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分期命名标准刍议(5)

辛亥革命网 2011-04-24 00:00 来源:文史哲 ·2006 年第 4 期 作者:冯天瑜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大半个世纪以来,中国历史分期聚讼未决,原因之一是 “封建” 等核心术语概念有待厘清。在给历史段落命名时,应 “制名以指实”、“循旧
 

  秦汉以降的中国社会的 “实态” 究竟如何呢 ? 简言之,秦至清的两千年社会颇不同于殷商西周(变化从晚周已开启端绪),显著特征之一是土地可以买卖、转让,地主自耕农经济占据主导;显著特征之二是专制主义的君主集权政制覆盖全社会。这种经济 政治结构与古称 “封建” 的殷周领主经济和封邦政治大相径庭;与西欧中世纪庄园采邑制经济、封君封臣、主权分裂的政制差异巨大;同日本中世及近世的藩国林立的公武二元制度也明显有别。故无论从“封建” 的古义还是西义论之,秦汉至明清的两千余年都不应以“封建社会” 相称。

  那么,非封建的秦以下两千余年何以名之呢 ?

  笔者在1990年出版的《中华文化史》 书中草拟“宗法 专制社会”一名,这较之“封建社会”,庶几切近秦汉以下历史之“实”,却又并不周全,因为该名仅指出秦至清的社会政治结构特征,尚未揭示此一历史阶段的经济制度特征,而经济形态是社会形态的基石,诚如恩格斯所说:“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 [13 ] ( P223在概括社会形态时,经济形态不得缺位。秦汉以下两千余载,土地私有的 “地主 自耕农制” (简称“地主制”,与“封建领主制” 相对应)是一种渐趋强势的存在,它与中央集权的“专制帝制” (“封土建藩” 相对应)互为表里,又同宗法制紧密结合。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三者组成一以贯之的整体,决定了秦至清两千余年的社会形态,既不同于“古”(如殷周封建制),又不同于 “外” (如欧洲中世纪、日本中世及近世)。

  经过反复追究、勘比,笔者的学习心得为:

  “封爵建藩” 之制(即“封建制” )在秦以下的列朝并未消弭,然仅为“偏师”,而秦至清的制度主体,是贯穿性三要素——宗法制、地主制和专制帝制,故而秦汉至明清的社会形态,似可以 “宗法地主专制社会”称之,如此庶几达成 “制名以指实” 这一命名的基本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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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01

  [ 8 ]穆勒《名学》[M] 严复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

  [ 9 ]刘师培《刘师培辛亥前文选》[M]香港:香港三联书店,19981

  [ 10 ]王亚南《封建制度论》[J ] 读书杂志(4 5 合刊),中国社会史专号1

  [ 11 ]《旧唐书》[M] 北京:中华书局,19821

  [ 12 ] [日]荻生徂徕《译文筌蹄》[M] 东京:河出新房书社,19971

  [ 1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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