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上海马路商界联合会简论(3)

辛亥革命网 2011-05-13 00:00 来源:《浙江学刊》2005年06期 作者:彭南生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五四运动时期上海地区的“商联会”及“商总联会”是以中、小商人为主体的、以商业街区为基本活动范围的新型经济地域性商人团体,它突破


  资料来源:据《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下册,第1009-1016页“南京路商联会会员录”制成。

  低会费制度固然降低了加入“商联会”的门坎,为一般商人入会创造了前提条件,但中、小商人是否愿意入会,并不完全取决于低会费制,相比之下,更为重要的是团体的宗旨与职能是否契合合同一商业街区内一般商人的实际,在这一点上,“商联会”无疑满足了广大商人的愿望。“商联会”的宗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中小商人谋求新型互动关系的诉求,如沪西“商联会”“以研究商业道德,联络各号感情,协力提倡国货,询谋公共利益为宗旨”。(27)东北城“商联会”以“联络商界感情,藉通彼此声气,谋商业之发达,尽国民之天职”为宗旨。(28)山东路“商联会”“以研究商业常识,增进商人道德,敦睦本路感情,协力提倡国货,合谋公共幸福为宗旨”。(29)在传统工商界,既有以乡缘为媒介的商帮组织,也有以业缘为纽带的行会组织(后来演变为同业公会),它们推动了或维系着同乡、同业商人间的联系,在经济生活中都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商人经营活动主要范围的商业街区内却缺乏相应的商人团体。因此,一方面是同乡、同业商人间的联系相对频繁,另一方面却是相邻相近的商人间缺乏起码的联络,不利于商人应对日趋激烈的经济竞争与日益强烈的政治参与愿望,“商联会”填补了这个空缺,因此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起来。

  从其实际职能看,“商联会”将为广大商人排忧解难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北城“商联会”负有保卫北城一带会员的责任,“如有冤抑受诬,因而损害名誉、身体、财产,就本会能力所及,经调查确实后,设法救济之。”(30)东北城“商联会”亦有同类规定,“如有冤抑而受不当之诬,于名誉财产上有关系者,则就本会能力所及,经职员调查确实,须由入会者全体负责,以法律救济之。”(31)“商联会”连结商人互助,甚至在必要时实行法律援助的行为,对于社会地位相对低下、有时孤立无援的中、小商人来说,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第三,“商联会”的运行机制保证了广大中、小商人的平等权利。前述东北城“商联会”规定“凡入会者享一律平等之权,凡入会者均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凡入会者如有五人以上之同意,不出本章程宗旨以内者,有提议于评议部之权。”(32)“商联会”的职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入会各商店号均有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实行会长制,大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至二人,正、副会长由职员会选举,会长之下设干事、评议两部办理会务,干事部由文牍、会计、交际、调查、庶务五科组成,各科均制定相应的办事细则,人员因事务繁简而多少不一,评议部评议员由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人数在10至20人之间,有些马路“商联会”为了更好地体现会员意志,规定“凡入会各店号代表除被选为职员外,皆为评议员”。(33)评议部为“商联会”议决机关,“所有联合会一切事务均须得本部之同意方生效力”,会务预算决算、兴革事件及公款处理办法、全会规则及各部细则均须由评议部议决通过才能付诸实施,此外,评议部还须“负纠举之责任”。(34)

  可见,“商联会”以及在此基础上成立起来的“商总联会”是一个既不同于旧式行会、也有别于总商会的一个新型商人团体,时人曾对三者间的差异作了区别,“上海商界所组设之团体,若各业之公所,各帮之会所,其团结力未尝不坚,然其性质祗能代表一帮一业,又如总商会,虽为上海全埠商界之法定机关,然其所组织之分子,以入会资格限制之严竣,不能普及于大多数商界,故祗可谓贵族的商人团体,实不足以代表全埠小商家之意思。自有此总联合会成立,而上海一埠大小商家之总意思即可于此机关中表现。”(35)正因如此,上海马路总联合会“现在不能不推为上海商界最有实力的机关”。(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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