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椎生绝非唐璆,而是蔡锷——与曾业英先生商榷(2)
辛亥革命网 2018-08-16 09:27 来源:邵阳学院学报(社科版)2018年第4期 作者:邓江祁 查看:
3.关于唐璆法政和外交知识的问题。曾文在介绍击椎生时还说:“他还是一个精通法政知识的人,不但熟悉一般国际、国内法,还通晓行政、商业、交通、金融等方方面面的专门法。……只要浏览一下他长达6万余字的《云南外交之失败及挽回》一文,看看他是怎样试图利用各种法律知识,挽回清廷和云南官吏丧失的铁路、矿产、领土、司法、关税、商业、行政、邮政、金融、货币等权益就一清二楚了。”但对于蔡锷,曾文则认为,他“无专门学习地理、法政学的经历”,“很难想象他能将……大量法政知识写入自己的诗文之中”。并断定:“蔡锷留日期间虽也研究过‘政治哲学,并补习普通科学’,还编译出版过《国际公法志》,但也不能因此就认定他一定具备多么广博的法政知识,完全能够写出那些大力维护云南、广西相关权益的文章。因为击椎生文章中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不但有国际法,还有广泛的矿业、金融、宗教、商业等国内法,远远超出了蔡锷《国际公法志》的内容。”那么,唐璆的法政知识如何呢?曾文在上引前后两次介绍唐璆经历时,都言之凿凿地说,唐璆1906年下半年逃亡日本之后才“开始学习法政知识”,因此“有着丰富的地理、法政知识”。从曾文以上对唐璆和蔡锷具备的国际法学知识的介绍中,读者不难看出,曾文作者在这里出现了严重的逻辑混乱。
众所周知,早在1898年的湖南时务学堂学习期间,蔡锷就在乃师梁启超、唐才常的影响下,开始钻研国际公法。1899年,蔡锷应梁启超东渡日本留学后,为了救国救民,蔡锷继续研究国际法学,并利用其1900年至1901年协助梁启超编辑《清议报》并先后任“瀛海纵谈”、“译书附录”两个专栏主笔之机会,先后发表了《英德协商》《英俄法之海权》《外交》《观俄》《东洋之大外交家》等40余篇涉及国际法学和中国外交问题的时评、政论文章。1901年,为了使国人认识“吾国之地位与夫列强对我国之情形”,蔡锷又翻译了6万余字、涉及东西方列强侵略包括云南、广西及西江流域在内的中国各地并迫使清政府与之签订的各种不平等条约的《支那现势论》。1902年,为了介绍和普及国际法知识,蔡锷又编译出版了对中国近代国际法学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国际公法志》,其中又大量涉及列强迫使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因此,笔者倒要请教曾文作者,钻研了国际法学和中国外交问题达七八年之久的蔡锷写不出《云南外交之失败及挽回》这样的文章,而学习法政知识不到半年的唐璆竟然就能写出“不但有国际法,还有广泛的矿业、金融、宗教、商业等国内法”的“长达6万余字的《云南外交之失败及挽回》一文”?!这在逻辑上说得通吗?所以,曾文作者只是听别人说唐璆1906年到日本后才开始学习政法,竟然连唐璆在日本上的是哪家政法学校、学的是什么课程,师从何方人士等问题都没弄清楚,就断定到日本学习政法不到半年的唐璆“是一个精通政法知识的人,不但熟悉一般国际、国内法,还通晓行政、商业、交通、金融等方方面面的专门法”,未免过于草率、过于武断了吧!
与此同时,为了证明唐璆具备与击椎生相当的研究外交问题的水平和能力,曾文又断言:“唐璆这时最为关注的时局问题是什么呢?恰恰也是外交问题。他在致梁启超的信中说:‘近日时势所最当研究者,与数十年来与外人交涉掌故,不知以何书为好?恳指示数种,即当购阅。’可见,击椎生与唐璆这时都很关注外交问题,因而不能排除击椎生《云南外交之失败及挽回》一文,就是唐璆当时研究外交问题的成果之一。”但从曾文上引唐璆致梁启超的信的时间来看,写此信写于“光绪三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即公历1908年2月22日(笔者论证此信时间应为1908年4月或5月21日。详后)。而此时击椎生的《云南外交之失败及挽回》一文在《云南》杂志从1907年2月13日至1908年2月28日不仅已经连载了7期,而且事实上已连载完毕(最后部分仍标有“未完”’字样)。在《云南外交之失败及挽回》连载完毕之际,唐璆才开始注意外交问题,并向梁启超请教该读之书,显然,比击椎生开始在《云南》杂志上连载《云南外交之失败及挽回》一文,整整晚了一年的时间。这样一来,曾文所谓“不能排除击椎生《云南外交之失败及挽回》一文,就是唐璆当时研究外交问题的成果之一”的断言,还能成立吗?!
4.关于击椎生当时身在何处的问题。对于击椎生1907-1908年在向《云南》杂志投稿时人在何处的问题,曾文十分肯定地说:“击椎生当时并不在国内,而是在日本向《云南》杂志投稿”。“击椎生当时不在国内而在日本是肯定无疑的”。
笔者认为,关于这个问题,曾文又有两个重大失误。第一,自相矛盾。曾文一面一口咬定“击椎生当时不在国内而在日本是肯定无疑的”,一面却又在文章中多次拿击椎生于1907年7月发表在《云南》杂志第7号上的《回国有感》一诗来“说事”,还进一步作了发挥道:“击椎生在这里说他归国回‘有亭深竹里’的故乡时,途中能看到洞庭湖沿岸‘万山叶落’的秋色,说明他返乡须穿越洞庭湖,表明他的家乡在湖南”,以证明唐璆与击椎生的经历“存在高度的一致性”。但曾文作者却在说这些话之时,居然连对这首诗的题目《回国有感》也没有仔细研读,竟然一转身就将击椎生在《回国有感》之诗中所表明1907年之前已经回国的事实忘得一干二净,还断定“击椎生当时并不在国内”!事实上,击椎生的《回国有感》一诗,不仅充分说明击椎生当时并不在日本,而且从其回国之后又“戎马历边城”,从而“有感”而发这一点来看,也说明击椎生回国的时间确已不短了。对于击椎生在此诗中已交代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早就“回国”这一事实,曾文作者竟然如此失察,还一口咬定“击椎生当时不在国内而在日本是肯定无疑的”?!第二,牛头不对马嘴。既然击椎生1907年之前就已回国,那么与他经历“存在高度的一致性”的唐璆也应已经离开日本回国了。但曾文的第三部分中介绍唐璆经历的两段文字,其中只有其1906年下半年逃亡日本的记载,根本就没有其1907年之前回国和“戎马历边城”的经历。这能说唐璆的经历与击椎生的经历“存在高度的一致性”吗?所以,仅凭击椎生1907年之前已经回国这一铁的史实,就足可认定击椎生不是唐璆,而可能是蔡锷。因为此时蔡锷早已回国,正远离家乡在祖国南疆广西编练新军。
5.关于民国初年唐璆离滇的时间问题。曾文在介绍唐璆的经历中还说:“1913年蔡锷离滇赴京后,辞归故里湖南。”众所周知,蔡锷是1913年10月9日离滇赴京,11月4日抵京的。那么照“曾文”的上述说法,唐璆是1913年10月以后才离开云南。但是,历史的事实却无情地否定了曾文的这一说法。
第一,《唐璆文集》所附唐大圆所撰的《衡永郴桂观察使鍊心公传》说:“时蔡督组织统一共和党,公(指唐璆——引者)为评议员。迨该党合并于国民党,遂宣告脱党返湘。”经查,云南统一共和党合并于国民党是在1912年9月。所以,唐璆离滇也应在1912年9月或稍后。第二,经查, 1913年9月6日,袁世凯下令,任命唐璆为衡永郴桂观察使;1914年6月10日,袁世凯以湘南镇守使赵春廷弹劾唐璆“通匪袒乱”,下令免去唐璆的衡永郴桂观察使之职。同年9月,湘督汤芗铭在查无唐璆“通匪袒乱”实据之后,呈文袁世凯要求免予对唐璆的置议。该呈中称,“查唐璆于民国二年春间在湘省组织国事维持会,拥护中央;秋间,乱党谋独立时,该支部被抄,唐璆几遭不测。”这就证明,唐璆于1913年春之前就回到湖南。第三,《唐璆文集》所附之刘人熙(字艮生)的日记中也记载了他当时与唐璆组织国事维持会湖南分部之事。而且从行文的时间顺序看,他与唐璆组织国事维持会湖南分部是在1913年7月“二次革命”爆发之前。第四,时任湘督的谭延闿在1913年3月3日和4月17日的日记中分别有这样的记载:“刘艮老(刘人熙)、唐璆来,欧阳振声、雷洪来,郑人康来。同欧阳、郑、雷、唐饭”。“刘艮老及唐鍊心来,邹永成来。”总之,以上史料足以证明,早在1913年春之前,唐璆就已经离开云南回到了湖南!所以,曾文关于唐璆是1913年10月蔡锷离滇赴京之后才返回湖南的说法,又完全是置大量的历史事实于不顾的凭空杜撰!
综上可知,曾文有关唐璆与击椎生的生平经历和所受教育“存在高度的一致性”的“考证”和结论,全部不能成立。
二
除了试图从唐璆和击椎生的经历找出“存在高度的一致性”之外,从击椎生的文章中找出用以论证唐璆就是击椎生的蛛丝马迹,也是曾文着力的方向。因此,曾文努力“依据击椎生的诗文所提供的信息,追寻他们(击椎生与唐璆)是否同一个人”。
首先,曾文在击椎生《苏杭甬铁路与滇川铁路之比较》一文中找到了“击椎生到底是谁”的一个“突破口”。原来,曾文所谓“突破口”,就是附在击椎生此文后的那段“附言”及其所称的“本会”提供的两个附件:一为“本会”致苏浙铁路公司书,一为署名为伯炎的人对于苏浙路款的感言。正是根据这个至关重要的“突破口”,曾文作者产生了丰富的联想,并精心设计了其论证的具体路径:此“附言”的作者是击椎生,“附言”中所称的“本会”就是筹滇协会,“击椎生则是这个组织中的一员,而且还是重要成员”,“而唐璆恰恰又是这个协会的核心和灵魂人物”,加之,此前曾文“论证”了的唐璆的生平经历和所受教育与击椎生诗文中所透露的信息又“存在高度的一致性”,所以,击椎生“八九不离十”就是唐璆了。同时,曾文还说:“令人不解的是,邓江祁编的《蔡锷集外集》,竟独独将这段附言和两个附件约2600字统统删去了。为什么删去?为节约篇幅?还是误以为没有什么史料价值?或者是从阅读过的《唐璆文集》中意识到了什么?”
曾文作者的如意算盘看似打得不错。但十分不幸的是,刚一开始,他就马失前蹄了。因为其所谓此“附言”作者就是击椎生的结论,根本就不能成立!
第一,稍具文史常识的人都应知道,在书信或文章之后,再添加附言或按语之类的文字,在其后还应加上“又及”、“著者”、“译者”、“编者”或“著者识”、“译者识”等字样,以证明这段文字为作(译)者本人所作。这也是从古到今中国文人作文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对此,击椎生是严格遵守的,故在其发表的《佛国陆军之腐败》一文末之“按语”后,特地加上“译者识”三个字,以表明这段“按语”的作者当然就是击椎生。同样,唐璆也是严格遵守这个规则的。在其《救云南以救中国》(载《筹滇》第1号)和《云南土司问题》一文之后,均有附言,但每次唐璆都没有忘记加上“著者识”三个字。
明白了这些道理之后,就让我们再来看看“曾文”所谓《苏杭甬铁路与滇川铁路之比较》一文后面的那段“附言”吧。经查,这段“附言”之后既无“著者识”,也无“编者”等诸如此类的任何字样。这就清楚地表明,这些文字已不是击椎生文章的内容了,其作者也不可能是击椎生。所以,曾文作者由于以自我论点为中心的选择性太强,竟不顾史实和作文规则,一口咬定那段“附言”的作者是击椎生,不仅没有任何根据,而且还违反了作文的基本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