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分期命名标准刍议(4)
辛亥革命网 2011-04-24 00:00 来源:文史哲 ·2006 年第 4 期 作者:冯天瑜 查看:
(三)意译新名应能从词形推及词义
汉字词义演化另有一法,便是 “借形变义” 。此法的要领在于,保持该词词形,抛弃原有词义,通过变换构词法,演化出新义来。如“现象” 本为汉文佛词,指佛或菩萨现出形象,近代日本哲学家西周在《人生三宝说》 中借此古典词翻译phenomen,指经验所提供的并借助于感觉领悟的事物,是感性直觉的对象,与“本质” 相对应。以后,“现象 本质” 共同组成辩证法的一对范畴。“现象” 在中西词语对译时发生古义向今义的演变,是“借形变义” 的显例,而负荷新义的 “现象” 一词,符合汉语的基本语法,从词形可以推衍出新词义来,故可以理解。
又如 “民主”,旧名原为偏正结构名词,本义“民之主”,相当于“君主”,近代来华的美国新教传教士丁韪良以其意译democracy (音译德谟克拉西),改为主谓结构,变义为“民自主” 、“民作主” 。当人们对 “民主” 一词的构词法的辨识,由偏正式变为主谓式,含义的变更也不难理解。
上述皆为汉语旧名向新名的合理转化之例。然而,如果古典汉字词转变为新术语,既与古汉语义毫不搭界,也不切合对译词的西义,又无法从汉字词的词形推导出新的词义来(改变构词法也不能演化出新义来),也即新词义不仅与旧词义全然脱钩,也与词形毫无关涉,其新义全然是外在强加的,便是一种“误植词”。
术语概念误植带来的不良后果,常会超越语言学范围而直达思想文化层面。美国汉学家费正清的《剑桥中华民国史》指出,某些西方概念汉译后,往往发生变异,如indivjdualism 是欧洲启蒙运动后表述人权和尊重个性的褒义词,译成汉语 “个人主义”,则演化为“利己” 、“自私” 的同义词,基本上成了贬义词。此外,如 “自由主义”、“权利” 等译词,也有从英语原来的褒义转变为汉语词贬义的情形。这表明,异文化的通约殊非易事。而如果术语不能通约,异文化的互动则会陷入困境。正因为如此,更有必要指明术语概念误植的问题所在,揭示其在古今中外语文坐标系上于何处发生偏差,在哪里出现脱轨,以引起相关学科疗救的注意。
三、秦以下两千年称 “封建社会” :名实错置、形义脱节
(一)将秦至清命名 “封建社会” 不符合四标准
如果上述历史分期命名标准大体可以成立,再用以衡量我们早已“日用而不辨”的泛化“封建” 及其组建的“封建社会” 等词组,就会发现:以其命名秦汉至明清两千余年的社会形态,多有文化错位之处:
(1)“封建社会” 不能反映秦至清两千余年间中国社会的基本属性,无法表述“田土可鬻”和“专制帝制”等核心内容,故有悖于 “制名以指实” ;
(2)称秦至清两千余年为“封建”,此“封建” 泛义与“封建” 主义(封土建国)指示的方向截然背逆,故有悖于“循旧以造新” ;
(3)泛化“封建”义与对译的英文术语feudalism的含义(封土封臣、领主采邑制)两不相靠,故有悖于“中外义通约” ;
(4)无法从“封建”词形索引出秦汉以降的“土地可以买卖的地主制、中央集权的专制帝制”诸义(从“封建” 词形只能索引出与之相反的“封土建国” 义,故有悖于 “形与义切合” ) 。
(二)笔者的反思过程
由所受教育使然,笔者本人也长期信从并使用泛化的“封建”一名,不仅教学曾反复宣讲秦始皇为“封建专制第一帝”,而且 1988 年以前刊发文章,无不指称秦至清为“封建社会” 。不过,笔者素有“概念癖”,喜欢对名称问个 “为什么”,近10余年来在对照中国史学元典、国外史籍与中国当下史书的过程中,发现“封建” 一名的语用差异甚大,遂对流行的泛化封建观产生怀疑,进而由怀疑发展到试作名目取代之,1989 年曾将秦汉至明清的社会形态初拟为 “宗法 专制社会”,以避免把封建制已成陪衬的秦以后两千余载称“封建社会” ①。这当然只是一种粗略的修正方案,并不令人满意, “取实予名”、“循名而责实”的思考仍然在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