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社会与国家”:研究回顾与思考(6)

辛亥革命网 2011-05-07 00:00 来源:《江苏社会科学》 作者:朱英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受市民社会理论影响而形成的“社会与国家”这一新的理论分析框架,已越来越多地应用于近10余年的中国近代史专题研究之中,不仅为中国近代

        再次是有利于帮助近代史学界对一些老课题的研究更加全面和丰满。中国近代史上的许多问题以前虽不乏研究成果,但并不意味着对这些问题不需要再进行新的探讨。而在原有基进一步探讨,如果在理论、方法和史料挖掘等方面缺少创新,就难免和过去的研究成果重复,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目前,这种无创新性的所谓史学论文比比皆是。运用“社会与国家”这一新的理论分析框架,帮助研究者带着新的问题意识,从新的切入点对一些老课题进行新探讨, 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种现象。例如有关“五四运动”的研究成果虽已为数甚多,但从公共舆论如何影响国家外交的新角度进行探讨,就使人有耳目一新的感觉,并帮助我们对“五四运动”的历史有了新的了解。有关法律史的研究成果过去也是数不胜数,但从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考察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使法律史的研究另辟蹊径,从而获得不少新认识。运用“社会与国家”理论分析框架对清末地方自治、立宪运动、辛亥革命的研究,也都有类似的效果和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近10余年来将“社会与国家”的理论分析框架运用于中国近代史研究虽然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效,但从开始到现今一直都有学者对此抱持某种质疑的态度,尤其是对与这一分析框架紧密相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应用,提出了比较尖锐的批评。因“社会与国家” 的分析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在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所以有必要对此略作回应。关于初期的争论上文已有介绍,这里主要就近年的一些新观点加以辨析。

        批评者的一种观点认为,“国内一些学者不但将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作为分析晚清中国社会的有效工具,而且还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有意或无意地将西方市民社会的历史经验及其观念作为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经验和观念——他们或是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依据,力图在中国历史中找出与西方历史的相似之处,或对中国不符合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进行批判,企求中国未来也出现一个与国家相对立的‘市民社会’,实现中国的政治现代化。”但客观地说, 这一批评与实际情况却不无出入。第一,据笔者所看到的相关成果,除了少数从事当代中国问题研究的非史学研究者或许“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之外,绝大多数近代史研究者并没有明显表现出这种取向。与此相反的是,许多近代史研究者都非常注重中国的国情特点,努力防止和避免单纯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依据,在中国历史中寻找与西方历史的相似之处。 甚至连西方学者中也有人明确反对将市民社会概念变成价值取向和意识形态的工具,强调应该将其限定成为一种历史性的描述。第二,国内史学研究者在将市民社会理论作为分析晚清中国社会的工具时,并没有在看到中国历史中有不符合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时即进行批判,而是充分论证其作为近代中国特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也恰如其分地指出其无以避免的缺陷,这应当是一种客观的科学态度,而不是出于企求中国未来也出现一个与国家相对立的‘市民社会’这种目的。实际上,史学界现有的相关研究一般也都只是就历史问题进行探讨,并没有对未来中国的发展提出什么具体的设想。

        批评者还认为,由于市民社会理论讨论的对象主要是“中产阶级公共领域”,而近代中国依然是一个以农为本的国家,中产阶级在近代中国一直发育不全。在晚清,所谓的“市民”或“资产者”虽然发出了他们的声音,产生了影响,但他们只是集中在一些大城市。因此,市民社会理论无法揭示中国广大农村地区错综复杂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近年国内学术界有关晚清国家与社会的研究,目光大多聚焦在城市的公共空间和精英分子上,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影响不无关系。这里应该说明的是,现有的研究无论是运用市民社会理论还是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确实是以城市作为主要的研究区域,但这是一种正常的发展现象。因为从公共空间、公共舆论等各方面看,城市的发展演变显然较农村更为显著,当然应该首先进行探讨。 如果不对变化突出的城市进行研究,而是首先将目光放到农村,倒是会出现主次颠倒的缺陷。 另外,虽然目前运用“社会与国家”理论分析框架的研究成果以关注城市为主,但也并非完全没有注意乡镇或农村。 实际上,已有一部分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付出了相当的努力,并取得了不少令人瞩目的成果。例如朱小田的《近代江南茶馆与乡村社会运作》(《社会学研究》 1997年第5期),王先明、常书红的《晚清保甲制的历史演变与乡村权力结构——国家与社会在乡村社会控制中的关系变化》(《史学月刊》2000年第5期),刘志伟的《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陈春声的《三山国王信仰与清代粤人迁台——以乡村与国家的关系为中心》(《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科大卫、刘志伟的《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唐力行的《徽州方氏与社会变迁——兼论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历史研究》1995年第1期),都是从不同角度直接或间接研究农村社会发展变化以及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代表作。

        当然,从现有研究成果看,无论是运用市民社会理论还是“社会与国家”的分析框架,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邓京力曾综合相关不同观点提出若干值得思考和注意的问题,包括“国家”与“社会”的界定与权利分疏、二元或三元的解释模式、“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国家”与“社会”的内部分析及其关系分析、制度分析与策略行动分析、民族国家分析单位的限度、学科界限与历史学本位等。依笔者之见, 要使“社会与国家”的理论分析框架更为合理和恰当地应用于中国近代史研究,对这些问题确实需要认真进行思考和检讨。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与“国家”的边界问题。因为在近代中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与“国家”的边界划分有时并非十分清晰,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就要求研究者不能以类似截然两分法的简单思维方式看待“社会”与“国家”,否则将很难准确地把握“社会”与“国家”的发展演变及其互动关系和作用。与此相关联,黄宗智提出的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而且两者同时参与其中的“第三领域”(“第三空间”)概念,也很值得我们在进行具体的专题研究时给予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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