”[8]虽然不得要领,但街村长们反映了该市淫祠邪祀的现状和民众对淫祠邪祀的态度,同时也让街村长们了解了政府要废除淫祠邪祀的态度,以便在民众中宣传。其他地方所报材料尚无这种记录。
三、国家、地方和民众在风俗改良活动中的互动关系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曾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风俗改良的法令。这些法令出台的依据,既有政府领导人对社会不良现象的了解与认识,也有各界人士上书反映的各地社会陋习泛滥的情况和关于取缔这些陋习的请求,而各地的社会调查当然更为风俗的改良措施提供了参考材料。这些革除恶风陋俗的法令、办法,一般都是通告全国,一体遵照执行。如关于禁止男子蓄辫和妇女缠足条例的施行、废娼运动的开展、《禁烟法》的颁布,以及在新生活运动中新运促进会所制订的关于改革婚礼、丧礼、寿礼、宴会、送礼的种种条规,在移风易俗,树立新风,减少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了一定作用。
地方政府对于这些改良风俗的法令、办法,大多能够认真执行。国民党在各地的党务指导委员会起了督促、组织、指导作用,保证禁令的切实执行。如,各市、县在办理禁止男子蓄辫和妇女缠足活动中,使用了各种办法,印贴布告、标语、图说,进行演讲,广为宣传,劝令革除,逾限则由警察在途强行剪辫,或由女检查员挨户检查,予以警告、罚款。山东省章邱县为劝导妇女放足,设立了放足委员会,推委员8人、劝导员10人,分调查劝导、稽查实施、文牍会计3股,派女检查员赴乡下劝导未放足之妇女令其速放,违者处罚。类似情形在其他各地十分普遍,一时间,剪发委员会、放足委员会、民众教育馆、宣传队、风俗改良会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建立起来。当然,地方政府在对违令者的处罚上,处于两难境地,不予处罚,难以做到令行禁止;予以处罚,则会招致民怨。所以各地以劝导为主,罚款为辅,而且不轻易罚款,有的则责成街长担保遵限剪辫或放足。在各地调查表中“违令被罚者(人数、罚款数)”一栏常常填写着“无”字。对于废除淫祠邪祀,“因科学时代,知县事者已不若前之迷信矣”,将地方祀典废除,许多庙宇香火渐衰。在河北阳原县本来各街口多有五道庙,县城不下20余处,各村则一至数处不等。祀无定期,民众每有祈祷,即持香纸跪求,有因病者,亦有因子嗣或他事者,每晚必有人祈祷。1931年,该县县长刘志鸿奉内政部令,又鉴于香槠之靡费,病者之徒死,乃下令毁其庙以绝之[9]。在改革旧式婚礼,提倡集团结婚(集体婚礼)的活动中,各地主要行政长官充当证婚人,身体力行地予以提倡。
然而,事有例外,有的法令、办法,触犯了地方的利益,地方政府会阳奉阴违,敷衍了事。《禁烟法》被国民政府一再重申,各省也作出保证,以1936年底为禁烟消毒限期,可是由于财政压力太大,各地政府以烟土捐为收入之大宗,所以禁烟消毒未能收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