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社会与国家”:研究回顾与思考(3)
辛亥革命网 2011-05-07 00:00 来源:《江苏社会科学》 作者:朱英 查看:
实际上,在近代史学界以商会作为主要考察对象研究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有学者开始从更宽的领域进行实证分析。例如王笛对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特点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以成都为例与同一时期地处长江中游的汉口公共领域的发展特点作了对比,从而阐明即使是在中国内部不同区域公共领域的发展也存在着相异之处,亦即“社会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互动关系。他认为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主要体现于传统领域的演变和新领域的产生两个方面,前者的表现是商会和公立学堂的出现,后者的表现则是公共协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产生。世纪末汉口公共领域的扩张,主要是基于社会内部的动力和地方精英积极活动的结果,政府的作用并不明显,而晚清成都公共领域的发展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官”推动的影响、同时加上地方士绅的合作,尽管在这里社会与国家仍存在着矛盾冲突,但相对而言两者之间的互动合作,亦即国家对公共领域扩张所发挥的作用与影响更为突出。
马敏的具体研究对象也并非完全限于商会。他还通过对近代中国绅商的考察,阐明了清末民初“民间社会”的发展变迁,认为绅商作为一个新兴阶层形成之后,取代传统的绅士成为地方社会中最为活跃的群体,促使传统公共领域开始发生某种带有体制意义的变革。他们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新式社团和其他途径,不同程度地掌握了市政建设权、商事裁判权、地方自治权以及工商、文教、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管理权,建立了一个“在野的市政权力网络”。在此发展过程中,社会与国家并不是像西方那样呈现出紧张甚至对立的状态,而是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矛盾的关系,其中依赖的一面占主导地位。
当然,更多直接或间接地探讨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发展演变的专题实证研究,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和21世纪初出现的,而且涉及的领域也更为宽泛。
地方社会的多重拓展及其在各方面产生的重要影响,是许多学者关注的问题。最近,王笛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英文力作《街头文化: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1870—1930》,已翻译成中文在国内出版。这部颇受欧美汉学界好评的专著重点研究的是“公共空间”和“公共生活”,用作者“中文版自序”中的话表述:“如果说J.哈贝马斯(Jergen Habermas)的public sphere主要讨论的是一种社会和政治空间,我在本书中主要考察的却是实实在在的‘物质空间’,即城市中人们日常使用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共空间,研究在这样一个空间中,人们特别是下层民众是怎样从事他们的日常生活,以及这种生活是怎样与地方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本书虽然没有直接对‘公共领域’问题进行讨论,但实际上仍然是要解决‘物质’的公共空间是怎样演变成为社会和政治空间的。”
邱捷所进行的专题研究是探讨清末广州市民的集庙议事,这称得上是考察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的一个精细个案研究,同时也为研究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提供了一个有参考价值的区域性案例。在清末,广州各街区的公共事务,包括防火、防盗、治安、房屋改建、婚姻家庭纠纷、民刑案件、官民冲突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等,都以集庙议事的方式议决处理,实际上已成为街区自治组织的一种特殊形式,绅商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官府也承认这种街区自治组织的地位,并通过这一基层自治组织维护秩序、征收捐税、宣达官府意图。值得注意的是,广州集庙议事并不是受西方影响的结果,而是有其自身的历史发展渊源,这表明传统在广州城市和居民走向近代化的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贺跃夫认为晚清广州对城市社会控制发挥作用的非官方社会团体有四种类型,即街坊组织、商业行会、士绅结社、慈善及公益社团。这些非官方社团在广州地方社会变迁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在管理地方公共事务和地方自治方面的影响不可或缺。邱捷和贺跃夫都指出,清末民初广州民间社会虽有明显发展, 但还不能轻易断定其具有近代市民社会的特征。郭钦则以长沙为个案,论述了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区域特质和发展特点,他认为清末民初长沙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深受区域政治、政治因素和内陆城市特点的影响,呈现出保守与激进并存、新兴市民阶层力量较弱的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历史传统的制约。
清末民初由地方绅商创立的市民公社在苏州等地诞生,是反映近代中国民间社会发展演变的具体案例,因而也引起了研究者的重视。但最早对苏州市民公社的研究主要还是从政治史的角度,论述市民公社的资产阶级性质及其在辛亥革命中的作用和影响,并没有从“社会与国家”发展演变的视角进行分析。不久之后,随着近代史学界对民间社会研究的重视,即开始有学者在新的理论框架下对市民公社展开研究。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 一书中已由此角度论及苏州市民公社,阐明市民公社是一种按街区建立的基层自治组织,负责办理卫生、道路、保安等公共事务,对于促进晚清城市公共领域及民间社会性质的变化具有重要作用。稍后,又有学者更进一步从“社会与国家”的理论角度切入,对市民公社进行了新的探讨。屠雪华明确指出:苏州市民公社并不是一般的城市基层自治组织,而是有着明显市民社会特征的市民基层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