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先生的人权观(5)
辛亥革命网 2010-11-09 00:00 来源:衡阳市民革 作者:衡阳市民革 查看:
这种民主并不是西方所采的代议制,孙中山晚年对代议制也不十分满意,认为这只是一种“间接民权”,人民还不能直接参与国家管理,因此不能算是纯粹的“众民政治”。他说:“既曰民权国,则宜为四万万人民共治之国家。治之以法,即在予人民以完全之政治上权力。”孙中山设想的办法是:以县为单位自治,仿照瑞士模式,实行直接民权。在县以上,则实行代议制,由各县选举国民代表一名,参与中央政事,组成国民大会。孙中山认为,中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只有使“直接民权”与“间接民权”相结合,才能比较好地解决中国的民主问题。
四、人权实现的途径
早年,孙中山认为推翻满清,建立民国,即是民权主义实现的标志,后来他又提出扶助农工的设想。他先是主张通过“仿效欧美”、“改良政治”,达到“人民管理政事”的民权目标,此后在实践中,又逐渐认识到一味仿效西方国家的现成模式,难以取得较好的效果,只能出现变形和扭曲的结局,并且他也窥见到西方民主政治的局限:“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欧美既无从仿效,我们自己便应该想一种新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个新方法是什么呢?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的成功给孙中山以巨大的鼓舞,他把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视为当代的一种先进政治方案。因为“法美共和国皆旧式的,今日唯俄国为新式的;吾人今日当造成一最新式的共和国”。于是,他把实现民权主义的目标,由仿效欧美转到了倾慕苏俄。在“以俄为师”的思想指导下,提出扶助农工的政策。
不管是“唤起民众”,还是“扶助民众”,孙中山寄希望于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革命者(即所谓人类的先知先觉者),在孙中山看来,革命者在取得民权的革命过程中有决定性作用,并且只有革命者才是真正认识民权真义的人,只有通过革命者建立起为民服务的“万能政府”,方能促成人民权利的提高。为此,必得先保障革命者之优先权利。这一主张,体现在民国三年的《中华革命党总章》中,第五条规定:“自革命军起义之日至宪法颁布之时,名曰革命时期。在此时期之内,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党员完全责任,力为其难,为同胞造无穷之幸福。”第十三条规定:“凡非党员,在革命时期之内,不得有公民资格。必待宪法颁布之后,始能从宪法而获得之。宪法颁布以后,国民一律平等。”
吴稚晖不赞成此举,孙中山也对此有所解释:“今惟以其有为政治革命首义之功,因而报以政治上优先之权利,初未见其不当也。自弟倡言革命以来,同志之流血多矣,然见于杀敌,一死成仁,一或可以瞑目。所最奇者,则革命成功,而革命党乃纷纷见杀于附和革命、赞成共和之人……他日第三次革命,自不能不稍谋保障此辈人之方法,前车已覆,吾辈宁犯私于党人之谤,不欲好广大教主之名矣。且弟意尤不止于此,破坏之后便须建设,而民国有如婴孩,其在初期,惟有使党人立于保姆之地位,指导而提携之,否则颠坠如往者之失败矣。革命党人未必皆有政治之才能,而比较上可信为热心爱护民国者⋯;吾人以本素所怀抱平等自由之主义,行权于建设之初期,为公乎?为私乎?以待天下后世之论定可耳。”由此可见,孙中山的这种主张,多因在革命潮流弥漫着低落的士气中,受到满清政府余孽、官僚军阀之流,窃国夺权之影响,孙中山为了限制反革命者的权利,同时亦在鼓励革命党人的士气,规定在宪政尚未颁布时期应使其享有优先权利,是一个临时性的应急之举。应该说,这种主张在推动革命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值得肯定之处。但是过度凸显革命者在追求民权过程中的作用,又没有一套相应的制约机制,仅依靠革命者自身的道德约束,“事实上是办不到的”,将难以避免另一种形式的独裁。1925年孙中山逝世后,蒋介石、戴季陶等出于现实政治的需要,对三民主义作出新的阐释,运用三民主义服务于自己的政治目的,把孙中山这种应急之举篡改为所谓的“革命民权”,于1935年提出“有一点不可忽略的,就是总理所主张的民权,不能随便赋予不了解革命主义以及没有誓行革命主义决心的一切人……所以本党所主张的是‘革命民权’,而不是‘天赋人权’”,从而为其独裁找到了理论“依据”,假借保障发展人权行“破坏人权”之实,这倒是孙中山未曾料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