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上海马路商界联合会简论(5)

辛亥革命网 2011-05-13 00:00 来源:《浙江学刊》2005年06期 作者:彭南生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五四运动时期上海地区的“商联会”及“商总联会”是以中、小商人为主体的、以商业街区为基本活动范围的新型经济地域性商人团体,它突破

  1920年1月5日,“商总联会”开始了与领事团面对面的交涉。英总领事指责“商总联会”“公然登载不纳捐之广告,殊不公道”,并提议“先有华人顾问二人加入工部局协办财政部事宜,一面各举同数代表修改选举章程”。这是西方列强的霸道逻辑,租界本来是依靠武力及不平等条约取得的,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中国人民完全有权收回。在租界内,华人要求市民权更是合情合理的,当时在华英人李德立也充分肯定这一点,他指出:“要求代议权实极合情理,宣传与盎格鲁撒逊族之政治发展相符,不出代议士不纳租税确是至理”。(46)然而,各路代表虽“均以中外意见距离太远,颇多不满”,但是商人的软弱性格使他们既不敢据理力争,也难以最终与其决裂。“商总联会”经过长时间讨论,决定附加若干条件以委曲求全,华人顾问三条件为“(人数)由二人增至六人,(权限)凡关于华人事件须取得六顾问之同意,(名义)系全体工部局董事之顾问,不仅限于财政一方面”,在租界章程委员会组成上,中外人数相等,华人委员由三团体(总商会、商业公团联合会、各路商界总联合会)推出,外人委员由工部局推出,分别由交涉使及领袖团加以委任,修改时间以两个月为限,修改后的章程须得各国公使及中国政府批准施行。

  1月6日,“商总联会”将所提条件与领事团交涉,“问答良久,不得结果”,英总领事提出华人选举资格须得中外同意,选举华董条例及华人选举名单须由纳捐西人大会通过后,才能提出租界选举章程修正案,并交各国政府批准。在华人顾问权限上,“英总领事允许凡关华人事件由六顾问与工部局商酌”。“商酌”虽然顾全了华商的面子,但能否采纳则是问题的关键。1月7日,工部局秘书李台尔正式复函“商总联会”、总商会,除坚决拒绝华董外,同意由华人选举五人组成顾问委员会,但“被选者于被选或在职时不得受有中政府若何正式之任命”,“领事团可拒绝之”,其“职权不得逾出1915年推广租界草合同第4条所规定之范围”。同日,“商总联会”经过长达7小时会议,通过了以总商会和“商总联会”名义发出的致工部局函,强调“租界内各项事务及与华人权利有关者”,“须取得纳税华人有力量及优胜之赞助,则华顾问之意见贵局董事须尊重之”,同时将华人顾问的产生改由两团体(总商会、总联合会)推举,章程修改期限改为三个月,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退却。(47)此后几天,双方交涉没有取得任何进展。1月10日,总联合会、总商会再致函工部局,表示接受五人顾问委员会,但强调被选者“不能因领事团之反对而更动”、其“职权不限于1915年推广条约第4条”所限,任期直至正式华董选出后为止,(48)双方主张的差异仍十分明显。对于华商来说,顾问委员会权限、反对领事团有否决被选委员会之权已逼近无法退让的底线,否则,所谓市民权运动也就失去了其最初的意义。

  华商的抗捐态度起初是比较坚决的,1月8日公共租界内出现了“商总联会”的抗捐传单,紧急通告各号“如无代表权决不付捐”,要求“吾人必须一致行动,不可两歧”。(49)1月9日,工部局派人至河南路、福建路收捐,“除有数家照缴者外,余皆不允交付”。次日,公共租界会审公堂对两路共19家商号提起诉讼,12日上午,会审公堂对19家商号进行了缺席宣判,“以被告等临讯不到,判令照章缴付,并缴堂费”。下午,工部局中西印巡捕至河南、福建等路强行收捐,据载,“该西捕等自行入店,开银箱自取银洋,其银箱子中无洋之店家,彼被取呢绒钟表等货物而去”,工部局的强盗行为激起了华商的强烈愤慨,“河南路、广东路、爱多亚路、山东路、山西路、浙江路、湖北路、汉口路、南京路、云南路、新闸路等各商号,相继闭市”。但是,在斗争的关键时刻,总商会、“商总联会”退缩了,他们不敢将闭市转化为有组织的罢市,相反,连夜召开会议,“力劝各代表须静待磋商,切勿罢市”,并由会长“请各代表知照各该路商店,明晨照常营业”。同时,上海总商会发出紧要通告,“劝告本埠各华商,务望照常营业,切勿再有意外举动”,等候磋商、调解。所谓磋商、调解,就是由“商总联会”“劝商店将春捐如数缴至公署,工部局取去之货物银钱,应即行发还”。(50)同时“劝商店照常营业”(51)1月13日,“商总联会”决定将河南、福建两路19家商店应缴春季捐款,缮具清单,送交涉公署转领事团交公堂暂存,交涉公署于当天便“将河南路、福建路被控之19家商店捐款,连同堂费,共洋1400余元,于午后二时,备函专差,送会审公廨查收”。(52)1月14日,上海“商总联会”全体职员在总商会召开紧急会议,与会各路职员达一千余人,交涉公署交涉员杨小川及总商会宋汉章、沈联芳也参加了会议,“商总联会”主席陈则民详细报告了此次争取市民权运动的经过,杨小川报告了外交努力的进展“及驻沪十四国领事赞成之意见”,会议还收到了领袖董事薛福德复交涉公署函,表示已将选举工部局华董一案“通告领事团,并已转报驻京外交团”。经过讨论,决定将市民权与纳捐分开办理,一面积极争取华董及顾问委员会,一面“再退让一步,以纳付春季捐期间,为外交承认我有华董一事完毕其手续期间”,同时发出紧急通告,要求各路商店“所有春季捕捐,议决暂行照付”。(53)至此,“商总联会”以抗捐抗税为手段要求市民权的斗争告一段落。争取租界市民权运动虽未完全实现预定的目标,但“此次奋斗结果,于组织纳税华入会,产生五顾问,条件之下为折衷之加捐”,(54)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综而论之,“商联会”和“商总联会”是一个以中、小商人为主体的、以商业街区为基本活动范围的新型地域性商人团体,它积极参与、发起、声援了这一时段内的重大社会政治运动,并在其中发挥了一定的组织动员作用。但是,作为一个以中、小商人为主体的组织,它仍然无法摆脱以大商人为主体的总商会的控制而独步历史舞台,不仅如此,在某种程度上尚须依靠总商会的支持,这固然反映了中国商人基于组织网络形成的团结一致的新面貌,但也多少体现了力量弱小的中、小商人的无奈或心有余而力不足。但是,经济上的分层似乎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政治上的分野,传统意义上的中、小商人在政治、经济斗争中较之大资产阶级的坚定性并未在“商联会”和“商总联会”的政治经济行为中获得充分的表达。

  注释:

  (1)据笔者所见,目前仅有郭太风的《上海中小资产阶级的商会组织与社会政治活动》一文讨论上海各马路商界总联合会与政界的关系、重点是与国民党的关系,并将该组织定性为上海中小资产阶级的商会组织。该文见郭太风:《迈向现代化的沉重步履》,上海:学林出版社,2004年,第108-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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