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改革三十年回眸
辛亥革命网 2009-01-11 00:00 来源:财政部网站 作者:财政部网站 查看:
三十年弹指一挥,三十年任重道远。总结财政改革的历程,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 年-1983 年改革开放探索期,第二阶段是1984年-1991 年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期,第三阶段是1992 年-2000 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期,第四阶段是2001 年-2007 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期。财政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先行者,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各个历史时期,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改革,保障了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全面开展和顺利进行。
一、1978 年-1983 年:在改革开放最前沿探险开路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彻底结束了以前无休止的阶级斗争,从根本上否定了“左”的思想和历史,使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从而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宏伟序幕。1979 年4 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决定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并提出财政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先行一步。
财政体制是调整中央和地方分配关系的重要途径。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实行的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财权与财力高度集中。因为权力过分集中,压抑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长期持续发展;由于财政运行机制忽视物质利益原则,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与改革开放的要求不适应。1980 年,首先打破“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中央与地方“分灶吃饭”。按照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支范围,并按此确定各地的包干基数。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一定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就要少支,自行安排预算,自求收支平衡。“分灶吃饭”是建国以来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第一次打破了“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结束了过去长期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财力分配由“条条”为主改为以“块块”为主,由此扩大了地方的财力和财权。同时也加强了地方的经济责任,促使地方各级领导大大加强对财政工作的指导,在发展本地区经济以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果,从而加快了地方国民经济的发展步伐。
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是财政分配关系另一个重要方面。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全由国家安排,国家包生产、包计划、包产品、包销售,资金由财政划拨,利润全部上缴财政,犹如政府怀抱里的婴儿,既没有自主权,也缺乏创造性。这种权力高度集中的企业管理体制,形成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严重影响了生产力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这种体制下,企业无法走向市场。为了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对财政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进行了重大改革,通过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
放权让利的改革首先是企业“利润留成”。1978年在四川试点,1979 年正式启动。1981 年初,山东省在率先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上,把利润留成改为“利润包干”,即企业在完成上交国家利润的基础上,余下部分或全部留给企业,或按一定比例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办法对全国工业企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到这年8 月底,全国县属以上的国有企业中有65%实施利润包干,10 月国务院批准在全国推开。
由于价格改革配合不足等原因,改革中出现一些企业包盈不包亏的现象,使盈利企业又陷入“鞭打快牛”的困境,加之包干基数不合理,造成苦乐不均,不利于企业的平等竞争。因此,又开始在企业中进行“利改税”,即把国有企业上交的利润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缴纳税款,税后利润完全归企业支配,用法律手段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
从1983 年6 月1 日开始,国家在600 个国营企业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在国营企业进行第一步利改税。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采取三种形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再进行分配。一是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二是税后利润再以调节税或承包费的形式上交国家一部分,余下的留给企业;三是税后利润按利润留成比例留给企业三项基金后,余下的利润再采用固定比例上交、定额上交等多种形式交给国家财政。第一步利改税是把征收所得税的机制引进了国有企业利润分配领域,使企业留有一定的利润用于发展生产,技术改造。从此,在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问题上走上了新的道路。
财政预算决定着国家全部财政活动,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留利的增加,我国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历来由国家财政无偿拨款的制度不能继续存在了。配合企业“利改税”的实施,从1979 年开始实行拨改贷,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财政一律不再拨款,打破了财政投资“大锅饭”。改革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和固定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打破了国有企业之间无偿调拨的旧规。
1980 年规定对企业占有的固定资产征收占用费,增强企业节省成本的经营意识。同时,还改革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从1980 年开始全部实行预算包干制“,打破了建国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吃国家”大锅饭“的体制,调动了部门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积极性。
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深入,这一时期税制改革主要是建立健全涉外税制。在1980 年-1981 年,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并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公布了三个税法的实施细则。与此同时,还制定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和沿海港口城市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等。按照有关涉外税法,1980 年开征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981 年开征了外国企业所得税,到1984 年已初步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涉外税收法规。不仅对沿海经济开放在财力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且通过税法维护了国家的权益,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在财政改革的支持下,保障了农村改革的进行,企业改革的深入,对外开放迅速发展,经济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整个改革事业出现良好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