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中国农家经营模式的变动(3)
辛亥革命网 2011-05-12 00:00 来源:《学术月刊》2005年12期 作者:彭南生 查看:
第三种是由“耕织结合”向单一种植业模式发展,这也是一种真正的“耕织分离”。随着乡村手工业在部分农户生产中地位的上升,这部分家庭的粮食供给不足,或手工业生产所需原料不足,于是种植业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中的农产,可能加大农业生产力度,形成单一农业生产模式。依据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市场环境,其过程可能呈现出三种向度:一是农户不再从事家庭手工业,将劳动力主要配置在如棉花、大豆等经济作物的种植上,并且只生产家庭所需的必要粮食作物,其极端形式是完全放弃粮食作物种植。二是将家庭劳动力主要配置在粮食作物生产上,既放弃经济作物的种植,也不再从事家庭手工业经营。三是采取粮食与经济作物的混合经营模式。单一种植业模式的主要目的也是满足市场需求,因而也是一种完全的商品经济。但是,从耕织结合向单一种植业模式的变动,不仅取决于土壤与气候的适宜度(如某一区域只适合于植稻、某一区域则适合于植棉等),也受制于土地制度安排、家庭构成等社会因素,在小块土地经营制下,难以产生单一种植模式的规模效应。
市场与技术构成“耕织分离”的共同相关函数,即市场越发达、技术越进步,“耕织结合”的模式就分离得越彻底,无论哪一种模式的变动都使得农户与市场的联系更加密切了,否则,“耕织结合”只能在其固有的轨道上缓慢地前行。
三、近代农家经营模式变动的历史图景
当然,理论模型终究只是一种理论抽象,它只能为我们分析历史问题提供一种思路,为归类分析提供一种依据,而永远也无法替代丰富多彩的历史图景。在近代中国农村,时代的特殊性与地域的复杂性,决定了农家经营模式变动的曲折性和反复性,这是任何理论模型都无法反映的,具体来说,近代中国农家经营模式变动的历史图景可作如下描述:
1.以农业为主,以市场导向为目的的家庭手工业生产为辅的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农业与手工业仍然在家庭内部结合着,但手工业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这种模式在鸦片战争前就已经存在,但进入近代以来,发展得更为普遍与广泛,乡村纺织业、造纸业、编织业、榨油业等业中都出现了这种方式。在纺织业中,各地都存在着农户在农闲季节织布,所织布匹负至附近集市出售的现象。以南昌附近的农村为例,“土布皆为南昌四乡农民所织,南昌之农民,各家皆有织布木机,且所备机数皆按各家人数之多寡,所有摇管牵纱织机等事,悉由本家之男妇老幼同力合作。其开始织布之期,大率在每年农事毕时,至翌年将行栽秧,始行停止。……每日织出之布,则由家中男丁负入城中,向各专卖土布店零售,随时复在城内纱号零买洋纱归家以供纺织。”(8)这样,在农闲时节有效地利用了家庭劳动力,补充了家庭经济收入。
乡村造纸业是一种商品经济,它的存在受自然条件的制约,且多以农家副业形式存在。四川夹江纸业“多系家庭工业,全家无论老少男妇,均悉制纸之法(规模较大者,亦当雇工与其家人合为之)。农忙时,多从事田间工作,有余暇,方操是业”(9)。
河北、山东、河南草帽辫主要销往国外,但仍系家庭副业。在河北青县兴济镇,“大抵妇女闲暇时,始从事于此,手工所得,借补家中日常小费,或供儿童零用之资,或未嫁女子,稍备妆奁之助”(10),在家庭经济中处于辅助地位。在河南荥阳县农村,“妇女们整年以编帽为其日常生活,终岁辛劳,可赚一二十元”(11)。在山东农村,草帽辫的编织系农家“妇孺自为经理”,“当夫夏日炎炎,农人从事南亩之时,其家人则朝夕勤劬,以为草帽之编织,盖购者之需要无时,使不广为储积,则一旦供不给求,遂致坐失厚利”(12)。农家手工业与经济作物的种植是如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编织草席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龙须草的种植,并使其进一步增值。
榨房需要资本较大,普通农家难以经营(13)。榨房的工作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每年榨桐油时期为十一月、十二月及次年一、二、三月。榨其他植物油为五月至八月。每年之四月、九月、十月等则为全无工作之淡月”(14)。在不产植物油的农村,榨房开工时间更短。糖房与榨房性质类似,投资较大,“大糖房约需三四千元,小者则仅千余元”(15),一般农家亦难以独力经营。在云南农村,“系由蔗农十家或二十家集资购置工具,合设一糖房制造。其榨制之分配,以蔗之生熟为先后,或抽签分配。制糖工人由同伙中担任,每百斤糖扣五斤,以为酬劳,工具公用,惟拖榨辊之牛则由各糖主自备”(16)。当然,这不等于说就没有独资经营糖房者。
2.以市场导向的手工业生产为主、以农业为辅的新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在乡村纺织业、丝织业中较为普遍。河北高阳、宝坻农村织布业是这种新经营模式的典型地区和行业。除了人均耕地不足、农业生产条件(如水利、气候等)等与全国大体相同的自然生态外,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地方商会与地方能人的带动下,随着织布工具的改良与引进,外地市场的开拓,织布效率大大提高,从事织布业的比较利益突出,农户纷纷将劳动力、资本投入到织布业中来,形成近代中国蔚为可观的乡村织布业经济区。虽然农作物种植业依然是农户不可缺少的生产活动,但在农家经济结构中的比例下降。例如,1924年,宝坻织布区内织户每家依靠织布平均纯所得为105.11元,依靠农作物的净收入,佃农平均为26.38元,半自耕农为86.62元,也就是说,佃农的织布收入占总收入的80%,半自耕农的织布收入占总收入的55%(17)。高阳织布区1932年共计50793人从事织布,据对344家织户的统计分析,“平均每家全年收入152.91元,织布工资75.11元,占49.12%,自织布匹净利45.69元,占29.82%,两项合计为120.7l元,占78.94%,而平均每户耕地净利仅27.96元,占18.29%,副业及其他工艺收入4.24元,占2.77%……织布在高阳织户经济地位上的重要,可见一斑”(18)。一般情况下,农户往往将家庭主要劳动力投入到手工业生产上,如潍县织布区,农民手工业者“常年昼夜制织,一家男女轮流,农忙时,壮年男子白日农作,晨晚仍须继续织机,一家有布机一、二台者,有四五台者”(19)。这是一种最为普遍的劳动力分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